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合集下载

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

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不仅是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而且可以充当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覆盖的桥梁,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工具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李仁真并表监管是跨国银行持续性监管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一项巴塞尔原则。

它以母国监管为主导,以持续监管为手段,强调将银行或银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资本、经营以及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全面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境银行监管合作机制主要是以并表监管原则为核心而形成的。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欧美众多的大型银行相继倒闭,国际银行体系陷入百年未遇的系统性危机。

危机凸显了强化银行体系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催生了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审视并表监管的内涵与特征,研究并表监管原则的作用及其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准确把握国际银行监管政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于规范和加强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促进监管信息的国际合作,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并表监管的涵义与特征并表监管作为一种银行监管方法,是相对于单一监管而言的,它强调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业务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从整体上予以综合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

并表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巴塞尔文件和各国银行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表述。

依中国银监会的定义,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分析起来,并表监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它是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实施的监管。

并表监管不同于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监管,它的实施主体为母国监管当局。

所谓母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成立地国的银行主管当局。

当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且其中有多重股权结构的情形下,“母国当局”可能包括多个,如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为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银行的母国当局、拥有最大持股的银行的母国当局等。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法律问题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法律问题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的法律问题——兼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蔡奕副研究员内容提要: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的倒闭,是20世纪末在国际金融界引起巨大反响的事件,当时被称为是“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

导致BCCI被关闭的因素很多,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母国并表监管的缺位和不得力。

事件虽已过去十年,但事件所折射出的并表监管实施中的诸般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仍在时时威胁着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安全。

故本文以史为鉴,结合BCCI案例,剖析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母国的确定跨国银行母国对其海外就行使并表监管权的法理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因而跨国银行国籍的认定与跨国银行母国的确定具有密切的联系。

依据传统国际法,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种:1、依成立地(或登记地)法律确定。

根据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一个团体的本国就是该团体按照其法律而成立(组成法人的法律)的那个国家。

以此标准确定法人国籍的主要理由是:合法性是法人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法人的股东、财产、经营部门诸要素须经成立国法律的甄别审核之后,法人方可登记设立。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的法律人格是由其成立国赋予的,相应地法人的国籍也应从属于其成立国的法律。

2、控制原则。

依据该原则,一个团体具有对它施加优势影响的那些国民的国家的国籍。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个原则被国际仲裁实践频仍适用。

控制因素通常表现为资本控制,在特殊情形下,技术、人员、信息等事实上控制(de facto control)也可成为判定法人国籍的依据。

3、主营业地或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主营业所或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为依据来确认法人的国籍。

采取这种标准多出于控制贸易或实施相关税收协定的特定目的,实践中并未被普遍采用。

以上仅是传统国际法确定法人国籍的一般标准,具体到跨国银行母国的确定,在BCCI事件爆发之际,世界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

BCCI没有确定的母国承担并表监管责任,这是导致其覆灭的核心原因之一。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内容提要自从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之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

传统的由一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国银行发展的形势,这就要求各国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进行良好的国际合作。

母国和东道国都对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其中,东道国的监管较母国的监管一般更为严格。

目前,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所有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协议的一些规定。

目前,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比较低下,我们应当在法律问题上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借鉴,在技术问题上采用《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专门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

从而提高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健、有序的发展。

SummarySincethesixtiesofthe20thcentury,especiallytheeighties,theerathattheinternationaleconomyhasenteredandglobalized,thefinanceoftheworldintegratesoneofth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thatis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ftheworld.Whilethedevelopmentofthetransnationalbankbringsthepositiveroletointernationaleconomy,hasbroughtthecomplicatedsituationtofinancialsupervisionauthoritiesofvariouscountries.Thetraditionalmodebysinglesupervisionofregisteredplaceofthebankcan’talreadymeettheformofbanking’sdevelopment,thishasputforwarddemandforenteringinternationallingcooperationfor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To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mothercountrysupervisionand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area11importantcomponents,amongthemthe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isparticularlyimportant.Buttheprerequisiteofeffectiv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istheorganiccooperationbetweenthehomecountryandhostcountry.Atpresent,Therearemanytospecializ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whichthetransnationalbanksupervisedintheworld.themostimportantoneofthemis“Baslecommittee”.Aseriesoffilesthatthiscommitteeissuesarereferredtoas“theagreementofBasel”.“agreementofBasel”isthemainfilesupervisedtothetransnationalbank,itsnormisadoptedextensivelyforcountriesa11overtheworid.Atpresent,thesupervision1eveltothetransnationalbankofourcountryisrelativelylow,weshouldusethenormsof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yand‘‘agreementofBasel”ofadoptionforreference,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thatourcountrysupervisestothetransnationalbank.Meanwhile,shouldalsosetuptheregulatoroftransnationalbankofspecialization,Thuscarryoneffectiresupervisiontothetransnationalbank,soastoensurethesan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irclesofourcountry.序言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急剧增长,世界经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银行业并表监管问题研究

银行业并表监管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of Bank 作者: 刘考场[1] 舒杨[2]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湘潭411100 [2]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页码: 55-58页
主题词: 银行业 并表监管 监管框架 监管方式
摘要:在银行业并表监管指引即将推出的背景下,本文通过与美国业并表监管实践的比较,分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政策建议:健全监管体系和机构设置;完善监管法制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对跨国银行的监督;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构建监管信息平台。

浅议银行业并表监管

浅议银行业并表监管

浅议银行业并表监管[摘要]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并表监管成为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重要方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银业并表监管立法和技术方面的总结分析,研究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结合我国监管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并袁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巴塞尔协定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跨国银行业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大型银行的深化改革,银行业的业务越来越纷繁复杂,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加。

跨国银行的某个分支机构出现大的危机,往往会波及整个银行集团。

因此对于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显得十分重要。

并表监管作为一种对银行整体性监管逐渐体现出其重要性,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和接受。

一、并表监管的概念和特征并表监管,亦称合并监管或综合监管,是相对于单一监管而言的一种银行业监管方式。

虽然它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迄今为止却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对其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

关于并表监管的表述多集中在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学者的论述中,虽然这些表述各有侧重,但却能从中窥见并表监管的本质。

即为了客观评价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母国监管当局应对其全部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将母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重要报表和数据合并整理,从总体上予以综合考虑的监管方法。

并表监管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并表监管是一种母国监管。

并表监管是由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监管当局承担基本责任的监管制度。

由母国来承担并表监管主要责任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第一,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体系在母国发源,母国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性负责;第二,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全球业务活动均围绕其母行的指令或安排进行,母行掌握了整个银行体系的最佳信息可获性,由母行所在地的母国监管当局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全盘掌握整个银行体系的经营动态,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并表监管是一种汇总性监管,即以母行和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重要报表合并为基础进行的监管。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

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第八条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新拟定的主报告行自下一会计年度起承担主报告行的职责。

第九条主报告行应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国区合规经理。

合规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浅论跨国银行监管体系

浅论跨国银行监管体系

浅论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摘要]本文从全球经济复苏这样一个特殊时代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入手,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以比较国际社会和各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总结其成功经验,指出其不利措施。

最后,对经济危机后跨国银行监管制度应采取的改革举措进行了思考,同时期望对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跨国银行监管;母国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1.1 巴塞尔体系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

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全面性原则。

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

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

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

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

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

我国跨国银行审慎性监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跨国银行审慎性监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跨国银行审慎性监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逐步开放和国际化,我国境内的跨国银行越来越多。

这些银行具有较高的跨国性和全球性,其经营面临的风险较为复杂,同时也具有更高的社会责
任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进行更加严谨的审慎性监管。

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国跨国银行
审慎性监管问题,为银行监管机构提供有益参考,为跨国银行的高效运营和社会责任
的履行提供保障。

二、研究的目的和内容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
1. 分析我国跨国银行的审慎性监管理论和实践;
2. 探究我国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从国内外的监管实践中获取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研究内容包括:
1. 跨国银行的定义和特征;
2. 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银行业发展;
3. 中国跨国银行的审慎性监管理论与实践;
4. 我国跨国银行在国际监管框架下的风险定位;
5.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6. 国际监管机制中的可借鉴之处;
7. 本研究结论与改进建议。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经验归纳法结合的方法,既考虑理论探讨,也考虑实践问题,并加以案例分析和运用归纳法总结经验。

本研究将与银行监管机构、跨国银行和相关学者进行深入访谈,获取亲身体验和深度信息,为分析和总结我国跨
国银行审慎性监管问题提供更加翔实的资料和数据。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为我国跨国银行审慎性监管提供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准确定位我国跨国银行的监管角色和审慎管理规范;同时,从国际经验中获取启示,为我国监管机构
提供更多的改进措施和建议,推动我国跨国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工作向更高效、更有序、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条件。巴塞尔委员会还认为,这种 的密切联系:
充,对任何一个跨国银行而言,只
信息交流和共享,最好是制度化和
3、如果将跨国银行的全球监 有既存在有效的母国并表监管,也
长期的,而非随机的临时性的。实 管看成一个整合的系统,那么毫无 有充分的东道国单一监管,才能实
践中,制度化的信息交流机制多表 疑问母国的并表监管应在其中起 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慎监管。相关的
于地域并表的范畴"。地域并表的 监管 并表监管的实质在于:通过 有效并表监管,必须至少满足以下
对象涵盖银行母行及其海外分行、 制定和实施审慎监管法规并运用 三个条件%:
子行、参与行等,在一定条件下还 一定持续性监管手段 (如现场检查
9 一 : 母国监管当局应具有实
包括银行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非现场检查),对银行及其跨境 施全球性并表监管的权限 具体
度监管及保障银行安全稳健经营 绕其母行的指令或安排进行,母行 围加以确定。依欧共体 ?""6 年《并
的目标,各国监管当局可制定不同 掌握了整个跨国银行体系的最佳 表监管指令》的规定,母国并表监
的监管标准,运用各异的监管手 信息可获性 (%3& ;&/% (<()+(;)+)%= *> 管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对整个银行 段。即使是对必须强制实施的现场 )$>*’.(%)*$)#,由母行所在地的母 或银行集团的清偿能力监管、资本
D(-,E)*(AF.’-)将并表监管理解为 国根据其国情采用适宜的监管手
母国监管当局对其所负责银行或 段,如果硬性地强求划一的并表监
银行集团的全球业务进行汇总性 管标准,只会适得其反。在 5676 年
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 《银行国际业务
5667 年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 则 》 G %&2. @2*’?*1).( &9 D99.?-*3. :,’; /01.23*(*&’H 以下简称《核心原 则》I 虽将并表监管确定为银行持
“监管失灵”的因应性监管措施 其它国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 (即 能同时兼具双重角色:一是引入外
例如,当东道国的监管不充分,难 使其试图进行跨域监管,也缺乏法 国银行的东道国,另一个是跨国银
以保障当地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 律依据),当然也就无法全盘掌控 行的母国,这意味着各国在履行东
安全稳健经营时,母国可及时通过 跨 国 银 行 的 整 体 经 营 和 风 险 状 道国监管职能的同时,可能还必须
检查和外部审计手段,各国也可以 国监管当局承担业务并表和地域 充足性监管、大额风险控制以及内
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实施的方式 并表的监管责任,可全盘掌控跨国 控机制的有效性监管$。
及频次。
银行的经营动态,迅速查悉跨国银
9 二 : 并表监管是一种汇总性 行的相关信息,其监管成本最低,
三、并表监管的前提
监管,即是以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 监管效率最高。虽然东道国有时也 条件
关键词 跨国银行 并表监管 东道国监管 长臂管辖
一、并表监管的涵义
并表监管 (%&’(&)*+,-.+ /01.23*4 (*&’),亦称为合并监管或综 合监管,迄今为止尚未有正式的法 律文件对其作出系统、完整、明晰 的定义,我们只能从相关文件中关 于并表监管的零星表述来推知它 的涵义。目前关于并表监管的表述 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巴塞尔银行监 管委员会文件体系中。早在 5676 年 8 月,巴塞尔委员会就发布了一 份题为 《银行国际业务的并表监 管 》 (%&’(&)*+,-.+ /01.23*(*&’ &9 :,’; < ( =’-.2’,-*&’,) >?-*3*-*.(),并 首次将并表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 重要原则与方法。这份文件将并表 监管表述为 “对每家银行的全球业 务进行总体监控,而不仅仅满足于 单一银行的稳健性”!,即将并表监 管理解为与单一监管相对应的银 行业务总体评估与检测。56"8 年修 订后的《巴塞尔协定》(@2*’?*1).( 9&2 -A. /01.23*(*&’ &9 :,’; <( B&2.*C’
局。由母国来承担并表监管的责任 其银行集团的报表资讯汇总的基 监控;能够获得有关银行及其海外
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第一,跨国 础上对银行经营的内在风险及资 机构经营充分而及时的信息,并能
银行体系在母国发源 (主要表现为 质在总体上进行识别、评估、监测 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定期
母 国 发 给 跨 国 银 行 母 行 营 业 牌 和控制。因此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 核实所获信息的准确性等。
#$$# 年第 # 期
国际经贸探索
金融与投资
监管 除了一些必要的强制性要 照),母国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整个 并不存在全球统一的固定模式,并
求!,并表监管并不强调具体的监 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性负总责,第 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通常由各国
管手段和实施标准。只要能达到适 二,跨国银行的全球业务活动均围 依特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范
(一)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 监管当局一般并不关注跨国银行 不可的钥匙,而不应成为单保险锁
的关系
在其它国家分支机构的运营状况, 上两把一模一样的钥匙"。
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的法 因而它可以将主要的监管力量放
(二)并表监管与 “长臂管辖”
理基础主要分别来自国际法上的 在对本国领域内跨国银行机构的 的区别
及其跨境机构的帐表合并为基础 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外资银行及其
进行的监管 有学者进一步将并 分支机构进行一定的汇总性监管, 并表监管是一种概括的整合
表监管 (广义)细分为并表监管 (狭 但其范围与程度与母国并表监管 的监管方式,各国对并表监管的理
义)和并帐监管。前者是指资产负 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这种局部的汇 解难免产生歧异,为了明确和统一
4、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
国监管者能够与各有关监管者,尤 的特殊监管模式。但母国的并表监 管实际上是跨国银行监管体系中
其是与东道国监管者建立联系并 管并不能独立存在,其与传统的东 不可或缺的两种模式,二者相互联
交换信息是实现并表监管的前提 道国属地监管仍然存在千丝万缕 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互为补
的并表监管》之前,欧美一些发达 国家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并表监管 实践,各自积累了一套较为成熟的 并表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认
续性监管的首要原则,但只是将其 为,只要实际效果良好,能够达到
简要表述为 “在并表基础上收集、 并表监管的目标要求,未必一定要
审查和分析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 创制一套划一的监管手段,事实
金融与投资
论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厦门大学 蔡 奕
提要 并表监管虽已公认为跨国银行监管的一项核心原则,在国际银行监管实 践中亦得到频繁适用,但国内学界对并表监管的研究尚未深入,有关并表监管专题 研究的著述、论文尚不多见,因此对并表监管的涵义、特征、实施条件及与其它监管 模式的界分等重大理论问题均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和混淆。本文拟对并表监管的上述 基本范畴作一廓清,以确立该问题研究的基础与前提。
及其所涉的金融集团,其监管范围 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所从事的业务 表现为,母国监管者有权对银行和
一般视母行有效控制 (持股或参 活动进行监督,使银行经营的内在 银行集团组织 (包括分行、子行、合
与)的程度而定。业务并表的范围 风险在总体上受到监控。并表监管 资行及更为复杂的金融集团等)在
则广泛涉及母国及其所有分支机 不同于期间性检查,也有别于临时 世界各地从事的所有业务实行充)-/ ($0 1’(0& 2&/&(’-3
4*5 67 6886
!"
金融与投资
$ 二 % 母国监管者应能与各有 大多数问题的核心准则”!,因而属 及跨国银行的全球机构,在这种情
关监管者建立联系并交换信息 地管辖权也被称为 “属地最高权” 形下,即便是一个监管体制完善、
并表监管实际上是母国监管当局 (&’(()&*()+, -./(’0+12),具有优先于 监管实力强大的母国,也不可能完
就来自跨国银行全球分支网络的 属人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母国并表 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对跨国银行在
所有信息进行甄别、检测、评估的 监管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国际法 各东道国境内的机构进行缜密、完
本充足性进行汇总性监控与检查 上的定义,但从既有的巴塞尔文件
的一种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之所以 体系以及各国关于并表监管的一
不明文界定并表监管的基本要素 些法令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并
及实施方法,主要考虑到并表监管 表监管的一些基本特征:
本质上是一种目标性监管,应由各
G 一 I 并表监管是一种目标性
!"
现为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者签订含 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因为根据属 国际文件也是将二者统一起来规
有信息交换内容的双边协议,如谅 地原则,各东道国监管当局只能就 定,而非进行割裂或予以偏废。
解备忘录、监管合作安排等。
其领域内的跨国银行机构行使监
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
$ 三 % 母国监管者必须有应对 管权,它无法控制跨国银行母行和 由化充分发展的今天,一个国家可
计报表”。
上,将既有的各国监管标准统一起
由此可见,巴塞尔文件体系并 来的难度也非常之大。
不打算提供一个具体、明确、标准 化的并表监管定义,而只是从内涵
二、并表监管的本质
角度概括并表监管的本质特征,即 特征
并表监管是从银行或银行集团的
整体出发,由母国监管当局综合考
虽然迄今为止并没有正式法
量其全球业务面临的风险及对资 律文件对并表监管作出真正意义
海外经营机构。
度上与东道国的属地监管 “重合”, 东道国监管彼此间不可或缺的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