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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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

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不仅是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而且可以充当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覆盖的桥梁,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工具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李仁真并表监管是跨国银行持续性监管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一项巴塞尔原则。

它以母国监管为主导,以持续监管为手段,强调将银行或银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资本、经营以及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全面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境银行监管合作机制主要是以并表监管原则为核心而形成的。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欧美众多的大型银行相继倒闭,国际银行体系陷入百年未遇的系统性危机。

危机凸显了强化银行体系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催生了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审视并表监管的内涵与特征,研究并表监管原则的作用及其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准确把握国际银行监管政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于规范和加强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促进监管信息的国际合作,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并表监管的涵义与特征并表监管作为一种银行监管方法,是相对于单一监管而言的,它强调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业务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从整体上予以综合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

并表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巴塞尔文件和各国银行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表述。

依中国银监会的定义,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分析起来,并表监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它是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实施的监管。

并表监管不同于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监管,它的实施主体为母国监管当局。

所谓母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成立地国的银行主管当局。

当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且其中有多重股权结构的情形下,“母国当局”可能包括多个,如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为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银行的母国当局、拥有最大持股的银行的母国当局等。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摘要: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跨国银行的大量涌入,不仅使得中资金融机构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面竞争,还给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如何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顺应全球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在大力发展外资银行的同时采取有效的监控手段来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一、跨国银行的定义传统上,大多数学者和国际组织往往将跨国银行放在跨国公司框架下进行研究,对其定义也往往比照跨国公司的定义。

例如,robinson (1972)将跨国银行定义为“在多个国家经营银行或从事银行业务”。

又如1984年,联合国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曾指出,跨国公司(包括跨国银行)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其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进行经营,各实体之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具有紧密联系。

综合各种定义可看出,跨国银行最本质的地方在于其业务开展的跨国界性。

当一国银行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存、贷、汇、兑等银行业务时,这家银行也就成为了跨国银行与跨国银行概念非常相似的是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又被称为外国银行。

当某国机构或个人出资在另一国家成立银行时,这家银行就被称作外资银行。

在很多研究中,人们也往往把外国资本占比在50%以上的银行称作是外资银行。

这是因为这样的资本结构意味着外国机构或个人在这家银行己取得绝对控股权。

与跨国银行相比,判断某一银行是否为外资银行的主要依据是资本所有权。

随着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愈演愈烈,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越来越成为外资银行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之间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

二、我国跨国银行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管法制的权威性不够。

虽然早在190年3月就出台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且就国内银行境外市场准入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是直到今天,银行境外市场准入问题仍然没有在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中得到反映。

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没有就该问题进行规定,而且出台了十余年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和完善。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初探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初探

自2 O世纪 7 O年代以来 ,随着国际金融 自由化 .一体 化的 四种概念则克服 其上述缺 陷 , 既不乏灵活性 ,又对跨国银行公司的 不断发展 .各国和国际社会 为建立和维护 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 特殊性予 以说明 , 且较全面地说 明了跨国银行 的法律特征 ,应被广 性和有序 性 ,抑制或减 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不断通过其本国立 泛接受 。 法和国际合作方式 ,加强了对跨 国银行的监管。加之不同国家 之间的银行相互渗透或竞争 .使得一国监管 当局对跨国银行业 二 、巴塞尔协议体 系和跨 国银行监 管
国家或地区设 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的银行 。根据此解释 .跨 整个国 际金融领 域的法律影 响是不可忽视 的。在此 .我们 必须强 国银 行必须具 有经 营战略的跨国性 .内部经营管理 的一体化 . 调 .中国虽然并非属于巴塞尔委 员会 的成 员国 .但中国作 为当代经 组织机构法律 性质 的跨 国性 .各分支机构股权和经营的联 系性 济 高速 发展 的国家之一 . 尤其是 随着 改革开放 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 等特征 。
金融机 构驻 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同时.在我国加入世 贸组织
时 ,按照在乌拉圭回合达 成的 《 服务 贸易总协定》及其 《 金融服务
的 附录》等所规定 的要求 以及我国对世贸组织 的一些承诺 ,分别于 2 0 年底和 2 0 01 0 2年初对 《 外资金融管理条例》 外资金融机构管 、《
备资本两部分之和必须在 1 亿美元 以上 :()海外业务情况 , 0 2 跨国银行 的海外业务在其全部业务中 占有较大 比重 .并且 必须 在伦敦 、东京和纽 约这三大 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分 ( )行 .开 子 展国际融资业务 和具有一 定比例 的海 外工作人 员。 根据此标 准, 跨国银行必须 以该银行国外设 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并且符合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法律问题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法律问题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的法律问题——兼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蔡奕副研究员内容提要: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的倒闭,是20世纪末在国际金融界引起巨大反响的事件,当时被称为是“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

导致BCCI被关闭的因素很多,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母国并表监管的缺位和不得力。

事件虽已过去十年,但事件所折射出的并表监管实施中的诸般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仍在时时威胁着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安全。

故本文以史为鉴,结合BCCI案例,剖析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母国的确定跨国银行母国对其海外就行使并表监管权的法理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因而跨国银行国籍的认定与跨国银行母国的确定具有密切的联系。

依据传统国际法,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种:1、依成立地(或登记地)法律确定。

根据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一个团体的本国就是该团体按照其法律而成立(组成法人的法律)的那个国家。

以此标准确定法人国籍的主要理由是:合法性是法人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法人的股东、财产、经营部门诸要素须经成立国法律的甄别审核之后,法人方可登记设立。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的法律人格是由其成立国赋予的,相应地法人的国籍也应从属于其成立国的法律。

2、控制原则。

依据该原则,一个团体具有对它施加优势影响的那些国民的国家的国籍。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个原则被国际仲裁实践频仍适用。

控制因素通常表现为资本控制,在特殊情形下,技术、人员、信息等事实上控制(de facto control)也可成为判定法人国籍的依据。

3、主营业地或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主营业所或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为依据来确认法人的国籍。

采取这种标准多出于控制贸易或实施相关税收协定的特定目的,实践中并未被普遍采用。

以上仅是传统国际法确定法人国籍的一般标准,具体到跨国银行母国的确定,在BCCI事件爆发之际,世界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

BCCI没有确定的母国承担并表监管责任,这是导致其覆灭的核心原因之一。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内容提要自从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之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

传统的由一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国银行发展的形势,这就要求各国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进行良好的国际合作。

母国和东道国都对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其中,东道国的监管较母国的监管一般更为严格。

目前,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所有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协议的一些规定。

目前,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比较低下,我们应当在法律问题上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借鉴,在技术问题上采用《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专门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

从而提高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健、有序的发展。

SummarySincethesixtiesofthe20thcentury,especiallytheeighties,theerathattheinternationaleconomyhasenteredandglobalized,thefinanceoftheworldintegratesoneofth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thatis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ftheworld.Whilethedevelopmentofthetransnationalbankbringsthepositiveroletointernationaleconomy,hasbroughtthecomplicatedsituationtofinancialsupervisionauthoritiesofvariouscountries.Thetraditionalmodebysinglesupervisionofregisteredplaceofthebankcan’talreadymeettheformofbanking’sdevelopment,thishasputforwarddemandforenteringinternationallingcooperationfor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To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mothercountrysupervisionand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area11importantcomponents,amongthemthe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isparticularlyimportant.Buttheprerequisiteofeffectiv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istheorganiccooperationbetweenthehomecountryandhostcountry.Atpresent,Therearemanytospecializ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whichthetransnationalbanksupervisedintheworld.themostimportantoneofthemis“Baslecommittee”.Aseriesoffilesthatthiscommitteeissuesarereferredtoas“theagreementofBasel”.“agreementofBasel”isthemainfilesupervisedtothetransnationalbank,itsnormisadoptedextensivelyforcountriesa11overtheworid.Atpresent,thesupervision1eveltothetransnationalbankofourcountryisrelativelylow,weshouldusethenormsof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yand‘‘agreementofBasel”ofadoptionforreference,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thatourcountrysupervisestothetransnationalbank.Meanwhile,shouldalsosetuptheregulatoroftransnationalbankofspecialization,Thuscarryoneffectiresupervisiontothetransnationalbank,soastoensurethesan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irclesofourcountry.序言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急剧增长,世界经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

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

陆 伊 里 诺斯 银行 危机 中 , 美国 的联 邦存 款保 险 公 司 做 出 了前所 未有 的承诺 , 行 的所 有存 款 该 人 和其 他 的一 般债 权 人将 受 到完 全 的保 护 . 保 证该 行 的服务 照 常进 行 , 这对维 护 美 国银行 体 系 的稳 定 、 护世 界对 美 国市场 的信心 具有 决 维 定性 意义 。怛 同时 也应 注意 到 , 这些 制 度容 易 产生 道 德风 险 , 容银行 从 事 高风 险 业务 。 因 纵
而 , 选种 系 统性 保 护 中还应 强化 市场 退 出机 在 制, 对银 行 的 债权 人 保 护 也必 须 是 有 条 件 的 。
的昔特点 ,井出敷斑昔 固娘行 危机事 件为倒 ,蛄告昔 圜娘行业 整体毽 定性 问: 疃,翠入探讨 了 目 前昔 田银行业发展 中存在深屉次 问: 疃及其成 固,提 出加 强昔 固银行 固I 管,堆扩世界 叠融体 棼监
系毽 走的 对 策 建 设 :完 善昔 固 娘 行 业 系 坑性 保 护 ;加 强 各 国监 菅 机 构 的 协 调 夸 作 ;正 确 引 导昔
对金 融全 球化 趋 势 , 何肪 范跨 国银行 金 融风 如
有所动摇
在世 界 范围 内 , 随着一些 大银行 发生危机 , 使公 众 对世 界 金 融整体 稳定 性 产生 怀 疑 , 信 而 心对金 融业 又是至关 重要 的 。现代金融体 系赖 以存 在 的基 础 就 是 准备 金 制 度 。 代银 行 的资 现 金来 源和对 其负债 的 日常支付 之间存在稳定 的 关系, 据此银 行才 能保 留部分支 付准备 , 其 并将 余 负债进行 运用 。如果 发生挤兑 和人力难 以抗 拒 的 因素 . 即使 再 谨慎 稳健 的金融 机 构都难 免 要破 产 , 市场难免 要崩 溃 。例 如 18 太陆伊 94年 里诺 斯 国民银行 就是 因为该行 将倒闭 的小道消 息 广泛 流传 而惨 遭挤兑 厄运 。这场危机 不仅威 胁 和 打击 了美 国的银 行 体 系 , 而且 还 蔓延 封 总 部 不在 美国 的许 多跨 国银行 。这次事 件用事 实 证 明了信心 因素 在 金融领域 的极其重 要性 。 2 跨 国银 行 国际 监 管存 在 “ 管 落 空 ” . 监 、 “ 监管 空 白” 象 现 由于各 国对跨 国银行 进行监管 的责任 划分 标准不同. 导致某些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事实 上处 于无人 监 管 的状 态 。首 先 , 对跨 国 银行 的 定义、 期分界 定 的标 准很多 。根据 资本 额 、 海外 业务比重、 涉及国家数的不同规定标准 . 可能使

跨国银行引入利弊分析与监管措施研究概要

跨国银行引入利弊分析与监管措施研究概要

跨国银行引进:利弊分析与监管措施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龚明华摘要:本文对跨国银行的形成机理及发展中经济引进跨国银行的利弊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在进行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发展中国家监管跨国银行的目标模式,并就我国加入WTO后实施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银行发展中经济金融监管跨国银行(Multinational Banks)1超越国境、在世界各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开展全球性金融服务已成为当今金融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今天,关于跨国银行功过是非的理性分析及按照我国政府开放银行业的有关承诺应采取的对策研究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跨国银行的形成机理研究迄今为止的有关跨国银行形成和发展原因的理论研究,大体上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的。

2一是站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石油美元流动和八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等国际金融的角度来分析跨国银行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是从产业组织等微观角度,分析跨国银行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比较利益。

关下稔·奥田宏司(1985)从国际资本移动论出发,将跨国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因综合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是由于两次石油危机产生了大量的石油美元,促进了欧洲货币市场的迅速发展,聚集了大量的国际游资。

而在七十年代后期到八十年代前期,发达国家出现长期的经济不景气,这些富裕资金在发达国家没有适当的使用渠道,最终流向资金短缺、投资收益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二是由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产生了辛迪加贷款等形式,使得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巨额资金成为可能,并且参与贷款的每一家银行的信用风险得以降低,促进了跨国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

三是由于浮动利率制度的建立,因利率变动而产生的利率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四是向发展中国家融资的收益率要比发达国家高得多。

五是对一些经济增长较快、表现比较突出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所谓的新兴工业化国家,跨国银行都有较好的主观评价。

论东道国对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论东道国对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管 法律 体 系 , 强 国 际 法律 监 管合 作 , 范金 融风 险 的发 生 。 加 防
关键词 : 国银行 ; 跨 东道 国监 管 ; 巴塞 尔协议
中图 分 类 号 :9 2 2 1 2 .8 3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34 2 1 ) 10 6 3 17 -4 X(0 0 1-0 70 -
支机构在法律形态上主要有 以下几种 : 1代表处或办事 处。代表 处或办 事处 是指 跨 国银 行在 东 .
道国设 立 的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能 从 事 经 营 性 营 业 的 分 支 不
机构。
批, 对外资银行 的经 营资格 、 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 审查 或确认 ,
以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本 国金融市场。 东道 国对跨 国银行市
作者简介 : 王红伟 (9 4一) 女 , 18 , 湖南湘潭人 , 硕士研究生 , 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研
设 立 分 行 以及 子 行 的 情 况 下 ,合 资 银 行 便 成 为 跨 国银 行 进 入
21 0 0年 4月中国人 民银行发 布 的( o 0 2 9年 国际金 融市场 报告》 出,0 9年 , 指 20 中国银行 业对外 开放进 一步扩 大 , 多种形
力范围以及接受何种监管 等 。 …从 各 国法律 来看 , 国银行 分 跨
1 东道 国对跨 国银行 市 场准 入的监 管。跨 国银行 市场 准 .
入制度是指一个 国家允 许外 国银 行进 入本 国金融市 场从事业
务的制度 , 而跨 国银 行市场准入监管是 指东道 国为 了维护本 国 银行业 的安全与稳定 , 法律上对跨 国银行 的准入 申请进行 审 从
王 红 伟
( 南大学 法 学院 , 湖 长沙 4 0 8 )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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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国银行的监管摘要:跨国银行的发展既能促进经济增长,也使得金融体系更加脆弱。

跨国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为了解决跨国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际社会设计出了许多有益的法规和制度。

这些国际惯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金融市场并不十分完善、银行业正在逐步开放的国家来讲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跨国银行监管风险一、跨国银行监管的原因跨国银行通过在国际范围内筹集、调拨和运用资金。

冲破了某些国家金融领域的封闭和垄断的局面,促进了金融领域的创新,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提供融资便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跨国银行的融资还是许多国家弥补本国国际收支赤字的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有利的。

但是,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常常要频繁地调拨资金、买卖外汇.这些活动会引发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受到有关当局的监控。

具体而言,政府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国银行自身的特点使得必须对其加强监管尽管从形态上看,跨国银行是母国银行在地域上的进一步延伸,然而正是由于银行的跨出国门使得其经营难度和风险性加剧。

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形式的多样化.导致银行业在跨国经营后更具有危险性。

由于跨国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业务品种、规模、机构设立。

还是业务领域、法律依据、客户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政府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加困难。

其具体原因在于:首先,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是为确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而跨国银行的监管除了以上目标外.还要考虑维护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保证对等互惠原则的实施,并满足平衡国际收支、调节外汇储备等目标的需要。

其次,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多是采用磋商、合作和国际联合监管、统一监管的原则,这比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更缺乏效力。

一般商业银行监管可以运用政府强制性手段.因而收效比较明显。

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其效果带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跨国银行的发展导致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与其海外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调拨冲破了国际障碍,从而导致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依赖加深.一家银行破产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

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跨国银行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通过它,一国的金融动荡可以传递到另一国,从而造成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动荡。

因此,维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已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

(三)跨国银行业务会削弱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力跨国银行的国际借贷、外汇交易等活动常常会冲击母国和东道国的货币金融政策。

比如,当一国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提高利率的紧缩货币政策时.国内银行和企业可以方便地从国际货币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从而削弱了国内紧缩货币政策的效力。

相反,当一国为解决就业问题而降低利率水平时,国内的资金会通过跨国银行业务而流向国际市场,这同样使得货币政策的效力被削弱。

与此同时,在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被削弱的情况下,由于政策协调的成本上升,国际政策协调更为困难,从而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可能会不顾外部的监管而单独采取行动。

因此,实施跨国银行的联合监管,对保障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四)跨国银行国际监管中存在着“真空”现象一般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本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而跨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既包括母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还包括东道国政府和中央银行。

各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划分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某些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首先.对跨国银行的定义和界定的标准很多,比如资本额、海外业务比重、涉及的国家数等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跨国银行进行分类可能会使部分银行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其次。

当一家银行在许多国家办理业务时,哪一国的管理当局应对防止这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负有主要责任,往往不是很清楚。

这样。

一旦发生危机,很难确定由谁来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一)“巴塞尔体系”关于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规定巴塞尔体系确立了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最低标准,即“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

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协议之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1992年的《巴塞尔建议》以及1996年的《跨国银行业务监管》。

其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明确提出,跨国银行的东道国分支机构由投资母国实行并表监管,东道国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跨国银行监管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之后的1992年《巴塞尔建议》发展了这一基本原则,列举了母国的监管责任,包括获得并表监管的信息、现场检查、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协调责任划分等,确立了母国统一监管下双重审批的原则。

1996年《跨国银行业务监管》进一步细化了东道国和母国之间关于监管责任的划分,提出了29条监管跨国银行业务的建议,使得监管原则的贯彻落实有了制度的依托。

进入本世纪以后,巴塞尔委员会与时俱进地发展了其银行监管体制。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年6月《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2006年10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法律文件相继出台。

其中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全称为《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母国与东道国信息共享》)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围在进行监管时信息共享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2006年《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适用,在划分母同和东道国监管责任上有r明硅的变化。

该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了东道国在跨困银行监管的整体架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1.母同监管当局应理解和认可东道国监管当局特别是国外银行子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要求;2.法律有共同利益的监管当局应加强务实的合作,确保困际活跃银行及海外分支机构遵守有效监管协议;3.东道圈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直接的监管措施,并可与辖区内的当地银行直接沟通,必要时,监管当局应避免实施雨复的、不协调的审批和验证工作,以减少银行负担,节约监管资源;4.监管当局对境内银行(包括本国银行、外国银行子行和分行)的经营负有法定监管责任;5.母围监臀当局应主动与东道困监管当局加强协调,东道同监管当局应确保与被监管银行进行有效沟通。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仅仅依靠母国当局的并表监管难以对跨冈银行进行有力的监管。

基于属地管辖权的东道国当局的监管措施在实践中则往往更直接,其效用更是立竿见影。

因为跨国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实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制定策略的内在目标。

近年来,大量的金融创新,繁杂的金融衍生产品,难以控制的场外交易,这一切都使得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难以奏效。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做了修改。

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2008年危机的爆发,暴露了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正在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2009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银行监管改革的总体战略和框架性文件,2009年12月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银行监管制度改革达成了重要共识。

按照G20领导人匹兹堡峰会的声明,2012年底各成员国将开始实施新的银行监管制度。

总体来看,国际银行监管改革主要呈现出四方面趋势: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统筹兼顾、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同等莺要、银行监管的“质”与“量”同步提升、银行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拉J。

这些趋势都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在跨国银行监管问题上越来越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和协助,越来越霞视东道国的有效监管和母国的并表监管的有机结合。

内外兼修,构筑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框架。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规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2条第a款规定,GATS任何条款均“不得阻止一成员方以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者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其后,《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又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对金融自由化做了相关规定,在新的金融服务方面,第7条规定:“一成员应允许设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领土内提供任何新的金融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协议》旨在促进金融服务自由化和全球化。

在风险防范方面,更注重东道国的监管。

这就与上文提到的“巴塞尔体系”中关于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是,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协议也日益凸显出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强调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审慎监管的有机统一,内外兼修,构筑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机制。

GATS中关于金融服务协议适用审慎监管及其例外规定,直接地加强了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限,同时相应削弱了母国对境外机构的管辖。

虽然监管效果可能立竿见影,但是从长远来看,东道国当局的过多干预势必会影响跨国银行的全球策略;虽然可以缓解一时的危机,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

三、中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和完善经过20年的金融开放与改革,中国的跨国银行业已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央行的监管措施多是一种针对单一一机构的因应性的临时检查,并表监管制度和规范在我国尚未得到确立,这突出体现在以下两人层面: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金融立法并表监管原则不深入,也没有提出类似于并农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

无论是《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还是央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境内外银行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甚至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

其次,从实践层向上看,我国落后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也制约了并表监管的有效实施:1.我国央行长期强调和重视以属地监管为基础的“单一机构监管”,即由人民银行各辖区分支机构各自承担所辖商业银行的监管责任。

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监管方式固然有助于集中监管力量对银行口常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监管,但却将银行及其分支、附属机构所倡导的全局性和整合性完全背到而驰。

2.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是并表监管难以实施的又一重要原因。

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境内银行机构实行属地监管,央行总行基本不插手;而境外金融机构,无论是何地投资主体设立的,均归银行总行统一监管,如此就可能导致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制约并表监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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