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43页PPT
《涉外法律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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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有四个特点:
美国实行这一标准后,我国彩电行业基本不掌握这些 专利。加上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ATSC的成员,能 够与美国专利持有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中国彩 电企业目前在数字电视技术上获得的专利至少有70%的专 利都是与外观、工业设计联系在一起的,而ATSC标准中 的专利都是与调制解调、信号编译、数字接口有关的,两 方面的专利比较起来,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抵消性。
——国际技术贸易,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 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及相关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使用交易。
——在传统的货物易货交易等有形贸易的基础上,发 展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如安全、卫生、食品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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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优势对我国产品 出口制造障碍。
2001年的6C诉我国DVD案,导致国内一些大型企业 转产,小企业退出生产行列。
0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其中一半来自外 国的跨国公司,日本企业占了大多数。 另外一半发明专 利来自国内。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其余60%即4万件 左右是学校、科研、企业申请。这4万件里又有一半左右 来自三资企业。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只有2万件左右。 这2万件也就是国外大的高科技公司一年的申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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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的专利以发明专利为主,申请的含金量高
发明专利的含金量是最高的。日本企业的申请以发明 专利申请为主。其中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2004发明专利 申请为2423件,占其所有专利申请量的86.14%。其他日 本企业的申请比例也均超过50%。而我们国内的企业申请 专利类型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主(正好截然相反)。 这个现象值得我们企业的深思。
第七章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n 默示的法律选择则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未作出明示的法律选 择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一定的合同条款、词语和案件事实所 推定的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意向。
n 当事人可以明示的方式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party autonomy),已成为世纪公认的原则,但对于默示的方 式选定合同准据法,各国的法院和学者的观点则存在分歧。
第七章涉外债权的法律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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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6
第七章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n 一、合同准据法(applicable law of a contract)的概念
n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n (涉外)合同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
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n (二)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方法: n 1、“分割论”与“单一论(统一论)(unity of
国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甚至在法院 受理案件后作出法律选择的,不过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审 理前作出选择。 n 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n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 不包括冲突法,这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致准则。 n 在我国,从我国立法及实践来看,选择的应是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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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n 3、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效力
n 多数学者主张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效力应依当事人所选择 的法律确定。
n 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范围
n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 原则选择的法律是适用于整个合同关系,还是适用部分 合同关系,以及当事人能否就合同的各个部分分别选择 应适用的法律。对此,目前多数国家和一些国际公约均 持宽松态度。
第8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二、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 1、法院地法原则 理由:侵权法是“准刑法”(萨维尼) 反对:更接近合同法,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莫里 斯) 2、“双重可诉原则”即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 法院地法 3、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 选法院(forum shopping)。因此,一般作为侵 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原则。
我国新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 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三种模式 (一)主张对所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加区分, 采用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主张视不同情形,将不当得利请求权分为 若干种类,每一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三)主张在确定不当得利的准据法时,彻底抛 弃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而采用“个案分析法”
4、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提出人: 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 上发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 基本含义: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 (注意:与合同自体法不同) 理由: 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种各 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是不可能 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起源 典型案例: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贝克科 诉杰克逊”(Babcock v. Jackson)案 2、立法例: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25 条“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 施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 国有更为密切旗国、领海国 (三)海上运输引起的侵权:合同准据法 (四)油污损害:《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1969年订立,1976、1984、1992年通过了三 个议定书。1992年的议定书取代以往的内容。 2、主要是实体内容,也包括管辖权与承认与执行 的内容。
第十二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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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中的财产转让问题。 2、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 3、信托成立的方式问题。 4、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 5、信托的解释和管理问题 6、受托人责任问题。
1、产生:
2、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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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
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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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 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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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接受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 认为,停靠在汕头的“塔瓦洛希望”号轮船就是 “热带皇后”号,从该轮船上卸下的货物就是原告 丢失的货物。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 持有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 要求被告无偿返还货物,如货物已被处置则赔偿。
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港某 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买卖标 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格条件 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 “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达汕头 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进口许 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由于工业 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5年 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
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赔偿责任就赔偿范围而言,一般可分为三种主张:其一是充分赔偿原则;其二是完全赔偿原则;其三是照顾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赔偿原则。
发达国家大多数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充分的赔偿,不仅赔偿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甚至要求其承担可预见的间接财产损失。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立法上给侵权行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并不一致。
例如,古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
它比现代意义上侵权行为的内容广泛,其中“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现代的“违约行为”,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的“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过失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德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和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等行为。
日本民法则把侵权行为称为不法行为,只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导致损害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
如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蒙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的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乃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产生。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在民法上性质如何,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责任,学者为解决这一问题曾先后提出以下三种理论:(一)法条竞合说。
(二)请求权竞合说。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又是如何处理的呢?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程宗璋(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北京100080) 摘 要 对当今处理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与发展以及在我国的理论实践,作了全面的比较评介,并对我国现行的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制度之不足提出建议。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准据法分类号 D997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the Action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Rights C 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Cheng Zongzhang(Beijing Law-pr otecting Center A g ainst Illeg al Co mpetition,Beijing100080)Abstract T his ar ticle m akes an o ver all evaluatio n of the la w applicat ion to the act ion o f t heinfr ing em ent of the r ig hts about fo reign affairs,the development and the theor etical practicein o ur countr y and puts for w ard some sugg estio ns o n t he deficiency o f the application of lawto the actio n of the infr ingement o f the rights abo ut fo r eign affairs.Key words actio n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 ig hts;conflict with t he law;application of law;par adependent law 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侵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