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浅析外资银行法律监管问题

成为 国际性 的风险 , 单靠 东道 国或 母国对 其分别进 行监管 , 难 度很大 , 容易 留下 监管 漏洞 。 因而 , 我 国在 对外 资银行 进行 监管 时应加 强与 外资银 行母 国监 管当 局 的合作 加强 信息 交流 , 应与 外资 银行母 国建立信 息 交流 制度 。 ( 三) 加强 银行业 自律 管理 目前 , 我 国外 资银 行的 自律作 用还没 有很好 发挥 出来 , 缺少 外资 银行 的 同
业公会 , 因此 我们应 准许 外资银行设 立同业 公会 。 同业 公会作为 行业 自律组织 ,
( 一) 外 资 银 行 经 营 人 民 币业 务 带 来 的监 管难 题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外资银 行监 管条例 》 规 定 外资银行 分行 可吸 收每 笔不少 于l 0 0 万元 人 民币存款 。 我 国对外资 银行全 面放开 经营 人民 币业务后 , 必将在 很 大 程度 上增 加 中央 银行金 融 监管 的难度 , 主要表 现 在 以下几 方面 : 1 . 将削 弱我 国货币政策 的控 制力 , 加大货 币政策 的调控难度 。 其一, 使货 币 政 策的对 外依赖程 度 日益加强 。 其二 , 部 分货 币政 策工 具的效率 有所 减弱 。 由于 外 资银行 可 以从 其他金 融机构甚 至国 际金融市 场获得 有效资 金 , 以至于外 资银 行在 我国境 内的贷 款不 受其存款 来源 的制约 , 这 导 致我 国的准备金 制度和 利率 管理 政策 对 外资银 行 的约束将 十分 有 限。 其三, 随着 外资银 行在 金融 中介业 务 所 占 比例 日益扩大 , 货 币政 策产生 直接 作用 的覆盖 面将 有所 缩小 , 从 而使货 币
政 策的作 用 弱化 。
其法律 地 位应是 独立 的 , 它应有 稳定 的组织 机构 , 其组 织和 活动 应符 合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以及 公会 的章 程 , 并且 应受 中央银 行 的指导 和管 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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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试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根 据 19 9 7年 5 月 1 日中国 人 民银行 颁 布 的《 6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指 导 原 则 》 f 发 [ 9 711 5 银 19 9
外 资 银 行 则 享 有 优 惠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 就 投 资 业 务 而 言 外 资 银 行 采 取 混 业 经 营 . 以 经 营 外 汇 投 资 、 可 保 险 , 券 、 托 基 金 业 务 ,内 资 商 业 银 行 则 受 到 分 业 证 信 经 营 的限制 : 一 些 中 间业 务 中 , 外 资银 行所 享 受 在 中 的 待 遇 也 有 很 大 差 异 非 国 民 待 遇 主 要 体 现 在 本 币 业 务 上 , 家 对 此 在 资 产 规 模 、 营 条 件 服 务 对 象 国 经 对 外 资 银 行 做 出 _严 格 限 定 。 r 2外 资银 行 监管 法 规体 系 还 不完 善 。 、 首 先 体 现 在 ,《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对 外 资 银 行 的 中 监 管 未 做 出 特 别 的 法 律 规 定 ,使 外 资 银 行 专 门 立 法 在 《 国 人 民银 行 法 》 缺 乏 必 要 的 基 本 法 依 据 。其 中 中 敷 , 商 业 银 行 法 》 《 例 》 互 关 系 不 够 明 确 , 律 《 与 条 相 法 舰 范 中 存 在 的漏 洞 体 现 在 对 外 资 银 行 J 管 的 业 务 范 i g
小 在 一 定 程 度 L取 决 于 我 国 监 管 政 策 的 有 效 性 。 可
以预 言 .金 融市 场 的 全面 开放 将 对 我 国 外资 银行 监
管 体 系提 出新 的变 革要 求 :
论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

外 资银行大批入境 ,给我 国民族 金融业带来 了双重效 应 :一方 面 ,它们 带来 了我 国急 需的大 量 资金 、先 进 的技术 和 管理经验 ,以及充满活力的竞 争机制 ;另一方面 ,也给我 国金融业带来 了外来 资本 的干扰 、冲击 和控 制等 负面 影响 。为 规范外资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确保 引进 外资 ,促进我 国金 融市场 的健康发 展 ,我 国颁 布 了多个 规范外 资金 融机构 的法 律文件 。如 :18 年 2 1日中 国人 民银 行颁 布 了 < 于侨 资 、外 资金 融机 构在 中 国设 立 常驻 代表 机 构 的管理 办 法》 93 月 关 ; 1 5 4月国务院 < 9 年 8 经济特区外资银行 、中外合 资银 行管理条例》 9 7 6 ;18 年 月中人行 < 济特区外 资银行 、 中外 合资银 经 行业务管理 的若 干暂行规定》 9 ;1 0年 9 8日 9 月 人行 < 海外资金 融机构 、中外合 资金 融机构 管理办法 》 9 1 3月 1 上 ;1 年 9 6
以后 ,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 的银 行相继而来 ,外 资银行 的数量不断增加 。截 至 19 年 6月底 ,我 国共批 准各类 外 97 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 50家 ,中外合资银行 7 ,外资 独资银行 5家,外资银 行 分行 1 4 家 3 ,外 资财 务公 司 6家 , 5家 外资保 险分公司 8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1 ,中外合 资投 资银行 1 ,共计外资 营业 性金融机构 1 家 家 家 6 2家。外资银行 的总
6 月的咨询期后 ,在建 议的基础上 ,形成 了 18 年 7 1 经 巴塞尔委员会 1 国中央银行行 长签订的 《 一国际银行 个 98 月 5日 2 统
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论略

金融 机构 学 习 国外 先进 的管理 经 验 、培 育现 代 金融 管 理 人才 提 供 了有 利 条件 ;强 化 了我 国金 融 业 的竞
争 机 制 , 进 了金 融体 制 改革 , 促 等等 。但 是 , 在我 国 当前 金融 体 制 改革 尚未完 善 ,金 融业 发 展 水平 还相
良资产 调入 境 内 ; 超范 围经 营 , 用 非价 格 手段 进行 利 不公 平 竞争 ;采用 诸 如 回扣 等手 法 与 中资银 行 争揽 业 务 和客户 ,争夺 市 场 等等 。这 些 不仅 导 致 中 国商 业银 行 处 于不 利 的竞 争地 位 ,而且 造成 国 内金 融秩
融 市场 将 全面 开放 ,外 资银 行在 两 年之 内可 以 向我 国部 分 地 区 的企业 开 展人 民币业 务 ,五 年 之 内在 所
国经 济发 展 的 同时 ,不 可 避免 会 带来 负 面影 响 。 目 前 , 中 国境 内 的外 资 银行 普 遍存 在 的 问题 有 : 在 多存 少贷 ,将 其 在境 内吸 收 的外 汇存 款调 往 境外 套 汇 和 套利 ; 务报 表 弄虚 作假 , 移 营业 利 润 , 避 中 国 财 转 逃 税 收 ; 规 经营 , 违 迟缴 或 漏缴 存 款 准备 金 : 境 外不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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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与经济》 o 2 2 0 年第 7 期 首 先 , 国应 在 WT 我 O规则 允 许 的框 架 下对 外 资 银行 的进入 进 行 限制 , 括对 外 资银 行来 源 国分 布 、 包 总数 以及每 家 外资 银 行分 支 机构 数 量作 出限定 ,控 制外 资 银行 的进 入 速 度 ,对外 资 银 行 的审批 掌 握 节 奏 。我 国银 行 在外 国提 出设立 分 支 机构 申请 时 ,有
谈入世与对外资银行的法制监管问题

在 以下 问题 :1 缺乏 明确 的政 策 导 向。 在对 待 外资 . 银 行 的待 遇 问题 上 ,是给 予 “ 民待遇 ” 还 是 采用 国 , “ 保护 主 义”呢? 显然 , 国 目前对 此 没 有一 个 明确 我 的态 度 。 . 规 不完 善 。 2法 当前 主要 是 应 用《 国人 民 中
主 , 当保 护 为辅 “ 适 的原 则 , 步 向 “ 逐 公平 竞 争 为 主 , 对 等 互 利 为辅 ” 原则 过 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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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而外 资 金融 机 构在 市 场机 制 下 , 据 “ 润 最 大 依 利 化原则”必然向 “ 风险、 , 高 高收 益 ” 业 扩 张 。这些 产 风 险 一旦 爆 发 , 直接 危及 金 融业 的安 全 。 将 其 次 ,外资 金融 机 构具 有 垄 断性 的市 场破 坏 因 素 存 在 。 由于规 模 经济 的效益 同样存 在 于 外资 金融 机构 , 雄厚 的资 金 实力 和先 进 的管 理模 式 , 使外 资银
化 配 置 的扭 曲 , 就 意 味着 金 融交 易 效率 的下 降 。 也
最后 , 资银 行 为 纯商 业 性 机构 , 对 于 国 内金 外 相
融 机 构 来 说 业 务 行 为 并 不规 范 。值 得 提 出 的 一 点
是 ,我 们更 多 的 只是认 识 到 外 资银 行在 正 常业 务 中 的高 竞 争力 , 们 更应 该 认识 到 , 资银 行 在 造假 违 我 外 规 方 面 也是 超 乎 寻常 。我 国 目前 仅 在上 海 、 圳 、 深 厦
有详 细 规定 。
人 世成 功 , 给 中 国带来 巨大 的变 化 , 鉴国外的先进
金 融业 是 国民经 济 的核 心 行业 ,它 的任 何举 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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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7号2009年7月14日)各银监局:为了促进在华外资银行不断提高本地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在华持续、稳定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辖内外资银行进一步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一)强化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管理中的责任。
要求各行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须对本行的流动性实施有效监控并保持对本行资金调拨的最高权限。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保持流动性水平充足。
要求各行构建稳定和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在满足日常资金需求的同时,提高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三)完善流动性应急计划。
要求各行根据市场融资经验、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应急计划。
(四)建立健全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
要求外资法人银行特别设定与集团内机构交易的集中度限额,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二、切实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一)充分运用好现有法规框架下的各种监管措施,及时把握信息,实施动态监管。
各银监局要对辖内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评估,对高流动性风险外资银行实施动态监测,根据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措施》和《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措施》规定的相关措施。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内外资银行加强流动性本地化管理。
各银监局要对辖内外资法人银行流动性集中管理模式对银行的本地化管理和经营的影响做出客观监管判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上海市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根据法人银行属地监管原则,我局将在银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理念,实施风险为本的法人银行监管思路。
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监管透明度,对上海市各外资法人银行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外资法人银行应充分认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共同推动银行的稳健经营中国银监会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原则。
我局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履行对上海属地法人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
非现场主监管员将加深对各行的了解,提高走访频率,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主查人将更注重通过现场测试来验证各行各项机制的执行情况,并采取调查、核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
同时,在主监管员与主查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出对银行的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将与监管措施和市场准入挂钩。
各行应深入理解监管当局对外资法人银行监管的原则、方式和要求,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和内部培训。
各行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沟通效果,确保银行稳健运行。
二、外资法人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我局将以银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为监管重点内容。
各行要确保业务发展水平与风险能力和合规控制能力相适应。
(一)公司治理方面。
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切实履职尽职。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情况,我局将加强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定期对话交流,必要时列席董事会会议、与重点关注银行股东举行会谈,与高级管理层举行年度审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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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内容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参照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一)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二)信贷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三)市场风险管理《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臵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五)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代理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臵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 (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第三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完善虽然目前我国有对外资金融机构8%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这主要是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时的审查缺乏平时经常性地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以监控此外对资本充足率的量化指标固然重要但还需考察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以对银行经营状况、资本素质做出总体衡量评价同时我国法规仅涉及利用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来控制信用风险而忽略了《核心原则》中所提到的其他风险的控制因而还应采用资金差额管理法、VAR方法等方法对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加以控制第四在资产风险权数规定方面的完善现有规定按资产风险程度设定的风险权数为五类但仅考虑了对表内资产的计算对银行的表外项目的监管则未涉及而业务表外化使外资银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扩大经营规模潜伏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因而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做法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项目和交易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也纳入监管堵塞表外业务风险膨胀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