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7日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理念,围绕新常态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服务投资和重点项目为着力点,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全市政务服务“比、学、超”大比武竞赛活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1.加强投资审批目录管理。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形成并公布投资审批前置条件目录,严格实行目录管理。
依法规范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严格控制新设立的前置中介服务项目。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2.创新投资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省部署安排,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制定完善可细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3.加强涉审服务机构管理。
全面清理与行政审批关系密切的涉审服务机构,梳理涉审服务事项,优化审查评审流程,加强办事过程监督。
成办发[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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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3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技术导则所指的电子化招投标是指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的招投标活动。
其内容包括运用系统进行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发售、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
1.3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均通过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1.4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书面形式是指用于记载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文书,运用CA认证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书。
2、电子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1电子招标文件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成都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制作生成。
2.2一个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为一个扩展名为GEF的文件,其中包含文字部分(GDF格式文件)、评标参数、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TBF格式)三部分。
2.3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TBF格式是由造价软件生成后导入。
造价软件须使用已经通过四川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鉴定的软件。
2.4若招标文件含有补充答疑部分,应在原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后面添加补充答疑的内容。
如果补充答疑部分涉及评标参数的变动或工程量清单的变动,应保证评标参数和清单数据为变动修改后最终的数据。
2.5电子招标文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2.5.1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时应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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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成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加大规范和治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健全和完善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文广旅、卫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多部门协同和市、区(市)县、镇(街道)、社区等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教育培训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9〕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成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7〕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成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2〕60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北城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北改)启动实施来,改造区域规划编制、项目推动、宣传发动等工作有效开展,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和产业调迁等工作有序推动,目前已启动茶花、绿水青龙等27个片区4500亩土地的搬迁改造,签约30个改造项目总投资约1048亿元,群众热烈拥护,社会反响良好,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为切实解决改造中还存在的政策标准不够完善、社会投资渠道不畅、项目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让更多社会资金、更高水准企业、更有前景项目进入,大力推进北城改造更快更好实施。
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的精神,就北改工程实施涉及的政策范围、审批程序、国土、规划、建设项目报建等具体方面有关政策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成办发〔2012〕20号文的适用范围金牛区、成华区北改规划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再次利用的北改项目,均按“四轴四片”政策享受土地利用、项目报建、房屋征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二、优化规划管理审批机制(一)大力促进产权单位自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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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增设其他条款,未按上述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备案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未按规定改正者,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合格制)。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详细载明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证书;
2.财务要求:近3年内未出现亏损;
3.业绩要求:具备从事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