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是指地下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较深的基坑,一般用于承载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基础。
为了确保深基坑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遵守一些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深基坑管理规定:
1. 设计阶段管理:在深基坑的设计阶段,需要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基坑的稳定性、土方开挖的安全性和周围环境的保护。
2. 施工方案编制:深基坑施工前,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支护结构、施工监测等内容,并进行专家评审,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安全监测和监控:在深基坑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监测和监控,包括对地下水位、土体位移、支护结构变形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施工安全措施:深基坑施工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施工工地的封闭和通道的设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5. 环境保护: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周围的环境,包括对施工污水的处理、施工噪音的控制、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等。
6. 施工监理: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深基坑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工程类型而有所不同,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
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多方面问题。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提高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深基坑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的施工过程,包括基坑的开挖、支护、土方回填、降水以及基坑周边的交通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在深基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查。
安全技术方案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基坑施工的危险性、安全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七条在进行基坑开挖工作之前,应先对基坑边沿进行加固,防止坍塌。
第八条在进行基坑土方回填工作之前,应先对基坑进行检查,确认坑壁无松散、玩掉等现象,以确保回填土方的稳定性。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建立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围栏,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处理组织,负责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组织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包括拨打急救电话、疏散现场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工作,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制定预防措施。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了深基坑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基坑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区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
并且应当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评审资料、专家意见、修改内容、日常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进行跟踪服务。
第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
负责管理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和调解深基坑工程技术纠纷,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和评估。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深基坑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以下是对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的____字简要说明。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深基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施工前必须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二、深基坑施工必须有稳定的地下水位,并按照规定的水控标准进行水位控制。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地下水的排放和控制。
三、深基坑的周边地质调查和承载力试验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认可,并编制相应的报告。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对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详细勘测,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四、深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供安全救援措施。
五、施工期间要进行深基坑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监测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防尘、防噪声等相关措施,并设置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处理区域,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行作业。
七、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能力,施工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八、深基坑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单位要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九、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施工资料和经验总结,形成施工档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总之,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对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指的是土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米的开挖工程。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确定开挖深度和土方切削坡度。
第八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第九条深基坑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下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抗震要求、抗滑要求等。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施工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在深基坑周围设置合理的围护结构,确保土方的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人员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意外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五章监理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边坡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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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
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九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深基坑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挖土程序、降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相邻建筑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五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十八条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备案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相邻建筑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相邻建筑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
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临时职工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下水位控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降水施工应控制好降水的速率和强度,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以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
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六)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
由设计单位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规范标准和工程情况提出。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属同一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的监测。
支护结构监测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支护结构沉降监测、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周边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以及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等。
第三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
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予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遇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章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可分别评审,也可一并评审。
第三十九条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用地红线图;(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内相邻建筑有关资料。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