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以下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标准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6.2.5评估方法应以定性为主,适当采用半定量方法。
6.3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对评估区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查明地质灾害的类型及特征,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程度作出评估。
5.1.6特殊类岩土:向用地范围外扩200~500米。
5.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确定评估级别。
5.2.1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类型为:重要、较重要和一般建设项目(参见表5-1);
5.2.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划分类型为:复杂、中等和简单(参见表5-2);
⒀其他大型工程。
较重要建设
项目
⑴新建村庄。
⑵三级(含)以下公路、长度大于3Km城市道路、长度50~200m公路桥。
⑶吞吐量50~100万吨/年港口码头。
⑷8~30层建筑、高度30~100m高耸构筑物、建筑面积17000~5000m2商场、500~1500个座位影剧院、1000~5000个座位体育场馆、一级医院及疾病预防中心、500~1000人娱乐场所、建筑面积2~10万m2居民小区。
31为了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号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
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1。
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
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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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课程内容: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要求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范条例4.各主要土地利用项目的评估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1.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2.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闽国土资综[2004]149号国土资发[2004]69号(主要内容)一、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如何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三、谁来评估?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四、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五、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附件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时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1.什么地方是地质灾害易发区?2.什么是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如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1.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或确定重要性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2.如何确定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或确定复杂程度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谁来评估?评估者的认定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1.2.3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1.谁是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2.不同级别的评估对审查专家的要求?3.如何评价或考核资质单位?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11.谁是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1.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察报告的编制工作者或参加大型地质灾害勘察报告的审查。
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2.32.不同级别的评估对审查专家的要求?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聘请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聘请2~3名专家。
3.如何评价或考核资质单位?评估报告的质量代表了评估单位的技术水、管理水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因此,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级降级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1-4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1.如何要求备案时间?2.备案材料包括哪些文件?3.对备案文件数量和文件类型有什么规定?4.关于各级别评估报告的备案有什么规定?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11.如何要求备案时间?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后,评估单位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22.备案材料包括哪些文件?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33.对备案文件数量和文件类型有什么规定?备案资料要求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试两份。
4.关于各级别评估报告的备案规定?一级评估报告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厅/局)备案,厅(局)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试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被查。
二级评估报告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被查。
三级评估报告由县级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级、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被查。
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评估技术要求的内容1-41.范围(范围是指技术要求的控制和管理范围)2.定义(技术要求所使用词汇的定义或名词的基本概念)3.总则说明了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必要性和依据。
4.工作程序评估技术要求的内容5-95.评估范围与级别6.各级别的技术要求7.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潜在危险性)9.成果提交1.范围(范围是指技术要求的控制和管理范围)1.1---规定评估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和工作程序。
1.2---技术要求的适用范围(地理范围)全国(技术空间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人类活动的行为范围)、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行政范围和行为范围)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技术要求所使用词汇的定义或名词的基本概念)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认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险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疑问2.3地质灾害危险区为什么没有包括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区域?3.总则1-23.1说明了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必要性和依据。
3.2规定了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的行为、时间和地点。
----评估工作必须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评估。
3.总则3-43.3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必须对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灾害种类。
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总则53.5对评估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
阐明评估对象(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评估对象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措施与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什么是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3.总则63.6对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具体的技术条件提出了要求。
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工程勘探(物探、坑探、槽探)与取样测试。
3.总则7-83.7规定了评估成果与土地使用的关系。
成果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适用。
3.8明确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注意工程勘察的阶段划分和个阶段对工程地质勘察的要求。
思考题1.为什么及时要求要对地质灾害这个名词专门的定义?2.技术要求中的地质灾害与工程地质学中的地质灾害有什么不同?5.评估范围与级别1.评估范围予以确定的依据?2.各各灾害种类评估范围的确定?3.强震区、构造性地裂、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的确定?4.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范围?5.城乡规划评估与建设工程评估的关系?6.如何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7.如何划分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8.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5.评估范围与级别.1.25.1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三个方面1项目的特点、2地质环境、3灾害种类5.2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评估范围与级别.35.3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评估范围与级别.45.4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下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评估范围与级别.5.65.5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评估范围与级别.85.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分为三级。
划分见表由学生总结叙述评估等级划分表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一级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建设项目二级三级三级5.8.1划分复杂、中等、简单的依据?依据1.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强烈、中等、不发育依据2. 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较简单、简单依据3. 地质构造(断层、节理、褶皱)复杂、较简单、简单依据4.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较差、良好。
依据5.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强烈、较强烈、一般。
每个依据只要有其中的一个指标符合复杂条件,建设项目地质环境条件就定为复杂。
5.8.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依据1. 建设项目类型军事设施、放射性设施、核电站,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
依据2. 建设规模二级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电力工程。
6.技术要求(各级别评估)一级评估与二级评估技术要求在用词上有什么不同?6.1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6.2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6.3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
6.1 一级评估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6.2 二级评估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6.1 一级评估二、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引发、遭受、可能性、预测6.2 二级评估二、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6.1三、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险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做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6.2三、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险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