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

一、镇规划的审批程序为保证规划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公众的利益,镇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应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审批。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城区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乡规划的编织组织与审批程序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乡规划应当由乡人民政府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然后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6•【字号】皖政办[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政办[200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
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
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一、项目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可以委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修编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调整)总体规划的申请及论证修编总体规划可行性的专题报告,在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报告形式随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基础。
2、修编申请批复上一级人民政府 (原审批机关 ) 对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申请批复的红头文件是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
3、组织编制机关( 当地人民政府 )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组织编制机关在申请批复后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纲要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方可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资料收集与现状调研阶段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当地规划行政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调研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协调规划编制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对接。
1、基础资料收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编制单位收集的基础资料涉及到当地政府下辖众多部门,需以政府名义进行协调、积极配合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2、现状调研规划编制单位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针对资料不足或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部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工作。
三、初步方案阶段该阶段主要由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纲要、现行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意向等依据确定总体规划初步方案,并与当地政府指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方案沟通,初步成果完成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成果,征求完善意见。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一、规划设计条件的概述规划设计条件是指在进行城市、区域或项目规划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的文件。
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旨在保障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是对规划设计条件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二、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要求1. 编制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规划设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编制程序: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需求调研、数据收集、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等环节,确保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内容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应该包括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交通布局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
三、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编制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和相关的申请材料。
2. 审查评估: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规划设计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 审批决定: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可以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审批决定书。
4. 公示公告: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决定书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发布实施:公示期结束后,规划主管部门将最终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发布并实施,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四、规划方案审批的概述规划方案是指在进行城市、区域或项目规划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表达的文件。
规划方案审批是对规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审批程序及时限表.doc-附表.doc

案,报送省住建厅。
6、省住建厅将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再次征求省直 相关部门、军事管理部门意见,省直相关部门 和军事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省 住建厅。
10 个工 作日
省住建厅 省直相关部门 军事管理部门
7、省住建厅审定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起草批复 15 个工
代拟稿,上报省政府。
作日
省住建厅
7、省住建厅审定规划成果,起草批复代拟稿, 15 个工
上报省政府。
作日
省住建厅
规划阶段
程序
时限
1、确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
对原规划中拟修改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专 —
前 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期 2、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请修改城市总体规 工 划,其中县级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转报。
—
作 3、省住建厅按省政府转办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
3、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 1 个月内,由城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设区市总 体规划修改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
报;县级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
1-2 个 月
城市人民政府
规 划 修 改
城 府转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转报请示 1 个月
市 内向省政府上报。
总 4、省住建厅按省政府转办要求,及时对申报材
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意见要求, 1 个月 函复设区市人民政府。
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省住建厅
1、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3 个月 城市人民政府
2、城市人民政府将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
告、公示,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城市人民政府
会审议。
城 市 总 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刘五一(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办公室2006.7本课程授课目的与预期效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编制。
规划编制程序管理是确保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授此课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们全面了解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预期效果是,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参加学习的各位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自觉和熟练地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管理和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目录一、概述 .......................................................................................................................... - 1 - (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 (1)(二)加强规划编制程序管理的必要性 (1)(三)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 (2)二、各主要编制程序基本要求 ............................................................ - 2 -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阶段 (2)1、规划实施评价 (3)2、前期调研 (4)3、“四查清、四对照” (4)4、指标测算 (5)5、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5)6、组建或选择技术队伍 (6)7、人员培训、学习 (6)8、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 (6)9、规划修编动员大会与简单技术培训 (7)10、资料收集 (8)11、专题研究 (11)12、现状数据确认 (13)13、前期工作成果审查验收 (13)(二)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13)1、部署开展部门用地规划 (13)2、综合专题研究成果 (14)3、汇总协调部门用地规划初步成果 (14)4、拟定主要规划目标与任务 (15)5、征求意见 (15)6、审查验收与批复 (16)(三)形成规划成果 (16)1、分解规划目标与空间布局 (16)2、提出规划供选方案和说明 (18)3、选定规划方案 (18)4、规划协调 (19)5、听证与论证 (20)(四)审查 (21)1、技术审查 (21)2、同级政府审查 (22)3、上级主管部门预审 (22)4、报批 (23)(五)数据库建设 (23)1、数据库建库 (23)2、数据库预检 (23)3、数据库验收 (24)(六)批复 (24)(七)工作与技术总结 (25)(八)规划成果汇交、归档 (25)三、其它要求 .......................................................................................................... - 25 - (一)程序管理. (25)1、省厅职责 (25)2、市(州)局职责 (26)3、县(市、区)局职责 (26)(二)程序程序管理证明材料 (27)1、建立阶段开工认可制度 (27)2、主要编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7)(三)规划修编进度管理 (28)1、进度倒计时管理 (28)2、月报制度与程序管理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及基本要求一、概述(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规划编制程序是指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有有效工作的总和。
规划修编报批程序

总规、控规修编报批程序总规修编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涉及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总规评估、总结→报告市政府评审同意→报省政府(交由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启动总规修编→总规成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修改成果公示、公告不少于30日→修改意见及成果报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交由省厅)组织审查,审批。
控规修编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有涉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修改报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启动控规修编→修改成果公示、公告不少于10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各类专项规划修编流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规划修编流程总规评估、总结→报县政府(规划)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启动总规修编→总规成果报镇人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修改成果公示、公告不少于30日→修改意见及成果报县政府组织审查,审批→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方案会审流程小型公共建筑、小型政府服务性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规划股内部会审→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房地产开发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大型政府服务性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规划内部会审→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后上规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方案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协调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2)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3)公开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城市总体规划;(5)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报批程序。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城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风貌等方面的主要内容;(2)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与区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四条规划方案的编制1. 规划方案的编制程序(2)开展规划方案编制研究,制定规划方案草案;(3)公开规划方案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规划方案草案,形成规划方案;(5)完成规划方案审批。
2. 规划方案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相关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道路交通、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2)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城市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第五条规划许可证的审批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开发商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证申请;(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商方可开展建设项目。
2. 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2)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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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可以委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修编申请
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调整)总体规划的申请及论证修编总体规划可行性的专题报告,在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报告形式随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基础。
2、修编申请批复
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对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申请批复的红头文件是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
3、组织编制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
组织编制机关在申请批复后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纲要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方可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资料收集与现状调研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当地规划行政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调研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协调规划编制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对接。
1、基础资料收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编制单位收集的基础资料涉及到当地政府下辖众多部门,需以政府名义进行协调、积极配合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2、现状调研
规划编制单位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针对资料不足或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部分组织
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工作。
三、初步方案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纲要、现行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意向等依据确定总体规划初步方案,并与当地政府指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方案沟通,初步成果完成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成果,征求完善意见。
1、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前期资料分析论证,对现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炼出重点影响问题。
2、开展初步方案编制工作
根据前期梳理问题,结合相关意见要求制定人口、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相关研究专题,初步确定城乡统筹发展空间模式、城市职能、规模、用地空间布局等,并绘制反映规划结果的初步文本、说明书、图纸。
3、初步方案汇报
在规划编制单位就初步方案征求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方案,征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评审方案编制阶段
该阶段为规划编制单位在综合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结果后,对初步方案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深化,组织编制最终行政评审方案。
1、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原则问题进一步深入论证,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一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及关于城市性质定位的研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础上向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方案修改完善后召开方案咨询会征求意见。
3、规划编制单位着手编制行政评审方案。
五、行政评审阶段
该阶段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修改完善后规划成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结果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为最终的总体规划审批做准备。
1、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编制单位在专家评审会、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对规划成果深化完善,由当地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当地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研究处理后,对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要求修改最终上报审批规划成果。
六、上报审批阶段
在行政评审阶段完善的基础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修改规划成果一并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递送,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按照已批复的规划进行实施规划。
规划的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