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救助行为实施人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法律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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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在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有效实施,也制约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就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覆盖面不足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相对较窄,许多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救助。

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救助覆盖面较小,一些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的救助难度较大。

2. 救助标准不合理当前的社会救助标准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导致一些救助对象生活水平低下,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标准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 救助程序繁琐申请救助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层层审核和审批,导致一些急需救助的人群难以得到及时帮助。

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程序的繁琐成为了救助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

4. 救助资金不足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各地的财政状况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救助需求。

尤其是在经济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资金的不足成为了救助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

5. 救助管理不规范当前的社会救助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性,导致一些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也增加了救助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二、对策建议要解决救助标准不合理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救助标准要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要解决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财政拨款,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

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先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解决救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救助管理制度,加大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提高救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根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程度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

目前在我国存在的社会救助的工程主要包括4个方面:救灾、救济、五保和扶贫。

一、我国社会救助的开展及现状____成立后,救助农村和城镇贫困人口的生活成为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

20世纪50年代中期后,在广阔农村地区实行了合作化,农民的生、老、病、死都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来给予保障。

其中包括“五保户”制度。

城市居民根本上被安排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城市居民的生活虽然有比拟好的保障,但是总体生活程度并不高。

改革开放以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开展中国家,中国的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社会各界讨论得比拟多的是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重点也主要放在农村。

这些改革努力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其中大多数政策措施目前还在实行。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贫困人口有2.5亿人。

改革开放政策施行以后,通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富民政策,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急剧减少。

1985年,为了施行大规模的扶贫开发活动,确定了以人均年收入200元为贫困线。

当时,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仍有1.25亿人。

经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到20世纪80年代末上述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3000万人。

1991年,考虑到物价指数和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为了更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将贫困线进步到300元,按这样的口径统计,当时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为6000万人。

到1993年制定八七扶贫攻关方案时,又再次将贫困线进步到400元。

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8065万人。

在整个方案施行期间,扶贫攻关成效卓著,1996年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6000万人,到1998年又减少到5000万人,到1999年底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3000多万人。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在社会保障体系 中, 社会救助是最基础的或最
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是公 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 , 完善社会救助体
保 障制度不健全 ,很多困难群体难 以进入养老 、 医
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 看病难 、 上学难、 住房 难是他们面临的主要 困难。 据全国总工会 20 年对 03
受助者的现象 , 使得受助者 自尊心受挫 , 不利于社会
的稳 定 。 们应 当在 帮助 贫 困者 、 者 的同时注 意维 人 弱
2 社会救助资金供需矛盾突 出。 . 近年来 国家在 社会救助支出方面虽然逐年增加 , 占国家财政支 但 出的比例仍然偏低 , 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城市低保制 度在实施中面临较大的资金支付压力 , 部分城市低 保标准偏低 , 不能满足分类施保 的要求 。 医疗救助 、 助学 、 住房等困难群体急需的专项救助资金严重不 足。 19 ~ 0 3 据 99 20 年五年的民政事业 费支出统计数 据, 我国民政事业费支 出占国内生产总值 比例分别

1社会 救 助立 法层 次 低 。 . 目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我 国社 会 救 助 立
村全部困难群体 的有效制度安排 , 专项社会救助制 度的建立和完善依然任重而道远 。
4 公 民对 社 会救 助 态度 偏 失 。 会 救助 长 期不 . 社 够公 开 透 明 , 民对 其 了解甚 少 , 至没 有 “ 会救 公 甚 社
2% 。
首先 , 确立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第一 , 保障生
存权原则 。 社会救助法救助生活困难者 , 帮助其维持

3 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对缺失 。 . 由于我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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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发展措施-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浅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发展措施-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浅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发展措施-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形成了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单位救济与农村集体救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

市场经济改革以来,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八项救助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满足了贫困群体的基本需要,保证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系了社会和谐,促进了社会公平。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走向是:救助对象从覆盖市场转型的城市新型贫困者向全体贫困者过渡;从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为主体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渡;从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分离向社会福利整合社会救助制度过渡;长远来看,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过渡。

关键词: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经济;市场经济;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 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planned economy,China formed a relief system combined natural disaster relief,urban units relief and rural collective units relief systems.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eriod,with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China has formedInterim Measures of Social Assistancewith eight rescue provisions in it.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China s social assistance is:the relief object is in the transition from covering the new urban poor to covering all urban poor;from the urban social relief system as the main body to the integrated urban and rural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from the separation of social relief and social welfare to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from the government leading to the plural subject of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Keyword:social assistanc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planned economy; market economy;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以救灾救济为制度主体的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末的制度过渡和转型时期;三是90年代后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到目前的制度全面建设时期。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也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也对弱势群体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救助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各地的社会救助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救助标准有明显的区别;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化的救助标准使得一些需要救助的群体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治理的不公平。

2. 救助范围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覆盖了贫困人口、残疾人和孤儿等重点群体,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比如流浪乞讨者、精神病患者等,救助范围并不明确,导致了这些群体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

3. 救助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两种形式,其中政府拨款占大多数。

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模式使得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性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4. 救助程序繁琐。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救助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审批手续,导致了申请人等待时间较长,并且容易因为一些瑕疵而被拒绝救助。

5. 救助对象缺乏培训和援助。

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对于救助对象的培训和援助不足,缺乏长期有效的帮助措施,这使得一些接受救助的群体难以脱贫致富。

二、对策建议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标准的统一管理,明确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保障救助对象享有公平的社会救助权利。

也要针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并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

应该对救助范围进行灵活的调整,不仅要覆盖贫困人口、残疾人和孤儿等重点群体,还要对一些特殊群体加大救助力度,同时明确其救助范围和政策。

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进行捐款捐物,扩大救助资金来源,保障社会救助事业的可持续性。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和改进。

本文就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问题一: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细则,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问题。

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也不够完备,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群体和个体。

由此,导致一些需要帮助的人群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助。

对策建议:一、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救助的知晓率和覆盖率,确保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群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援助。

问题二:救助标准过低、救助覆盖面不够广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相对较低,很难满足受助人基本的生活需求。

与此救助覆盖面也不够广泛,只覆盖了部分低收入和困难群体,而一些特殊群体和个体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救助,这对他们的生活和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对策建议:一、合理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使之与实际生活成本相匹配,能够满足受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覆盖范围,确保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群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援助和救助,特别是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体。

问题三: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效率较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够紧密,信息共享和流通不够通畅,导致救助工作缺乏有效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与此救助工作的效率也较低,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够为受助人提供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问题四:社会救助工作缺乏专业人才、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人才相对不足,导致救助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受助人在得到救助时往往无法得到专业和及时的帮助。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增加财政投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

最后得出结论,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完善建议,案例,公民权益,法治建设正文:一、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需求量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546.5万件,同比增长11.7%。

(二)供给不足尽管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年壮大,但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供给仍然无法满足需要。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仅有8.6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为6.23人,远低于国际标准数值。

(三)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

有些受援人反映,自己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处理,甚至有的案件因此被拖延甚至终止。

一些律师因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而导致受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议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出,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化解当前供给不足难题的重要手段。

要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优化服务流程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采用线上预约、审批等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以优化服务流程。

同时,加强对援助人员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让案件拖延或被耽误。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存在在社会救助领域,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影响着弱势群体的福利和人权保障。

这些问题包括:1. 信息不对称:社会救助政策和资源的信息不够透明,难以达到有需要人员的手中,导致社会救助效果不佳。

2. 长期依赖救助:一些受助人员形成了长期依赖救助的心态,未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也未能积极融入社会。

3. 不均衡的资源分配:在某些地区,社会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部分地区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4. 救助标准不合理:当前社会救助标准不能很好地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导致一些需要救助的人群无法获得足够的帮助。

二、建议的提出为了解决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和人权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升信息透明度:政府需要建立全面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将相关政策、资源和资助项目的具体信息向公众公开,同时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让有需求的人可以方便地了解和申请救助。

2. 鼓励自助能力发展:社会救助不应仅仅停留在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更应该注重培养受助人员的自力更生能力。

政府可以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帮助受助人员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

3. 平均分配社会救助资源:政府应当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分配社会救助资源,确保每个地区的弱势群体都能够获得相应的帮助。

4. 动态调整救助标准: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定期调整救助标准。

对目前低于救助标准却仍然有困难的人群,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确保他们能获得救助的机会。

5. 进一步加强监管: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监管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同时,对于滥用救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监督和制裁。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救助资源真正发挥作用。

6. 多元化的救助方式:政府应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不仅提供经济援助,还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帮助、医疗保障等综合性的支持。

7. 加强社会参与:政府可以鼓励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协作的良好局面,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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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救助行为实施人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法律保护的
建议
【摘要】国人不积极实施救助行为的现状反应了我国对救助行为实施人保护的不足。

借鉴国外的关于救助行为的立法,参考国内省市的有关立法规定,对救助行为的保护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救助行为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救助行为;好撒马利亚人法;法律保护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

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最终离世。

其实,除了小悦悦事件,不敢做好事相关的报道屡见不鲜。

2011年9月,天津市83岁的李德芝老人不慎跌倒,撞了一头血。

除了一位十六七岁的女孩助其止血,其他人均不敢上前来扶。

老人大喊“没人撞我,是我自己摔倒的!”听到这句话,众人像吃了定心丸,开始凑上前去七手八脚将老人送医。

国人不积极实施救助行为的原因反应了我国对救助行为实施人法律保护的种种不足。

我国应该加强对救助行为实施人的法律保护,使社会公众在救助他人时放下心理包袱,没有后顾之忧。

一、概述
(一)救助行为的定义
救助行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救助义务的人,出于善意
且无偿地为在意外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下遭受人身伤害或人身伤
害危险的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二)国外对救助行为实施人的法律保护情况
美国是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比较早和比较全面的国家。

在美国,保护救助行为的法律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the good samaritan law)。

好撒玛利亚人,意思是在他人落难时是好心救助的人。

美国制定“好撒玛利亚人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做好事的人,免除好心救助行为的法律风险。

美国各州“好撒玛利亚人法”,核心内容都是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以及法院倾向于保护好心救助人的司法实践,解除了好心助人时的后顾之忧,对倡导人们之间的互信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而,美国好心救助的现象出处处可见。

加拿大也有与美国类似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立法形式与美国不同的是,除魁北克省采用民法以外,其他省采用普通法的形式。

加拿大一些省法律规定,施救行为因一般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如安大略省2001年《好撒马利亚人法》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该人系严重疏忽而造成伤害。


欧洲没有像美国类型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是规定公众具有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的需承担民事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对免除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基本上采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处理办法。

在大陆法系中,在规定救助义务的同时,往往也暗含了免责的盾牌。

如在德国的法律中,就有“施救疏忽”(unterlassenel-lilfeleistung)的规定,即公民在紧急情况下有抢救的义务,只要施救的行为时善意的,即使造成伤害也可以免于被起诉。

作为东方国家,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

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

二、我国对救助行为实施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现状来看,我国对救助行为法律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立法方面的现状。

1.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没有关于救助行为保护的专门立法
从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我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类似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救助行为的专门立法。

海商法中有海难救助的规定,但这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具有普遍意义。

相近的制度有:宪法第43条,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侵权行为制度,
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紧急避险制度对于实施救助行为人员有间接的保护作用,但是法律规范过于笼统,不够细化,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难以操作,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类似的案件却又不同的判决结果。

上述制度在保护救助行为方面缺乏针对性,难于为保护救助行为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2.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关于保护救助行为实施人的规定
我国很多个省市先后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

其中青岛市首开先例,于1991年颁布了《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

深圳于1992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7年修订)。

从内容上看,我国各地立法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保护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均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者救助行为责任保护方面的规定。

(二)司法方面的现状。

1.民事责任是否豁免
救助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可能对被救助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此责任由谁承担?救助者是否免责?
救助者造成损害后是否要责任承担要视其是否具有主观上过失。

从目前的民法规范来看,如果救助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那么按照与有过失原则可以适当减轻救助人的责任,如果只是一般或轻微
过失,则不应追究其主观上的过错。

2.举证责任分配不尽合理
关于救助行为免责的规定,属于实体法上的规定,实体法上的规定同时需要程序法的规定相配套,保护的规定才是完整的。

从我国社会现实的案例看,救助案例在诉讼中遇到的举证责任问题比较突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关于救助人的损害赔偿机制不够完善
在救助他人过程中,由于需要排除风险,救助人可能自身遭到人身伤害甚至牺牲生命。

救助人为了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损害,由谁给予赔偿或补偿,是救助行为保护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对完善救助行为实施人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
我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没有美国类型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专门立法。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好撒玛利亚人法”性质的保护救助行为的立法。

(二)司法方面
1.民事责任是否豁免问题
考虑到好心救助行为也有可能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甚至被救助人将其遇到的险情及损害归咎于被救助人,为了提倡乐善好施的道德风范,防止人们为了避免法律风险而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形,建议作如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外,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谁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救助人负有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举证责任,显然将增添救助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的顾虑,不利于倡导社会互助的美德。

因此,应当由被救助人承担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举证责任。

(2)被救助人认为其遇到的伤害是直接由救助人造成,对救助人起诉,谁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规定由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救助人不去施救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整个社会好善乐施的美好风尚将难于提倡。

相反,如果规定由被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救助人去施救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因为救助人免除了后顾之忧。

3.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承担问题
在有些救助过程中,因情况紧急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财物进行救助,从而不得已造成第三人财产的损失。

由救助人承担有失公平正义,而被救助人能够在合理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但如果财物的损失在被救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之外,则有损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在对救助行为的保护上,应当进行社会救济,确立国家的补偿责任,以弘扬社会正气。

4.关于救助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在救助他人过程中,由于需要排除风险,救助人可能自身遭到人身伤害甚至牺牲生命。

笔者认为,救助行为的法律保护应当对救助人遭受的损害补偿问题加以规定,并且建议根据我国国情采用综合补偿的机制,即先参照无因管理制度,由被救助人予以补偿。

被救助人无力补偿的,可考虑采取国家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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