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挑战与政策应对

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挑战与政策应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新兴形式。
然而,跨境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国际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挑战以及政策应对进行探讨。
一、国际税收挑战1. 跨境征税课题: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着如何确定应征税的国家以及税种的问题。
传统贸易中,商品通常按照地理位置确定税收责任,但在电子商务中,商品并非一定停留在特定地点,因此征税课题变得复杂而困难。
2. 数据难以共享:相较于传统实体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更加难以获取和共享。
这导致了税收管理的困难,因为无法准确追踪跨境交易并核算利润。
同时,地方税务机构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获取和处理这些大数据。
3. 阻碍公平竞争: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控不足,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可能会通过避税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这将导致传统实体企业的失衡。
这种失衡对于经济发展和税收平衡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政策应对1.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重要途径。
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共同监管和征收税收。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可以提供协调平台,促进各国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合理解决。
2. 加强立法与监管:各国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税收监管体系,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通过对跨境交易的数据采集、分析和核对,加强税收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同时,定期修订法规和政策,跟上技术和市场的发展。
3. 推动税收数字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税收数字化,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监控和分析。
通过建立全球统一的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实现数据的即时共享和涉税信息的准确获取,从而更好地解决税收管理难题。
4. 制定适用税收政策: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适用的税收政策,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可以通过设立特定的税种和税率,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保持税收平衡。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冲击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探究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
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即:”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
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
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跨境电商的税务管理问题及解决方案

跨境电商的税务管理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电商技术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跨越国界进行交易,构建了一个新型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商。
然而,这个行业面临的税务问题却不容忽视。
本文将就跨境电商的税务管理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国际税收规则的复杂性跨境电商涉及到的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贸易,因此在税收问题上就会涉及到两个国家的立法规定和税收政策。
而且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国际税务法规也在不断变化和演变。
这使得企业难以掌握并且无法准确把握他们所应缴纳的税收种类和税率,也很难正确和及时完成税务申报事宜。
二、增值税问题增值税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一项普遍存在的税种,也是跨境电商最常涉及的税种之一。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于增值税规定和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导致企业难以识别或确定其初始成本和税负以及如何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并且难以把握跨境电商从中获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互惠协议等。
三、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是另一种常见的税种,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会出现差异。
某些国家可能会要求企业为其销售产品向本地政府缴纳营业税,而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这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因此他们需要了解各国的政策和税率,以确保他们的销售价格在符合市场和竞争条件的同时也符合法律标准。
解决方案1、加强合规意识企业要加强合规意识,意识到合规是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前提。
在跨境电商中,税务问题不过是一个细节。
如果企业对税务合规不够重视,很容易因为税务问题而被削弱甚至消亡。
2、拓展税务申报渠道为保证税务合规,企业还需要寻找合适的税务申报渠道,这也是跨境电商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
市场上有许多专业的第三方税务服务机构,这些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申报服务,让企业在不熟悉的税收环境中能够更好地掌握和管理税务问题。
3、加强跨境税务协调和合作跨境电商是一项全球性的业务,跨境税务管理也需要全球协调。
由于跨境电商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税务管理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过渡期影响分析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过渡期影响分析跨境电商作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的新形态,近年来发展迅猛,不仅拓宽了国际贸易的渠道,也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然而,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各国政府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逐步调整,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本土企业和公平竞争。
在这一背景下,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过渡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其对市场参与者、消费者行为、供应链管理乃至国家税收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六个方面的分析:一、市场准入门槛的变化过渡期内,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市场准入门槛的调整。
随着税收政策的明确和规范化,以往依赖低税率或免税优势快速扩张的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不得不重新评估其成本结构和定价策略。
一些小型或个体经营者可能因无法承担增加的税负而退出市场,导致行业集中度提升,市场格局发生变动。
同时,这也促使跨境电商企业加强合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以适应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
二、消费者行为的转变税收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商品价格,进而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在过渡期内,消费者可能会发现某些跨境电商商品的价格因税收调整而上涨,这可能导致短期内消费热情降温,部分需求转向境内电商平台或传统零售渠道。
然而,长期来看,消费者对跨境购物的偏好不会完全消失,而是会更加注重商品的性价比和购物体验,促使跨境电商平台优化服务、丰富商品种类,提升物流效率,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三、供应链与物流模式的优化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促使跨境电商企业重新审视和优化其供应链和物流布局。
为了减少税收成本,企业可能会考虑调整仓储地点、采用更灵活的物流方案,如建立海外仓、实施直邮与集货模式的混合策略等,以达到合理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同时,这也加速了跨境电商物流体系的创新,推动了智能化、数字化物流技术的应用,如区块链、大数据分析等,以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四、国家税收体系的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过渡期也是国家税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
政府通过设立合理的跨境电商税收框架,既确保了国家税收收入,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电商发展迅速。
跨境电商交易便捷、便宜,不仅促进了全球贸易,也使得国际间流通的商品更多样化,消费者也受益于更低廉的价格和更便捷的购物方式。
然而,跨境电商的复杂性同样也引起了一系列税务问题。
在本文中,将会介绍跨境电商中一些常见的税务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1.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1.1 境内消费纳税问题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后,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确定商品的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并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
但是,由于购买渠道的多样性和数据的不完备,很容易出现逃税、少税等行为,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1.2 境外销售纳税问题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外售卖商品,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收入也会进行征税。
但是,由于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征收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出现逃税、抵税等情况。
1.3 境内和境外双重征税问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跨境电商交易既涉及到境内征税,也涉及到境外征税。
例如,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境外商品后,将其销售到境内,又会涉及到销售方的境外所得税问题,以及境内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问题。
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制、征收标准等也存在差异,这更加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2.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解决方案解决跨境电商中的税务问题,需要依靠政府、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自身、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多方面的努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案:2.1 合理利用政策政府可以针对跨境电商的税务问题,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降低享受跨境电商综合服务试点政策门槛、增加免税额度、减免关税等。
跨境电商企业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将政策纳入到企业经营策略中。
2.2 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应该积极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
企业应该合理对接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并对企业内部进行税收培训和管理制度建设。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国家税收政策也逐渐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
然而,电子商务征税仍然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困难1. 定位困难在传统商业模式中,企业的经营场所和销售范围相对固定,便于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征税义务。
然而,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跨境特点,很难准确确定销售地点和所得税的归属地。
这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2. 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的交易往往是通过网络进行,很难准确获取交易信息和相关数据。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实体交易凭证和发票等方式记录销售和购买的细节。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动很快,不易跟踪和核实。
这给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跨境征税困难电子商务具有跨境交易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服务到全球任何地方。
然而,跨境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征税难度极大。
税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和征收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款,导致税收流失。
二、对策1. 建立统一征税规则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困难,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统一的征税规则。
各国税收政策应协调一致,通过互相合作和信息共享,促进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和有效征收。
2. 加强技术手段支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跟踪和核实电子商务交易信息。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建立合作机制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需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境征税难题。
国际税收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可以合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流和合作,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4. 强化合规意识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合规征税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和会计制度,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在购物平台和电商平台方面,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税收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
国际税收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张晓丽摘要:当前,跨国企业跨国避税和利润转移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这给国际税收制度和各国税收立法带来了全新挑战。
为此,OECD提出“双支柱工作提案”。
本文阐述了该提案提出背景,从税收、投资、公司结构、税务机关管理和发展中国家等角度分析了体现“第二支柱”核心内容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计划所产生的影响,提出我国应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启动数字经济财税改革、完善信息管税制度建设、积极签订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等主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税收挑战中图分类号:G1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2.021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型跨国企业凭借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便捷的支付结算和跨国经营,为资金和技术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流动方式,跨国避税和利润转移现象非常普遍,因此也给国际税收制度和各国税收立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201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双支柱工作提案”(简称“BEPS2.0提案”)。
“第一支柱”是通过修改利润分配规则和联结度规则划分征税权,涉及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权利分配,基于“重大经济存在”概念的描述以及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利用“用户参与”和“营销无形资产”新的关联规则和利润分配。
“第二支柱”旨在系统解决“第一支柱”方案之外剩余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呼吁制定一套协调一致的规则,以应对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不征税或极低征税地区的结构所带来的持续风险。
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计划(Global Anti-Base Erosion,简称“GloBE计划”)中。
税基侵蚀指由于设置特别的减免税项目,从而增加对纳税人的某些税务优待,进而带来税基缩小。
一、背景(一)国际合作至关重要,缺乏协调的单边措施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不确定性、不平等和重复征税虽然OECD的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提出了反避税措施,然而由于缺乏多边协调机制,一些国家计划采取单边措施对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
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
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各个国家税收制度的不同,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本文将探讨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的相关策略和方法。
一、了解国际税收规则在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之前,了解各个国家税收规则是十分重要的。
不同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收法规是保证合规经营的前提。
二、利用双边税收协定许多国家之间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旨在消除或减少跨境交易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如果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以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减少税收负担。
同时,了解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电子商务的具体条款,可以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三、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许多国家为了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该积极了解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合理利用。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电子商品的增值税、关税和其他税收有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物流和销售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四、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税收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遵守各国税务规定,防范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和报税制度,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确保税务合规。
五、积极开展国际税务筹划国际税务筹划是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应对国际税收问题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销售结构、调整跨境交易定价等方式,优化国际税务安排,降低税务负担。
然而,企业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需遵守各国相关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税收避税行为。
六、购买税务风险保险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税务纠纷,企业可以购买税务风险保险来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税务争议解决和相关费用承担的保障,保护企业免受税务风险的侵害。
综上所述,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收规则,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积极开展国际税务筹划,并考虑购买税务风险保险。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与经验借鉴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与经验借鉴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贸易和跨国企业而言,税收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公平和透明的税收制度,各国都会积极探索和借鉴国际税收案例和经验。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税收案例,并就这些案例提出一些经验借鉴。
案例一:跨境电商征税问题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各国对于如何征收税收面临着新的挑战。
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出台了“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对于进口跨境电商商品实行综合税率征收,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提高了税收收入。
经验借鉴:(1)针对新兴行业,需要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发展需求。
(2)将税收政策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双赢。
案例二:税收避免与逃避问题许多跨国企业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和逃税,给各国财政带来了巨大损失。
欧盟于2016年启动“反逃避税共同行动计划”,通过加强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流,减少跨国企业的税收避免和逃避行为。
经验借鉴:(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流,打破国界限制,形成共同打击避税行为的力量。
(2)建立全球税收规则,避免大规模税收避免和逃避,实现税收公平。
案例三: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税收争端是国际税收领域常见的问题,解决税收争端需要一种有效的机制。
国际上最著名的税收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
DSB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和专家组的参与,帮助各国解决税收争端问题,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经验借鉴:(1)建立有效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税收纠纷的及时解决。
(2)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仲裁服务,确保公正和公平。
案例四: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对于改进税收制度和提高公共财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其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经验借鉴:(1)定期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加强税收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跨境电商与国际税收监管的挑战与对策
跨境电商与国际税收监管的挑战与对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电商成为了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物流业的成熟,消费者们的购物习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这为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然而,跨境电商的兴起也带来了国际税收监管的新问题。
由于跨境电商的特殊性,传统的税法对其监管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政策与规定来适应这一快速发展的领域。
在本文中,将探讨跨境电商与国际税收监管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挑战1. 时间和空间的模糊性跨境电商的特点之一是消除了传统零售业中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购物更加便捷。
然而,这种便利性也带来了税收监管的困难。
由于电商平台的虚拟性质,商品的具体来源和销售地点往往难以确定,因此税务机构很难对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交易进行准确的识别和监管。
2. 税收合规的难度跨境电商的主要特点是商家可以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而无需在消费者所在地设立实体店面。
这种经营模式使得税收合规变得复杂。
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各不相同,商家很难了解并满足各国的税务要求,导致许多企业难以进行正规的税收申报和缴纳。
3. 税收流失问题由于跨境电商所涉及的贸易往往没有实体店面和库存,税务机构很难掌握和监管跨境电商业务中的交易流水。
这给商家提供了逃避税收的机会,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而且,一些不法商家甚至利用漏洞进行偷税漏税,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二、对策1.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为了解决跨境电商与国际税收监管之间的矛盾,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这可以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最佳实践和经验等方式来实现。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共同制定标准化的税务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跨境电商业务。
2. 信息科技的应用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各国的税务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
通过建立全球数据共享平台和建设信息化监管系统,税务机构可以更加准确地追踪并核实跨境电商的交易信息,提高税收合规的难度,从而减少税收流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一)
摘要: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
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
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入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
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
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
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
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
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
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
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
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
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2]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
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3]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
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
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
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
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
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1]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
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
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
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
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
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
4]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
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
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
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
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
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
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
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
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
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
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