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成府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成都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顺利推进“十一五”时期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特制定成都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一、“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主要成绩“十五”期间,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
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良好,初步建立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圆满完成了“十五”各项工作目标,进一步开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一)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
坚持发展经济与控制人口两手抓,全市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巩固,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保持全省领先地位。
“十五”期间全市累计出生35.5万人,年均出生率、自增率为6.78‰和0.97‰,比“九五”时期分别下降2.44和2.12个千分点,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4%以上,一孩率保持在87%以上,为全市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综合改革新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以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在建立宏观调控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利益导向、建设先进文化、巩固基层基础、创新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加强队伍管理、维护群众利益和逗硬考核监督机制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成办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1〕9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立足城乡规划,突出地域特色,统筹抓好城乡地名管理。
进一步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协同机制,不断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做好地名规划。
按照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结合、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传承地名文脉与创新文化理念并举的原则,做好地名规划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地名规划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地名主管部门应依据城乡规划,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划草案,经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其他区(市)县的地名规划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比照上述程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由中心城区向外延伸,跨区(市)县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名规划,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协调有关区(市)县联动编制,并按规划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二)统筹抓好城乡地名管理。
地名命名和更名要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彰显文化、好找易记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8〕8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川府发〔1998〕86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通知》是继1997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的又一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户口管理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精神的,一律废止。
二、几项具体政策(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
自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生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应当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成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成都政务大数据资源体系,促进市域地理、人口、经济、文化等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打造智慧政府,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分步推进。
科学制定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年度实施计划,以推动关联性强和业务协同量大的部门信息共享和与民生改善、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关系密切的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为突破口,不断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拓展数据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2.统一标准,规范运行。
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规范共享和开放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确保数据更新及时、质量可靠、可用性强。
3.集约建设,统筹应用。
统一部署全市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及其开发应用平台建设,避免投资导向、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
4.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明确各层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管理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审查机制,正确处理共享开放与保障安全的关系,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基本形成规范、高效的政务数据信源采集和开发利用体系,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水平显著提高,智慧政府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建立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的信源采集体系、资源目录体系、数据交换体系、共享规范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形成标准统一、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政务信息采集、维护、共享工作机制,基础设施及相关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高,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不断增强;在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方面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和资源开发应用体系,支撑成都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的高弹性、高可用、高安全、按需服务的资源服务体系初步建成,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性应用的目标初步实现;面向民生服务、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推进实施一批大数据示范应用,有序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推动社会主体利用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消费和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川办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5日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国办落户方案》)精神,推动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落户120万人以上。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统筹推进。
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统筹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统一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标准。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推动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坚持化存量带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非户籍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已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举家进城落户,逐步带动新增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0.08•【文号】国家统计局公告202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公告为准确及时监测和反映我国人口发展变化情况,为党和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人口有关政策提供基础依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查范围:被抽中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地域。
二、调查登记对象:抽中住房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应在户中登记的人包括:1.调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2.户口在本户,调查标准时点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三、调查内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工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四、调查时间:调查标准时点是2024年11月1日零时。
现场工作时间是10月10日—11月30日。
五、调查方式:由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派调查员到住户家中进行登记,或由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进行登记。
调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出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对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调查对象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抽中作为调查对象的住户,积极支持配合2024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工作,大力提升人口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全员人口数据统计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队伍作用,以采集出生人口、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等信息为重点,做好全员人口数据统计工作。
村(居)要逐户、逐人、逐项采集信息,做到信息完整,按月报送。
乡镇(街道)要根据村(居)上报数据,及时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还应在为群众提供日常服务的同时,主动采集相关信息,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个案数据。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出生医学证明、产妇分娩、计划免疫、住院病案首页等数据与全员人口库数据进行及时比对完善,提高全员人口数据库数据质量。
二、做好生育登记服务要通过发动群众自主登记、服务引导登记、干部采集登记、信息共享登记等方式,促进服务对象应登尽登,确保生育登记率达到90%以上。
一是发动群众自主登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二孩政策和生育登记服务宣传,广泛动员拟生育一孩和二孩的群众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者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全面、及时、准确登记个人信息,提高网络生育登记率。
二是服务引导登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各类服务平台向群众宣传优孕、优生、优育知识,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当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便为办理生育登记的群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生育登记吸引力。
三是干部采集登记。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录登记;对有生育意愿尚未登记的育龄群众要动员其及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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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7]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2
【实施日期】201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7〕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口统计数据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口数据统计工作,客观反映我市人口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人口统计指标含义
(一)户籍人口。
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至今)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
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人口。
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之一,指实际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口。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