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转让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继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试点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新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和2019年优化提升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降低企业成本。
到2020年6月底前,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提升告知承诺制效率。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差异化分类改革,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将全流程审批用时控制在20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放管服相结合。
切实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
凡是在事前审批中提出简政放权措施的,应同步配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闭合管理,确保减事项不减责任,放权限不弱服务。
(二)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重大探索创新。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热情,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江苏是全国最早推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省份之一,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与安徽省小岗村同时推行大包干,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发祥地。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市政办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14届1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文件相关要求。
(二)积极采取措施,稳控房价。
一季度末,市政府将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全面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三)各区、县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积极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在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分别不低于15%、5%和30%,全面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8.6万套(户)目标任务。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善融资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徐政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发〔201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围绕将市区房价控制在2011年度新建普通住房(包括新销售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要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要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确保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二)不断创新住房保障模式。
进一步创新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五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15]14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15]1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2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供地结构(一)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根据国家用地政策导向和商品房供求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规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
(二)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等要求,不再将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暂停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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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7]1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的通知
(成办函〔2017〕16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完善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精准调控土地供应,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供应计划,调控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本辖区可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市场等情况,编制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各地前五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平均供地量、上一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供应量、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等指标,统筹平衡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建立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建立成都市国有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集合土地现状、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用地报征、征后实施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地价和房价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