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子商务法规重点参照模板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8章第1节电子商务合同第1条合同的形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章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页确认、短信等方式。
各方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达成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条合同的要素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等。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3条合同的订立和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确认可以采用网页确认、电子签名等方式。
各方在合同订立前,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的阅读和确认,并且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合同约定。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确认须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4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电子商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双方应履行解除合同的协商约定。
第2节电子支付第5条电子支付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等方式进行的支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支付、支付、支付等。
电子支付具有便捷、快速的特点,并且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普遍认可和使用。
第6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章的规定,电子支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性。
支付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支付信息,避免信息泄露、欺诈等安全问题。
同时,用户在使用电子支付时也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支付安全。
第7条电子支付的权益保护电子支付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支付信息保护、支付纠纷处理等。
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合理使用和保护用户的支付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的支付信息。
同时,对于支付纠纷,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8条电子支付的监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章的规定,电子支付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
2020年电商政策法规

2020年电商政策法规关键词:踏实做事关键词:战略同盟大鱼吃小鱼的丛林法则在电商行业一直存在,一方面体现在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规模企业的抱团趋势上。
继去年阿里苏宁“星球碰撞”之后,今年两家的合作有了新进展,不仅在销售渠道、物流资源等方面加速打通,同时合资成立新公司“猫宁电商”,进一步探寻网络零售的合力优势。
与阿里苏宁对抗的,是京东与沃尔玛组成的战略同盟。
今年,京东在拉拢合作伙伴的进展上可谓步子极大。
4月,京东以京东到家、京东集团的业务资源外加2亿美元收购达达,成立新公司;6月以换股形式从沃尔玛手中拿下1号店;10月,沃尔玛战略投资新达达5000万美元。
至此,京东、沃尔玛的同盟关系奠定。
不难看出,规模企业间的合作无不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更大话语权。
就阿里苏宁阵营而言,一方具有充足的流量资源,一方有着优质的物流体系,两相结合,利人利己。
而对于京东、沃尔玛来说,前者亟待扩充品类,后者则希望在国内电商市场开拓渠道,双方各取所需。
合并成为行业新格局的催化剂,在巨头抱团的推进中,电商行业的竞争版图逐渐成型。
关键词:共享经济电商企业同样通过共享经济这把钥匙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2015年,苏宁云商选择将20余年打造的物流体系开放,通过全速发力对外开放第三方物流平台,对内则选择加速线上与线下门店互动,转型全渠道经营。
从一年来的成果看,对苏宁云商自身来说,开放举措将物流配送这个此前的成本单位转换为了盈利单位。
而从电商及物流行业来看,事实证明,共享经济的理念正在成为品牌企业共同的发力方向。
2016年11月,京东集团推出“京东物流”全新品牌标识,并正式宣布京东物流将以品牌化运营方式全面对社会开放。
关键词:生态闭环对于任何一家互联网企业来说,构建生态闭环都是提高企业综合实力、打造竞争壁垒,强化营收变现能力的一条出路。
如瓜子二手车、人人车等以二手车交易为杠杆撬动市场的创业企业,最终将盈利增长点放在车后和金融市场。
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一: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1. 电子商务的定义及背景1.1 电子商务的概念1.2 电子商务的历史发展1.3 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及应用领域2.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2.1 电子合同法2.1.1 电子合同的认定2.1.2 电子合同的要素2.1.3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效力2.1.4 电子合同的纠纷解决2.2 网络安全法2.2.1 网络安全的重要性2.2.2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2.2.3 网络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2.4 网络安全法的责任追究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1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重要性2.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2.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惩罚3.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3.1 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与管理3.1.1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3.1.2 电子商务平台的权益保护3.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3.2.1 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要素3.2.2 电子商务交易的违约与争议解决3.3 电子商务广告的法律规范3.3.1 电子商务广告的违规行为3.3.2 电子商务广告的法律责任4. 电子商务法律追踪与发展趋势4.1 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发展概况4.2 电子商务法律发展趋势与展望---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二: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意义与背景1.1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1.2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重要性1.3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国内外发展比较2. 电子商务法律框架2.1 电子商务立法的目标与原则2.2 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基本内容2.2.1 电子商务合同法2.2.2 网络安全法2.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3.1 电子合同的定义与特点3.2 电子合同的要素与效力3.3 电子合同的订立与解除3.4 电子合同的纠纷解决4.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规范4.1 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规范4.1.1 平台运营主体的合规要求4.1.2 权益的保护与维护4.2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4.2.1 平台责任的界定与分工4.2.2 平台的安全与保障措施5. 电子商务广告的法律规范5.1 电子商务广告的特点与形式5.2 电子商务广告的内容规范5.3 电子商务广告的违规与处罚---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4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4章
第4章电子商务合同
第一节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规定
第1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的法律文件。
第2条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包括甲方、乙方、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方式等。
第3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第4条电子签名的定义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示意思的数据,用以识别签名人并表明其在待签署文件中的意思表示。
第5条电子签名合法性认定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第6条电子认证的作用
电子认证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者身份进行验证和确认。
第三节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7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8条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
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应当遵循电子签名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的保存与备份
电子商务合同的保存与备份应当符合电子存证法的规定。
第四节电子商务合同违约与纠纷解决
第10条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
第11条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应当采取仲裁、诉讼、调解等方式。
附件:
2:电子签名工具推荐列表
3:电子认证机构名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电子签名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电子存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存证法。
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2020/3/2
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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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电子商务认证
10.5.1 电子认证概述 1 基本含义
➢认证 ➢电子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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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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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用
➢对外防止欺诈 ➢对内防止否认
3 分类
(1)以认证功能及对象来分
➢站点认证 ➢身份认证(密码、银行卡、生理和动作特征) ➢数据电文认证
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 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在庭审中,双方对用电
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
确认、3月11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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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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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韩女士通过手机短信向杨先生先后借款 11,000元。后杨先生向韩女士催要,韩女 士只是在短信中说:“我一定会还,就是 需要等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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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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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10.2.1 对电子商务法的认识
广义 狭义: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交易形成而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解 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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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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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995年美国犹他州 《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 (E-mail:jrsy@)给衡阳木制品加 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h-ymz@) 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 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点)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为了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保护各方的权益,各国相继颁布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
本文将以“电子商务法律”为题,简要介绍一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一、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电子合同是指在电子媒体上订立的合同,其形式、内容和效力要满足法律的要求。
根据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电子合同享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保护。
在电子合同中,要满足诸如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对象合法、合同内容明确等基本要素。
此外,为了确保双方的交易安全,电子合同还需要采用可靠的认证和签名方式。
二、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电子商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用户的责任,规范了网络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行为。
此外,网络安全法律还规定了网络攻击的行为和处罚,包括网络侵入、病毒攻击、网络钓鱼等。
三、消费者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卖方需要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明确的价格和交付方式,并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利享受消费者保护的各项权益,例如退货、维修和投诉等。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
各国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创作者的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商业活动时,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禁止销售侵权产品和盗版商品。
此外,电子商务法律还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行为和处罚,例如盗版软件、网络侵权等。
五、争议解决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可能来自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因此争议解决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争议,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规重点.doc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1 交易自治原则2 证据平等原则3 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
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2)媒介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
电子商务法规知识点文辑

第一章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2.当代世界的法律体系。
所谓法系,是指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各国法律体系做的分类。
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我国法律的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广义电子商务法:是调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普及推广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主要归属于民商法体系的法律学科。
6.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1.电子商务对法律主体实体性提出的挑战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提出的挑战3.电子商务对银行法提出的挑战4.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挑战5.电子商务对税法提出的挑战7.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1.电子商务行为法: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法律问题2.电子商务权益保障法:网络版权法、域名制度、电子商务中的人格权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3.电子商务管制法:电子商务税收管制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救济。
8.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法律上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3.鼓励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第二章1.接入单位的资质限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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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1 交易自治原则2 证据平等原则3 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
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2)媒介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
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
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
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
3)实施中立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
4)同等保护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都做到同等保护。
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5 安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相同,则法律效力应该相同。
电子商务法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也包括进去,解决国内法中的传统规定对使用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影以来功能等同的新方法,这种办法立足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营造成电子商务使用者须达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
民事主体真实原则真实存在可以有两种存在形式。
一种是【现实中存在对应的企业主体】,另一种情况是现实中【原本不存在对应的企业】。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全球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企业信息化技术水平较低,金融电子化环境和物流配送系统不完善, 因此电子商务推广难度较大。
但是我们不能坐等他人开拓和占领市场, 应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探讨、选择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体系, 走出去和冲进来的规模都会进一步扩大,国内企业无论面向国内或国外市场、城市或农村市场都要经受更激烈的竞争考验。
电子商务环境一方面促进竞争, 另一方面也创造出合作条件,相关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结成合作伙伴, 创造新的商机。
新市场、新变革把企业带到了十字路口,原有的产业格局和市场格局被打乱,企业该向哪个方向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慎重抉择。
应当指出,尽管我国网络应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但从许多方面来看, Interne t和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出现为我国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机会。
首先, Inter net使企业能以很低的费用进入国际市场, 让自己的产品面对全球客户,这无形中把许多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信息优势减弱了,对资金、技术、信息相对缺乏的中国企业不失为一个机遇。
其次, 因为 Internet技术日新月异,市场远未饱和或形成垄断,我国企业如果注重研究开发, 也能迅速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再次,一些在传统领域由于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而经营艰难的企业,可以利用这次市场结构重大变动的时机全面调整经营方向, 立足电子商务进行产品开发,找到新的生存和发展基础。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订阅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1)合同解决途径(2)法律解释途径(3)功能等同法确定收讫问题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达到时间适用以下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也可以说是电子印章,它的表现形式并不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而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电子认证:认证的一种模式,是指为配合电子签名的使用,以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为中心,由其依照法律规定审验电子签名使用人的身份、资格等属性,确保电子签名与签名使用人之间唯一对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电子签名人的使用义务1.保管(保密)义务。
2.及时告知义务。
3.赔偿义务4.真实陈述义务。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主要是视听资料和书证。
而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把电子证据作为书面证据。
证据类别上定位的模糊,直接后果是法官审查和判断证据上认证规则的不统一。
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上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就是民诉法规定的,视听资料必须在辨明真伪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审查确定是否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书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作用1.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扫清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
2.规范网上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3.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
4.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电子支付的有关知识狭义的电子支付定义主要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
广义的电子支付,除了电子资金划拨之外,还应包括网上银行所开展的各种新型电子货币业务,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等。
我国涉及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1)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与其他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电子化程度相对比较落后,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电子支付相关的立法也比较落后。
就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而言,虽然合同法中肯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效力,但在分则中并没有规定电子支付的基本权利义务,法律规定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正在努力发展完善电子支付系统,但银行同业规范的制定和法制化必然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不断成熟和顺利实施。
因此,我国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必然是局部的修正型的法律规范,而不可能像美国那样系统的专门法律,与电子支付相关的立法,也只能实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支付指令的主要条件1.除资金划拨时间外,支付指令不得附有任何其他条件2.指令必须通过互联网向电子资金划拨接收系统发出3.指令中的金额必须是固定或可以确定4.支付的收益人为特定的对象5.具备要求接受银行无条件付款的表述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网上银行技术风险是指网上银行由于技术采用不当,或所采用的技术相对落后而带来安全技术隐患造成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方的法律地位“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快速发展,在网上支付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明确,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也同时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不清晰,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及毁谤的意见等。
域名的法律性质域名属于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益。
域名在网络世界骑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货原产地名称等同样的区别功能,凡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域名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
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
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