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2013.09 呼和浩特第一■章总贝U ......................................................................................................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规划依据 (1)1.4规划原则 (2)1.5规划目标 (2)1.6规划编制与审批 (3)1.7规划期限 (3)第二章村庄(嘎查)布点规划................................................ 3.2.1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3)2.2村庄(嘎查)分级与人口核定 (5)2.3主要内容 (6)2.4规划成果 (9)第三章村庄(嘎查)规划.................................................... 3.3.1村(嘎查)域规划 (12)3.2村庄(嘎查)建设规划 (13)第四章村庄(嘎查)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4.1村庄(嘎查)用地分类 (21)4.2建设用地计算 (23)4.3宅基地标准 (23)4.4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4)4.5建设用地比例 (24)第五章村庄(嘎查)规划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规划成果的组成 (25)5.2文本的内容 (25)5.3说明书的内容 (26)5.4图纸的内容 (26)第六章附则 (25)附件................................................................................................................................ 2..8..1、村庄(嘎查)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28)2、村庄(嘎查)类型与面积统计表 (29)3、村(嘎查)域现状用地及规划用地统计表 (29)4、村庄(嘎查)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统计表 (30)5、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规划项目和估算一览表 (31)6、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33)7、基础资料收集 (33)8、村庄(嘎查)规划村民调查问卷 (34)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庄(嘎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嘎查)布局和规划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委托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内政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0日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扎实推进牧区现代化建设,确保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创新体制机制、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等重点工作,率先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牧区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保持生态定力,严守生态红线,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四项基本制度,积极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科学利用草牧场,促进牧区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统筹考虑牧区经济发展条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环境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制定规划方案,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差异化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确保符合当地实际,体现牧区特色。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内党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7号2014年2月19日)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牧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委会议、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把农牧业现代化作为主攻方向,把富裕农牧民作为核心任务,把农村牧区繁荣稳定作为重要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前提,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根本动力,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牧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粮食安全和农畜产品供给1.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014年,全区农作物总播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550亿斤左右。
大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实施好节水增粮工程、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旱作农业等农业重点项目,加大对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内党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1号2012年2月15日)2011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强力推动“三农三牧”工作,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
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主要农畜产品产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农牧民增收步伐加快,水利建设明显提速,生态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牧区民生持续改善,扶贫攻坚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扎实推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我区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做好2012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稳定发展农牧业生产,确保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富民强区进程至关重要。
实现我区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农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为此,自治区决定将2012年确定为农牧业科技创新年。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科教兴农兴牧战略,把农牧业科技创新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幅度增加农牧业科技投入,推动农牧业科技跨越式发展,为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繁荣注入强大动力,力争在高起点上实现新突破、再创新佳绩。
2012年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牧惠农牧富农牧政策实施力度,继续保持农牧业稳定增产、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面貌不断改善,确保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内党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内党发〔2008〕1号2008年1月14日)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提出了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各项支农支牧惠农惠牧政策落到实处,夯实强化我区农牧业基础地位,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步伐,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力度,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强化农牧业基础的长效机制强化农牧业基础地位,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和长期不懈的努力,最重要的是不断加大强农强牧惠农惠牧政策力度。
(一)继续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投入力度。
增加农牧业投入,是强化农牧业基础、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迫切需要。
当前要抓住经济发展较快和财政增收较多的时机,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三牧”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投入。
要坚持并落实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做到旗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对农牧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坚持把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牧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各盟市农牧业(农机、渔业、农管、产业化)局、办,厅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把中央、自治区的重要决策落到实处,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1)整体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农牧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牧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结合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的贯彻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三化”互动战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找准位置,选好切入点和突破口,紧紧把握“发展、提高、建设、培育”四个关键环节,强化措施,扎实稳步地开展工作。
(2)工作重点。
农牧业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提高农牧业机械装备水平,发展循环农牧业和高效特色农牧业。
以调整农牧业结构为主线,加快推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提升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能力,结合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实际,大力实施“特色、绿色、生态”农牧业发展战略,实现农畜产品增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三增”目标,努力使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一)宣传、贯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报批;
(三)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申请的审核和定位放线工作;
(四)对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和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旗县建设行主管部门对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申请的审查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确定了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经审核或者批准;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三)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向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五)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六)破坏或者损毁邮电、通讯、给水、供电、卫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保证在批准使用期满时拆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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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2013.09呼和浩特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依据 (1)1.4 规划原则 (2)1.5 规划目标 (2)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3)1.7 规划期限 (3)第二章村庄(嘎查)布点规划 (3)2.1 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3)2.2 村庄(嘎查)分级与人口核定 (5)2.3 主要内容 (6)2.4 规划成果 (9)第三章村庄(嘎查)规划 (3)3.1村(嘎查)域规划 (12)3.2 村庄(嘎查)建设规划 (13)第四章村庄(嘎查)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4.1 村庄(嘎查)用地分类 (21)4.2 建设用地计算 (23)4.3 宅基地标准 (23)4.4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4)4.5 建设用地比例 (24)第五章村庄(嘎查)规划的成果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规划成果的组成 (25)5.2 文本的内容 (25)5.3 说明书的内容 (26)5.4 图纸的内容 (26)第六章附则 (25)附件 (28)1、村庄(嘎查)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28)2、村庄(嘎查)类型与面积统计表 (29)3、村(嘎查)域现状用地及规划用地统计表 (29)4、村庄(嘎查)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统计表 (30)5、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规划项目和估算一览表 (31)6、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33)7、基础资料收集 (33)8、村庄(嘎查)规划村民调查问卷 (34)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庄(嘎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嘎查)布局和规划编制。
1.2 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嘎查)布点及村庄(嘎查)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以上的编制单位承担。
1.2.3村庄(嘎查)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1.2.4村庄(嘎查)规划编制之前,应确定村庄(嘎查)布点规划,在布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1.2.5制定和实施村庄(嘎查)布局及规划建设除遵守本《导则》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1.3 规划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1.3.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1.3.4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3.5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旗(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1.3.6乡镇(苏木)总体规划、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1.3.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
应充分听取村民(牧民)意见,尊重村(民牧)民意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并经村民(牧民)会议或村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1.4.2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推进节能省地型村庄建设。
1.4.3功能合理,布局紧凑的原则。
进行村庄(嘎查)布局规划建设,既要满足实用功能,又不造成生产与生活间相互干扰;在保证建筑间距、道路宽度要求的基础上,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实现紧凑合理布局。
1.4.4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旗(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苏木)规划,针对村庄(嘎查)发展需要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规划,村庄(嘎查)规划应保护好农村牧区原生态资源,着眼于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1.4.5保护农村牧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原则。
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保证一定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
1.4.6公共设施合理配套,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村庄(嘎查)规划布局建设应坚持集中、合理布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利于居民生产和生活。
1.4.7妥善处理近期与远期、改造与新建关系的原则。
以规模大、区位和自然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造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妥善处理近期建设的可行性及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坚持集中改建和新建村庄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5 规划目标村庄(嘎查)布点规划应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的各类村庄(嘎查)提出分类规划和指引原则,对村庄(嘎查)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生态环境等进行科学制定和合理安排,指导村庄(嘎查)规划合理编制。
村庄(嘎查)规划应通过统筹安排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及各项基础设施,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1.6.1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1.6.2 村庄(嘎查)规划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1.6.3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6.4村庄(嘎查)规划,须经村民(牧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7 规划期限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村庄(嘎查)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2~3年。
第二章村庄(嘎查)布点规划2.1 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2.1.1村庄建设规划分类根据区位条件、经济水平、资源条件、现状基础等因素,将村庄分为改造完善型、城镇化整理型、搬迁归并型三大类。
1、改造完善型现状具有较好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高程适宜、地质稳定、用地条件较好;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社会经济、村庄建设水平较周边村庄具有较强辐射能力。
2、城镇化整理型城市及建制镇现状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城市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确立的规划建成区内的村庄;位于城市及建制镇发展备用地、远景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村庄。
3、搬迁归并型受到发展条件或特殊条件制约需要整体或分批搬迁至周边其它居住点或集中安置点的村庄;相关政策或上位规划中需要分期、分批整合归并的村庄。
2.1.2村庄建设规划指引1、改造完善型改造完善型村庄规划要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设施配套为主。
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和社会网络关系;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明确拆除、保留、整饬的建筑;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化景观环境的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城镇化整理型位于城市及镇规划建成区内的村庄,必须严格按市区或镇区建设规划的规定进行控制、整治和建设;位于城市及建制镇发展备用地、远景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村庄),控制发展、适度建设、改善居住环境为主。
3、搬迁归并型依据相关政策或上位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搬迁归并村庄的数量、范围、规模等要求;对于需要搬迁的村庄不再编制建设规划,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进行;对于迁至的居住点或安置点的规划建设要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综合安排各类用地,做到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名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方便生产生活,能充分展现地域风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1.3嘎查建设规划分类根据自治区牧区的发展实际、发展条件以及牧区发展的政策导向,将嘎查分为集中发展型、传统散居型两大类。
1、搬迁归并型由于生产方式的转变、发展条件的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影响,需要整体或分批搬迁至其他居住点或集中安置点的嘎查;2、传统散居型现状生产和生态条件较好,受传统生产方式的影响,牧民没有搬迁意愿的嘎查。
2.1.4嘎查建设规划指引1、搬迁归并型 对于搬迁至市、县(旗)、乡镇(苏木)驻地的嘎查,要按照驻地的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的安置;对于搬迁至其他牧民点或新建安置点的嘎查,要做好搬迁牧民的生产、生活安排和迁至点的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牧民的生活质量;2、传统散居型 结合规划地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实际,合理配套建设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明确设施的服务半径、配套规模和建设地;做好嘎查的住宅规划和产业规划;对于有重要保护价值的传统生活和生产方式,要制定明确的保护对策。
2.2 村庄(嘎查)分级与人口核定2.2.1村庄(嘎查)分级村庄(嘎查)的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在进行村庄(嘎查)相关规划时,人口数量应分别按表2.2.1和表2.2.2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2.2.1农区村庄规模分级表2.2.1 牧区嘎查规模分级注:根据牧区实际情况,嘎查的规模分级可结合嘎查域总占地面积(完整行政界线内的用地面积)进行核定,原则上特大型嘎查400平方公里以上、大型100~400平方公里、中型20~100平方公里、小型20平方公里以下。
2.2.2村庄(嘎查)人口核定1、村庄(嘎查)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的核定应依据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统计口径不同,分为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两类,在现状调查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表2.2.2进行分类。
表2.2.2村庄(嘎查)人口分类2、村庄现状和规划人口规模。
村庄(嘎查)现状总人口是指规划基年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
村庄规划总人口是指规划期末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
户籍人口是确定村庄(嘎查)建设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
总人口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主要依据。
2.3 主要内容2.3.1研究农村(牧区)发展条件,制定村庄(嘎查)发展战略。
综合分析和评价规划区域的自然资源与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与产业发展、建设现状、城乡关系、对外交通联系、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状况、历史文化特征、民俗风情,村庄(嘎查)分布特征及发展过程和空间联系的状况等,分析区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制定村庄(嘎查)发展的主要战略,明确村庄(嘎查)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点和对策。
2.3.2分析产业发展现状,拟定产业发展格局。
统筹规划三次产业与村庄(嘎查)的空间布局,对产业结构现状、存在问题、影响和决定产业结构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其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点、轴、带)以及支撑产业发展的机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