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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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本文是针对电子商务法的复习资料,旨在提供最新、最全的知识,读者高效备考。

以下为正文内容:一、电子商务概述1.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发展历程1.1.1 电子商务的定义1.1.2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1.2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与优势1.2.1 主要特点1.2.2 优势二、电子商务法规环境2.1 国内电子商务法规体系2.1.1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概述2.1.2 电子商务法规的立法原则2.2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环境2.2.1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的主要组织与制定机构2.2.2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的主要内容三、电子商务合同3.1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3.1.1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3.1.2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与签订形式3.2.1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3.2.2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形式3.3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与履行3.3.1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3.3.2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四、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4.1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4.1.1 消费者基本权益4.1.2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 4.2 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措施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2.2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4.3 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4.3.1 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原则4.3.2 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五、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5.1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5.1.1 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5.1.2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类型 5.2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5.2.1 商标法5.2.2 著作权法5.2.3 专利法5.3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实务5.3.1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5.3.2 网络侵权行为处理六、电子商务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6.1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重要性6.1.1 电子商务数据的特点6.1.2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重要性6.2 电子商务隐私安全法律规定6.2.1 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概述6.2.2 隐私安全的法律保护6.3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实务6.3.1 个人信息采集与处理6.3.2 数据安全管理本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电子商务合同示范模板》附件2:《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件3:《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手册》附件4:《电子商务数据保护指南》本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技术手段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复习要点

电子商务法复习要点

电子商务法复习要点电子商务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0个/20分二、判断并改错10个/20分三、简答题5个/30分(课后练习)四、案例分析2个/30分(ppt课件)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1.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商务活动业务流程所做的改造、优化或创造。

2.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总合法律领域。

3.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 国际性——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2 技术性——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3 安全性——电子商务过程及计算机系统需要安全运行4 开放性——数据电文在形式上的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5 复合性——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复杂性和依赖性6 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

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 、交易自治原则2 、证据平等原则3 、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5 、安全原则5.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第2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1.什么叫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进行网络交易的一般当事人,交易者和服务者混称为网上企业交易主体。

2.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登记与公示(怎么公示)?○1保障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企业登记,凡是以企业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或网上交易的企业,应当进行工商等级,取得营业执照;2)网上企业的公示,指网上企业应当公开其对应的现实社会真实的主体身份及其相关资料。

电子商法(知识点)

电子商法(知识点)

电子商法(知识点)电子商务法(知识点)电子商务法是指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问题、消费者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电子商务法是指专门用于规范和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务法相比,具有灵活性、跨境性和隐私保护等特殊性。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网络安全原则等。

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针对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网络广告、电子合同等领域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

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成立、效力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具体的方案和保护机制,确保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五、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数据保护、网上支付安全、网络攻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安全的环境。

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家建立了一套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仲裁机构、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了便利。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1. 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保证了电子合同和交易的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电子商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行为。

2.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要素- 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财产权益等。

- 目的: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交易目标。

- 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和要求。

- 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

3. 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及责任- 服务质量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 不实宣传与欺诈行为: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三方侵权责任:若平台对涉案产品、服务未尽到审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网络营销的法律要求- 广告法规定:网络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条款明示和合法:合同条款应明确显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隐私保护:网络营销商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 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网络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5.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保护: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 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应尊重著作权,禁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 版权管理:平台应采取措施,保护创作者的版权,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

以上是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整版知识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标准总和。

〔1〕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2〕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

2. 电子商务法主体:参及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人。

3.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合同。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拟定的合同,即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

4.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播送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创造,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效劳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创造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6. 网络效劳提供者: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效劳的人。

7.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

8. 电子代理人:是指电子自动交易中全部或局部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知识讲解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知识讲解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

(1)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2)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

2. 电子商务法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3.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合同。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拟定的合同,即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

4.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6.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人。

7.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8. 电子代理人:是指电子自动交易中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商务法的知识点总结

电子商务法的知识点总结

电子商务法的知识点总结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法律适用原则: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各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违反国家法律的电子商务活动。

2. 平等自由原则: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歧视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3. 诚实信用原则: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当讲求诚实信用,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4. 知情同意原则: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需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垃圾邮件、短信等滥发行为。

5. 功能相分离原则: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功能,应当做到相分离,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6. 争议解决原则:对于因电子商务活动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电子商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法性;2. 电子商务平台的合法运营和管理;3. 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4. 电子支付的规范和监管;5.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6.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7.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

三、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

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电子商务践行的一种基本形式。

在法律上,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其签订、存储、证明和履行等方面都存在着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1. 电子合同的签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自由意思原则”和“同意和认可原则”,即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表示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并且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

2. 电子合同的存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存储应当采取永久保存的方式,并且对签订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

3. 电子合同的证明:电子合同的证明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具备电子签名、时间戳、可追溯等要求。

4. 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当出现履行纠纷时,应当通过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电子商务法律期末复习要点

电子商务法律期末复习要点

1.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什么?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

电子,是指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以及与相关或相似的技术。

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网络所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活动的统称。

本课程所说的电子商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的统称。

2.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

(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3.如何理解电子商务的商务特征?(1)交易无纸化。

电子交易以电子媒介取代了传统商务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

(2)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

传统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

在此情景中,传统的时空界限被突破,交易的环境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3)交易内容发生了变化。

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4.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1)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不同划分:企业与企业(B TO B )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这种电子商务正在成为电子商务的主流,企业之间利用网络可以完成采购、信息沟通、付款、发货等工作。

企业与消费者(B TO C)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商务活动,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两种形式。

这种商务的基本形式是电子零售业,企业与政府(BG)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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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一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德范围(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5)、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问题(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7)、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3、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1)、程式性(2)、技术性(3)、开放性(4)、复合性4、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5、我国最早确立数据电文被确认为合同的法规,不是《电子签名法》。

我国最早确定数据电文,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法》。

6、我们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一下原则:(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2)、技术中立原则(3)、促进交易原则(4)、安全原则(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7、参与电子商务的间接主体知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其分别是:(1)、网络服务提供商(2)、电子认证服务商(3)、在线金融服务商8、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特征(1)、主体表现虚拟性(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4)、跨地域性9、隐私权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0、网络隐私权的内容(1)、个人数据隐私权【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不被窥探、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10、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1)、软件嵌入(2)、搜索引擎(3)、木马、黑客程序(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5)、博客、播客11、虚拟财产权的形式(1)、存储形式(2)、效用形式(3)、感知形式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2)、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3、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指尖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办理企业登记(3)、网站名称的注册14、电子公告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15、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1)、主体真实原则(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3)、主体公示原则16、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监控义务(1)、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2)、协助调查义务17、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直接侵权责任(2)、共同侵权责任第三章电子合同法法律制度18、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数据电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直接或者存储的信息。

20、电子商务的分类1)、标(1)、信息产品合同(2)、非信息产品合同2)、订立的方式(1)、点击合同(2)、电子数据(EDI)(3)、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2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因相对热你的承诺而成立合约因此,根据具体交易想象进行区分是唯一有效的办法22、《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寄递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为要约。

23、确认收讫指在接受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以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未发送(4)、发送人收到确认,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

24、电子错误1)、含义: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

2)、条件:(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2)、该错误与使用信息系统存在直接的关系(3)该信息系统的程序设置正当,即当事人未故意设置某一程序以改变原始信息的内容25、点击合同1)、含义: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热你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

2)、特点:(1)、点击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其条款是定性化的,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2)、点击合同可以广泛、重复使用,其相对人可以试不确定的(3)、点击合同具有相互性26、不可抗力1)、含义: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1)、文件感染病毒(2)、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网络中断(3)、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27、电子签名1)、广义的电子签名指数字签名、生物特征技术、电子录音、电传等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

2)、狭义的电子签名指非对称密钥技术【目前广泛使用且技术最为成熟的一种】3)、折中式概念——可靠电子签名28、数字签名1)、具体做法: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

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来的值不相符,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

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元宝问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为数字签名接收方收到数字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计算摘要值,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2)、如果接收方对发方数字签名验证成功,就可以说明以下三个实质性的问题:(1)、该电子文件确实是由签名者的发方所发出的,电子文件来源于该发送者。

因为,签署时电子签名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所控制。

(2)、被签名的电子文件确实是经发方签名后发送的,索命发方用了自己的私钥作的签名,并得到验证,达到不可否认的目的。

(3)、接收方收到的电子文件在传输中没有被篡改,保持了数据的完整性,因为,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29、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为“不歧视(平等对待)”原则或“媒介中立”原则。

其包括:(1)、不应歧视不通的通信技术(2)、不应歧视不通的媒介30、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的也是折中型的立法模式31、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是用于商务活动32、数据电文保存的规定(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提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33、数字证书的权威认证机构——CA34、对认证机构的管理模式:(1)、行业自律型(2)、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相结合型(3)、政府集中管理型3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认证信息的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

第五章电子支付法律法规37、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1)、发端人(2)、受益人(3)、银行(4)、认证机构(CA)38、电子货币目前黑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货币,它的流通取决于发行者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者间的合同安排,可以拒收。

39、电子货币的技术安全风险(1)、计算机系统硬件、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的设计缺陷等不确定因数;(2)、一旦遭攻击将严重影响客户对电子货币的几首程度,甚至导致信誉危机;(3)、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数。

39、虚拟货币指网络服务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自己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

40、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1)、相同点(1)、两者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2)、两者都是一种支付工具2)、不同点(1)、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我那个罗服务商,即非金融机构(2)、虚拟货币的回赎性完全受限(3)、虚拟货币并非完全意思上的“预付加之产品”41、网络银行【电子银行、虚拟银行】(1)、狭义:专指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2)、广义:不局限于利用互联网公开提供服务,不包括局域网、GSM网、有限电视网等42、网络银行的风险(1)、操作风险(2)、信誉风险(3)、法律风险(4)、市场信号风险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43、我国目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44、域名权1)、含义:从技术上讲就是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合法的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排他性地控制域名解析和分配的权利2)、特征:(1)、域名权是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2)、域名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和支配权(3)、要区分域名权欲域名持有人对组成域名的符号的其他权利(4)、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使侵害域名权的行为模式具有唯一性(5)、“网域霸占者”不是域名权的侵权人,而是商标权的侵权人44、网络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种可能(1)、直接侵权责任(2)、代理侵权责任(3)、辅助侵权责任45、现阶段我国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46、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地将数据库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现在仅保护汇编作品。

第七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制47、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1)、网站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制(2)、隐性广告的规制(3)、网络广告的规制(4)、电子邮件广告的管制(5)、广告管辖权48、隐性广告1)、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2)、例如:BBS中的隐性广告、关键词搜索中的隐性广告、超文本链接的广告、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的隐性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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