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合同书
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合同书

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合同书剧(节)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艺术品种:创作生产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一、为保障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文化部关于扶持全国曲艺、木偶戏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的通知》(文艺函〔2013〕1302号)精神,制定本责任合同书。
二、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由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实施并负责入选作品有关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文化部艺术司具体负责作品创作生产、加工修改的组织、调配、时间进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作品创作生产主管部门及承担作品创作生产任务的艺术团体,具体负责落实作品的创作及加工修改事宜,以及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大型作品每台资助26万元、中型作品每台资助20万元、小型作品每台资助15万元的标准,对入选的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予以资助。
上述各项资助金额中的60%用于作品的传承加工修改、40%用于作品的宣传推广演出。
五、资助对象为文化部评审确定的扶持剧(节)目(以文化部办公厅发文为准),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接受更改资助剧(节)目的申请(同一个艺术团体如有多个作品入选,可将项目合并签订一份合同书)。
六、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所资助、扶持的剧(节)目进行评估验收。
七、凡属下列行为之一,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戏曲团体合作协议书怎么写

戏曲团体合作协议书怎么写一、协议双方信息甲方(合作方A):_________乙方(合作方):_________二、合作内容1. 甲乙双方同意在戏曲表演、制作、宣传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2. 双方将共同策划并实施至少__场戏曲演出活动。
3. 双方将共同开展戏曲文化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座、工作坊等形式。
4. 双方将共享资源,包括演员、导演、舞美等人才资源及场地、服装、道具等物质资源。
三、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财务条款1. 演出收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
2. 双方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成本,具体比例另行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票价或收费方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提供演出场地及相关设施,并保证其符合安全标准。
2. 乙方负责组织演出团队,并确保演出质量达到行业标准。
3. 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标志、商标等。
4. 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作内容或终止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戏曲剧团合同书

戏曲剧团合同书甲方(剧团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演员/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的戏曲剧团,乙方为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演员/工作人员,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参与甲方戏曲剧团的演出活动,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戏曲演出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演出内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安排,参与以下戏曲剧目的演出: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保证在演出过程中遵守甲方的演出安排和要求。
第三条演出时间与地点1. 演出时间:_____________。
2. 演出地点:_____________。
第四条报酬与支付方式1.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乙方演出报酬:___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次演出结束后____天内支付乙方相应报酬。
第五条排练与准备1. 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排练时间和地点。
2. 乙方应按时参加排练,并保证排练质量。
第六条知识产权1. 乙方在演出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标志或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第七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演出内容等信息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报酬,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约定参加演出或排练,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未履行部分报酬的____%。
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戏曲作品制作合同模板

戏曲作品制作合同模板甲方:乙方:鉴于:1.甲方有意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2.乙方为此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乙方同意甲方在上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戏曲作品(以下简称“戏曲作品”)的具体描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以下简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三条在电影片的宣传或发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在有关宣传或销售资料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税前酬金【】元,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甲方使用戏曲作品的期限为【】年。
第六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依法拥有电影片的著作权。
第八条若电影片得以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使用戏曲作品,乙方皆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乙方署名采用下列方式:戏曲作品【】由乙方提供。
第九条戏曲作品自交付甲方之日起损坏、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戏曲作品在交付甲方后损坏或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甲方应于电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戏曲作品归还乙方,同时应将其制作的戏曲作品全部复制品或除电影片以外的影像资料一并归还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查验甲方对戏曲作品的使用情况,但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拍摄工作,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1.其具有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2.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戏曲作品、戏曲作品的著作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其为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未提供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办艺函[2013]504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名单的通知(办艺函〔2013〕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艺发〔2013〕35号)精神,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报推荐,文化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评估指标体系》,从剧目生产、队伍建设、演出经营、基础设备设施与经费、院团管理5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了认真评审,经公示后确定了39家“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名单见附件1)。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化部对确定的“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将给予100万元/院团的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各院团申报“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时推荐的剧目,其中60万元为剧目创作经费、40万元为剧目宣传推广演出经费。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艺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对“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给予资金支持,各地扶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文化部资金支持额度;要督促各院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与受资助院团及其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签订《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附件2,下称“《合同书》”)。
《合同书》以函件方式签署,由院团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寄回文化部艺术司签订。
三、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确立一批代表本地区艺术水准的省级重点地方戏曲院团,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扶持,以实际行动构织全国地方戏曲剧种保护网。
戏曲团体合作协议书范本

戏曲团体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专业的戏曲团体,拥有丰富的戏曲表演经验和资源;乙方为一家致力于推广和传播戏曲文化的机构,双方基于共同的合作意愿,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在戏曲表演、文化交流、市场推广等方面进行合作,以期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合作内容1. 甲方负责提供戏曲表演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演员、导演、音乐、舞美等。
2. 乙方负责提供演出场地、宣传推广、票务销售等服务。
3. 双方共同策划并实施戏曲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剧目演出、新剧目创作、戏曲工作坊等。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演出报酬。
2.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3.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戏曲表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 甲方的演出报酬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支付。
2. 乙方的服务报酬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支付。
3. 双方应根据实际演出情况,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
第六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秘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文化部关于印发《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文艺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艺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地方戏曲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艺术魅力,是表现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的影响,地方戏曲面临着观众减少、市场萎缩等困难,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迫在眉睫。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当前地方戏事业良好态势,努力开创地方戏事业新局面,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保护和扶持地方戏曲剧种的指示精神,文化部决定实施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
实施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引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促进舞台艺术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以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促进地方戏曲精品力作和优秀人才竞相涌现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国有事业、转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民营等各种体制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各个环节工作,保证地方戏曲剧种保护和扶持计划顺利实施。
现将《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评估指标体系2.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文化部2013年7月15日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一、保护与扶持地方戏曲剧种的意义地方戏曲是流行于一定地区、具有地方特色的戏曲剧种的通称。
文化部出台地方戏曲保护扶持计划方案_蒋培玲

农民日报/2013年/8月/3日/第005版文化生活周刊5年资助40个左右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每年资助10个地方戏曲剧种人才培训;开展地方戏文献、资料抢救和展演表彰文化部出台地方戏曲保护扶持计划方案本报记者蒋培玲日前,文化部公布了《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从资金、创作、人才、院团等方面全方位保护和扶持地方戏曲,凡符合评估指标的地方戏曲院团均可申请相关扶持。
《方案》指出,文化部将全面加强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推动地方戏创作和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建设:以5年为周期(首期实施时间为2013年至2017年),确立40个左右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一批地方戏优秀作品;培养一批潜心地方戏曲艺术、德艺双馨的专门人才;挖掘、整理一批珍贵的地方戏曲史料,使其成为地方戏曲剧目创作中心、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中心、地方戏曲艺术传播普及中心和地方戏曲资料收集整理与研究中心,逐步建立地方戏曲艺术生态保护区。
《方案》规定,对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的剧目创作,2013年首批资助40台左右优秀地方戏剧目,2014年至2017年每年资助10台左右优秀地方戏剧目;在地方戏表演及创作人才的培养方面,分年度委托戏曲院校开展全国地方戏曲编剧、导演、作曲、舞美人才培训班,每年资助10个地方戏曲剧种人才培训班,并对各地开展的各类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地方戏曲人才培训项目进行资助;支持各地对本地最具代表性地方戏曲剧种的史料进行抢救、保存,每年资助10个地方戏曲剧种文献、资料等抢救、保存项目;举办有影响的地方戏曲展演及表彰活动,集中检验和展示优秀地方戏剧目扶持成果;对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赴境外演出和艺术交流活动实行补贴,每年资助10个地方戏曲剧种的10个院团走出去,由各院团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拨付经费;要求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地方戏曲剧种。
为保障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专款专用,文化部将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坚持“事先论证、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原则,加大对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施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
一、为保障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
理中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地方戏曲剧
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责任合同书。
二、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由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实施并负责入
选项目有关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文化部艺术司具体负责项目创作生产、加工修改的组织、调配、时间进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项目创作生产主管部门及承担项目创作生产任务
的院团,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的创作及加工修改事宜,以及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2013至2014年度将对入选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的39家院团各资助100万
元,其中用于各院团申报剧目的创作(编剧、导演、音乐创作及舞台美术设计制作和排练)经费
60万元,剧目宣传推广演出经费40万元。
所资助剧目的创作生产工作,应于2014年4月底以
前完成。
五、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各院团申报“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时推荐的剧目。
各院团
受资助的剧目须参加2014年5月上旬在北京和南京举办的第三届全国地方戏
(南北片)优秀剧目展演,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对资助的39台剧目进行统一评估和验收。
六、各院团如更改资助剧目,须经院团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艺术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
七、剧目如没通过评估验收,所承担创作责任的院团无权申报2014至2015年度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的任何资助项目。
八、凡属下列行为之一,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如期完成工作并进入市场演出的;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投入经费造成重大浪费的;
(四)会计核算弄虚作假或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
九、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中心将根据各院团的需要安排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创作生
产予以指导,并视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
十、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统筹入选项目的展演、宣传、巡回演出及国际演
出活动,并负责整体的推广宣传和后期开发工作。
十一、为加强地方戏曲剧种保护和扶持的宣传推广力度,把项目更多地介绍给群众,文化部
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尊重项目著作权的基础上,享有统一的项目展演、录音、录像、
复制、发行、电视转播、翻译出版、汇编等权利。
如在发行、电视转播方面赢利的,将给予院团和著作权人相应报酬。
十二、资助项目在演出场地和所有宣传材料及相关音像制品中均须标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
项目”。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未尽事宜,由文化部艺术司、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相关文化厅(局)、有关部门及院团协商解决。
文化部艺术司(盖章)
负责人(签名)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名)
院团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院团(盖章)
负责人(签名)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