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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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惠市公积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惠市公积金〔2014〕9号惠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2014年4月至8月底前完成全体在职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

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014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2014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2485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8994元。

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

2016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37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内审议住房公积金决策事项,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2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156个,其中,省直分支机构24个,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分支机构81个,区县分支机构51个。

115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101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4个。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224个,从业人员4.14万人,其中,在编2.67万人,非在编1.47万人。

(四)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各城市受委托商业银行主要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

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实缴职工13064.5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98%、5.42%。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报告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报告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

2016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37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内审议住房公积金决策事项,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2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156个,其中,省直分支机构24个,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分支机构81个,区县分支机构51个。

115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101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4个。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224个,从业人员4.14万人,其中,在编2.67万人,非在编1.47万人。

(四)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各城市受委托商业银行主要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实缴职工13064.5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98%、5.42%。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一)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一)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一)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简介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是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情况的总结和分析,是对过去一年的工作和未来发展的展望。

全国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1.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的5.83万亿元。

2.缴存职工达到了2.76亿人。

3.全国已有321个地区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1.全年累计提取金额达到1.76万亿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稳健增长,全年新增贷款额度 1.57万亿元,贷款总额达到了2.84万亿元。

3.全年新开工住房6523万平方米,全年竣工住房5701万平方米。

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亮点1.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直接使用公积金支付租金,方便租户,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2.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管理,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公积金贷款的精细管理。

3.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方便职工流动,促进经济发展。

展望未来1.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力度,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2.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保障资金安全。

3.进一步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便捷的租赁服务。

结语2016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新起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一如既往地秉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工作,让更多的职工切实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

全国住房公积金面临的挑战1.资金投入不足,公积金缴存基数较小,需要进一步扩大缴存基数。

2.城市住房价格过高,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难以满足部分职工的住房需求。

3.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障职工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提供更好的服务。

政策建议1.政府应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力度,让更多中低收入职工受益。

2.政府应该制定更加有利于居民购房的政策,减少房价的上涨幅度。

3.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保护职工信息安全,方便职工使用公积金。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1]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35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

年末,全国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2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设区的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

有10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88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4个;240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16个,一般事业单位124个。

2014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支

2014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支

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 0.93 邮政业支出 75.65 车辆购置税支出 207.47 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6.98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313.17 其中:资源勘探开发 21.45 制造业 138.85 建筑业 0.04 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 50.38 安全生产监管 11.49 国有资产监管 8.1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45.70 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37.13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25.23
续表 单位:亿元 支出 项目 其他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其中:科学技术管理事务 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 技术研究与开发 科技条件与服务 社会科学 科学技术普及 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其中:文化 预算数 43.50 2580.41 6.90 405.18 1343.23 101.25 49.49 36.61 12.23 24.02 227.68 30.41 决算数 46.00 2436.66 7.06 428.84 1344.97 109.57 50.20 37.33 12.33 24.06 223.00 36.81 决算数为 决算数为 预算数的% 上年决算数的% 105.7 113.2 94.4 103.0 102.3 97.0 105.8 119.0 100.1 101.8 108.2 102.3 101.4 108.2 102.0 122.2 100.8 89.5 100.2 127.2 97.9 109.3 121.0 115.5
风沙荒漠治理 退牧还草 能源节约利用 污染减排 可再生能源 资源综合利用 能源管理事务 其他节能环保支出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其中:城乡社区管理事务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 十二、农林水支出 其中:农业 林业 水利 南水北调 扶贫 农业综合开发 农村综合改革 其他农林水支出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其中:公路水路运输 铁路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

2014年1-7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

2014年1-7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

2014年1-7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14-08-13 13:30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2014年1-7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5038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3. 7%,增速比1-6月份回落0.4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投资34365亿元,增长13. 3%,增速回落0.4个百分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8.2%。

1-7月份,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28833亿元,同比增长14.1%,增速比1-6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投资10380亿元,增长11.6%,增速回落0.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投资11168亿元,增长14.7%,增速回落0.1个百分点。

1-7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63268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 3%,增速与1-6月份持平。

其中,住宅施工面积451577万平方米,增长8. 2%。

房屋新开工面积98232万平方米,下降12.8%,降幅收窄3.6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69069万平方米,下降16.4%。

房屋竣工面积43524万平方米,增长4.5%,增速回落3.6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竣工面积33270万平方米,增长2.7%。

1-7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1782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 8%,降幅比1-6月份收窄1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4828亿元,增长9.8%,增速提高0.8个百分点。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1-7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56480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6%,降幅比1-6月份扩大1.6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9.4%,办公楼销售面积下降4.9%,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增长7.4%。

商品房销售额36315亿元,下降8. 2%,降幅比1-6月份扩大1.5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10.5%,办公楼销售额下降14.0%,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增长8.6%。

1-7月份,东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2643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4.8%,降幅比1-6月份扩大1.5个百分点;销售额21022亿元,下降15.2%,降幅扩大1. 2个百分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建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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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

截至2014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134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设区的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截至2014年末,全国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设立34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29个,一般事业单位213个。

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208个,其中:县(市、区)分中心98个,石油、电力、煤炭等企业分中心86个,省直分中心24个。

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3.66万人,其中在编2.57万人,非在编1.09万人。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目前,各城市主要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运行情况(一)缴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应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向缴存职工计付利息。

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06.50万个,实缴职工11877.3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05%和9.19%。

全年新开户单位22.68万个,新开户职工1575.70万人,净增实缴单位25.44万个,净增实缴职工999.53万人。

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1%。

年末缴存总额74852.68亿元,扣除提取后的缴存余额37046.8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20.88%和16.97%。

表1: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地区实缴单位数(万个)实缴职工数(万人)全年缴存额(亿元)缴存总额(亿元)缴存余额(亿元)全国206.50 11877.39 12956.8774852.6837046.83北京10.03 571.39 1140.33 6605.12 2522.98 天津 4.14 226.02 343.59 2189.81 954.35 河北 5.83 494.81 393.98 2370.20 1324.47山西 4.16 400.40 263.92 1492.58 1025.36 内蒙古 3.52 186.94 260.59 1380.27 901.48 辽宁7.61 463.03 574.66 3683.33 1846.27 吉林 3.41 206.75 218.43 1355.10 749.58 黑龙江 3.18 289.91 279.19 1805.84 966.82 上海21.01 662.84 786.87 5215.592452.08 江苏26.96 957.00 1039.87 5874.41 2675.52 浙江13.63 500.60 783.20 4874.66 2100.03 安徽 4.90 342.40 457.49 2579.01 1156.93 福建7.71 313.03 359.34 2136.36 970.92 江西 3.93 221.15 216.76 1073.10 685.82 山东10.81 777.88 706.60 4086.26 2198.50 河南 6.17 618.52 413.972300.511397.79湖北 5.73 425.75 407.65 2326.54 1383.06 湖南 5.90 433.18 334.64 1826.45 1061.95 广东20.88 1410.72 1440.72 7549.56 3179.06 广西 4.56 241.45 244.49 1500.39 699.68 海南 1.73 86.28 79.55 396.68 229.74 重庆 2.64 223.91 231.60 1188.56 573.99 四川8.33 510.54 587.73 3116.05 1642.60 贵州 3.12 201.68 186.33 889.05537.63云南 3.99 247.51 286.82 1786.11909.24 西藏0.35 21.00 41.77 211.10 121.89 陕西 4.32 370.33 278.971645.47937.38甘肃 2.91 180.67 174.25 1013.88 637.44 青海0.89 42.84 71.77 404.80 224.22 宁夏0.85 52.85 70.87 430.17 202.40 新疆 2.94 169.15 256.70 1427.98 707.73建设兵团0.36 26.86 24.22 117.74 69.92 图1:2014年实缴职工人数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二)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以及离退休等,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宣告死亡等,可全额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并注销账户。

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比上年增长13.99%。

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5714.52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1867.44亿元,分别占75.37%、24.63%。

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37806.26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0.51%。

图2:2014年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占比图(三)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具体贷款条件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分别比上年减少13.14%、14.18%;全年收回个人住房贷款2786.90亿元,比上年增长12.16%;全年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3806.12亿元,市场占有率(全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例)为19.22%。

截至201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85.85万笔、42245.30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1.32%、18.49%。

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5521.9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68.89%,比上年末增加0.33个百分点。

表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表地区全年发放笔数(万笔)全年发放金额(亿元)累计发放笔数(万笔)累计发放额(亿元)贷款余额(亿元)个贷率(%)全国222.516593.022185.8542245.3025521.9468.89北京 4.93 307.97 75.41 3069.27 1871.81 74.19 天津 5.72 220.59 69.27 1664.37 787.37 82.50 河北7.45 178.33 64.28 1169.72 791.48 59.76 山西 3.99 92.36 30.22 391.26 245.02 23.90 内蒙古 5.79 147.20 71.55 911.91 490.90 54.45 辽宁11.86 317.75 116.08 2082.38 1263.93 68.46 吉林 4.69 115.46 44.07 728.72 475.41 63.42 黑龙江 4.94 121.21 58.60 941.77 513.22 53.08 上海12.15 472.20 195.55 4095.36 2012.00 82.05 江苏20.63 621.78 202.18 4233.57 2443.67 91.33 浙江10.15 428.08122.08 3082.63 1779.79 84.75 安徽9.47 241.85 79.78 1383.48 916.54 79.22 福建 5.89 208.55 69.16 1375.07 855.96 88.16 江西 4.63 134.73 44.47 700.93 423.59 61.76山东14.16 370.13 125.61 2318.36 1467.51 66.75 河南10.03231.3768.421176.30805.64 57.64 湖北9.38 273.80 77.27 1459.34 940.36 67.99 湖南7.41 181.95 80.18 1171.46 740.58 69.74 广东15.70 607.94 107.52 2987.74 2049.83 64.48 广西 4.84 114.99 41.88 677.95 460.85 65.87 海南 1.72 47.25 9.37 190.69 154.06 67.06 重庆 3.88 129.21 33.00 706.32 536.33 93.44 四川10.82 272.64 86.78 1542.86 1061.59 64.63 贵州 5.31 124.36 37.64 614.75 430.50 80.07 云南 6.29163.2783.511108.34593.18 65.24 西藏0.56 20.94 4.14 85.54 41.80 34.29 陕西 4.67111.3340.53602.87409.2843.66甘肃 5.02 109.21 47.05 490.48 281.52 44.16 青海 1.65 33.22 18.03 210.43 84.53 37.70 宁夏 1.90 50.04 18.63 264.16 121.31 59.94 新疆 6.54 136.53 60.22 768.59 452.50 63.94 建设兵团0.34 6.78 3.37 38.68 19.88 28.43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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