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原则含义:指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
它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中,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基本内容: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一)概念:狭义: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广义: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生态和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
(二)内容和实施:1.首先体现在观念的确立上。
体现在环保法总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国策、环境义务、政府环境责任上。
2.其次体现在环境管理上:环保统一监督管理、纳入规划、制定环境标准3.最后体现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制度上,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等。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二:预防为主原则一)概念(32页)(二)意义1、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
由污染后的消极治理变为事前的积极防治。
2、最大限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三)实施建立以预防为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四)预防为主原则确立的必要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一旦出现就难以消除与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
治理成本高昂,往往要投入巨额资金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具有缓释性,具有难以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加之科学技术的局限,人类对环境影响的后果难以及时发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89年实施,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进步,保障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确保国家的长远发展。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这一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首先从源头上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工作,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减少和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也要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治理,减轻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二是综合治理,分类管理。
这一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综合考虑不同环境问题之间的关系和影响,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与统一、同时,也要分析和评估不同环境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针对不同问题采取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提高治理效果。
三、责任明确,压力传导。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三是责任明确,压力传导。
这一原则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责任倒查、压力传导的工作机制,促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同时,也要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形成多方参与的环境保护合力。
四、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四是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这一原则要求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环境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督工作,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增加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话语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原则的形成 是对危害作充分的预测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 危害的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 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 出了“预期环境政策”。
第三节
二、原则的内涵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 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 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可高度概括为: 1、这项原则是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它明确 了防与治的辨证关系。 2、该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 率的结合,明确了环境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战略和环境保护管理的模 式,使环境保护与管理更趋全面和科学。 3、该原则明确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的指导原则,明确了科学规律与环境保护行动的 相互关系。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 则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basic principles) 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所 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 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 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环 境资源保护法规定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所特有的原则,应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特 点的体现。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 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 整个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 性的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三、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3)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治理、保护和改善环 境。 (4)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环境科学 技术水平。
环境法 第3章1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指导准则说表现出了较大的 变化,它强调了环境法基本原则对环 境法制的指导作用,克服了单纯实然 分析的视角缺陷,但由于没有充分认 识到我国法的基本原则的特殊背景及 其根本目的,该学说没有将环境法的 基本原则的概念建立在细致的逻辑分 析基础之上。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适应 环境保护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承 载环境法根本价值或者揭示环境法 基本原理,对环境法理论构建具有 普遍性指导意义的高度抽象、高度 概括的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
第三章 环境法的 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与法的基本原则Biblioteka • 法的原则辨析 • 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辨析
“原则”一词,是现代社会实践和理 论研究中被广泛地使用的一个词汇。在 现代汉语中,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观 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参见 《辞海》“原则”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年版,第409页。)
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因开发、 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根本的或主要的准则,它是整个环境管理活 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环境法的灵魂, 决定着环境法整体的统一和协调。
(王灿发著:《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72页;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 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1)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根本准则,贯穿 于整个环境法,统帅环境法的各项制度及规 范。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根本价值和基 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 法及研究环境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对环境法律关系的基 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 条件的本质要求。
周珂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 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 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 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 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 ( 一 ) 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 一新兴法律部门 为 研究对象的学科 。 ( 二 ) 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 18 世纪后期 , 也就是工 业经济的 发展产生了 第一代环境污染时期 。 ( 三 ) 是一门交叉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介于法学与环境科 学之间的边缘性 、 交叉性的学科 , 具有明显的社 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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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与自 然科学理论的联系 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为人类一层层地揭开了自 然界的神秘面纱 , 也使人类对环境的认识有了确 定性的科学基础 ; 在帮助人类社会飞速发展的 同 时 , 使人类认识到了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 环保思想也由 此产生 。 ( 三 ) 与社会科学理论的联系 社会科学 , 尤其是哲学 、 伦理学 、 法学理 论都不同程度地论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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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确立的历 史必然性和意义 关于用法律调整人与自 然关系的理论是否是 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学的 基础理论 , 在环境法学界 一直有争论 , 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蔡守秋 教授认为 , 这一理论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 并 指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之相 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 而中国人民大学的李艳芳教 授却认为一切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 环境法也是这样 , 因 而环境法并不调 整人与 自 然之间的关系 , 环境法可以通过调整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协调 。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 本理论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的涵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 规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核心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该原则要求保护、恢复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和物种多样性。
第二,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
资源是人类活动和生产发展的基础,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该原则要求保护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污染防治原则。
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该原则要求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管控,预防和减少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法律保护原则。
法律保护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和核心要义。
该原则要求通过立法、法律体系的完善来保障环境与资源的保护,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使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环境、遵守法律的文明行为习惯。
第五,政府主导原则。
政府具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导责任和权力,是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中坚力量。
该原则要求政府加强组织和领导,制定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政策,加大投入和力度,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途径。
该原则要求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广泛参与、共同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机制,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透明与民主。
第七,综合治理原则。
综合治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效手段。
该原则要求强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合作与配合,形成统筹规划、协同作战的格局,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整体效能。
第八,法治保障原则。
法治保障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保障性要素。
该原则要求加强法律、法规的编制和推广,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加大对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形成有效的法治保障机制。
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 体系的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 策。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发展理念,
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
——二者的辩证关系 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
——二者冲突取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科学论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我们平 衡发展和环保的关系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 不仅引领中国走出了一条兼顾经济与生态的新路 子,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益借鉴。
“零增长论” “无限增长论” “可持续发展论”
1972年 罗马俱乐部 悲观主义者 《增长的极限》
1981年 朱利安·L·西蒙
乐观主义者
《没有极限的增长》
1987年 世界环境与 发展委员会
《我们共同的未来》
停止经济发展
先发展经济, 后治理污染
发展而有约束,不 超过环境承载能力
过分夸大了人口爆 炸、粮食和能源短 缺、环境污染等问 题的严重性
在现实中难以推行
人类能力的发展是 无限的,资源与环 境问题是可以通过 科学技术解决的
现实当中环境悲剧 屡屡发生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 求,又不危及后代 人的满足其需求能 力的发展力
成为全球经济社会 发展的总体战略
在国际社会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我国提出了协调发展பைடு நூலகம்原则。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 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从而将环境保护和经法发展的关系 定位于协调关系,但环境保护与经法发展相比,处于从属地位。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 调”,从而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次要地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5)公众参与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
(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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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定义
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地位作用
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和该法的生效时间)
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并非国家基本法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首先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其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尊定了基础
再次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分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系,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最后促进了全名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
领会
1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共有的原则不应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要作用。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战略性宣示性的口号不宜直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原理
一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特征
三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3综合环境保护法的产生背景
一与经济利益相抗衡的环境利益不能及时在国家政治,尤其是宪法上得到反映
二环境问题的对策关系到社会生活文化经济的各个领域,需要综合平衡和统一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
4我国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
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单项法律一般不对基本原则作明文宣示,而是通过具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隐晦地表现出基本原则的指导性以及对基本原则的从属性。
环境保护法既有通过明文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协调发展原则,又有间接通过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条文确立的原则,如预防原则。
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
《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识记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定义
指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与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预防原则的定义
也称环境损害预防原则
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定义
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公共参与原则的定义
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领会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实施措施
1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决策
2通过三同时在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6 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预防的含义
预防原则的实施措施
1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 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实施措施
1实现排污收费制度
2 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3 征收环境税
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措施
1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许可证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决策
5 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简单运用
运用基本原则解释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并处理纠纷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识记
环境标准的定义及分类
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定义
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与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规划的统称。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于环境的决策。
一般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决策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
三同时的定义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排污费的定义
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自然保护费的定义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应当依据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领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类型
1 五年规划纲要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2 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
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
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一政府宏观决策活动
二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审批
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征收排污费的类别和方法
自然保护费的类别
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和决定权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内容
简单应用
运用环境标准处理环境纠纷
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处理环评纠纷
运用有关征收排污费的法律规定处理排污费纠纷
综合应用
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判断环境利用行为的合法性,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法律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