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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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济建发[2006]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九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挖土程序、降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相邻建筑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五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备案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相邻建筑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相邻建筑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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