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2005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6年6月,全省共纳入农村低保对象93.9万人,人均月补差37元,其中省补地区69.9万人,人均月补差29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农村低保已成为一项惠及我省农村千家万户贫困群众的“民心工程”。
由于农村低保是一项开展时间较短的全新工作,全省各地工作进展和管理水平还很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巩固成果、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工作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意见》和各地制定的保障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障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一是要将所有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足额。
任何地方不得以地方财力困难、人员力量不足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排斥在外。
二是要关心突发性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济。
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照现行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济。
低保动态管理制度通知

低保动态管理制度通知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好低保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改进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通知: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社会保障知识普及(一)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做好低保政策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对低保政策进行深入宣传,确保低保政策被广大困难群众熟知,做到政策不脱离实际、政策不脱离群众。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二、建立健全低保动态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低保动态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困难群众的各项资料。
(二)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低保资金使用合理、公正。
(三)建立健全大数据分析系统,及时发现低保群体的变动情况,保证低保动态管理的精准性和及时性。
三、严格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一)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程序,对低保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建立健全低保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低保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低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
(三)建立低保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对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一)加强低保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工作人员熟悉低保政策和管理流程。
(二)建立健全低保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对低保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激励优良管理人员,促进低保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一)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引导,引导低保对象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和生活观念。
(二)加大对低保群体的关爱力度,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六、加强督查检查,确保措施落实(一)建立健全低保制度督查检查制度,强化对低保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3a79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78.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2010年11月18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地着力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尽力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取得较大进展。
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对低保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基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部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低保对象大幅度增长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恶意骗保、人情送保、跨区域重复登记、重复领取低保金等现象不断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确保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深入开展和有序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切实纠正错保、漏保情况。
在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审核关。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进行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
二是严把公示关。
必须严格执行和充分完善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公开栏、宣传栏,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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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81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起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改为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该制度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应保未保、管理不规范、基层力量薄弱和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发展。
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把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一)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藏政发[2011]6号)精神,从2011年1月开始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5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于年底以前按新标准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化 、 范化 、 制化健康 发展 , 力保 障 了城乡 困难群众 的基本 生活 。但一些 地方仍 然存在 低保政策 执行走样 , 规 法 有
“ 情保 ” “ 系保 ” “ 人 、关 、轮保 ” “ 、骗保 ” 问题 时有 发生 。为进一 步做好城 乡低保 工作 , 等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 下 :
育 、 房等 专项 救 助仅 与低 保对 象挂 钩 , 住 导致 低 收人人 群 “ 挤低 保 ” 的现 象 。民政部 门要按 照 高于城 乡低 保保
障 比例 3 %一 5 %的范 围 , 建立 包 括城 乡低 保 、 城市 “ 无 ” 三 和其他 困难 人员 的整个低 收 入 困难 家庭 档案 。相 关 部 门要 将 专项 救 助 范 围 由城 乡 低保 对 象扩 展延 伸 到建 档 的所 有 低 收人 困难 家庭 .有 针对 性 地 给予 帮扶 。 降 低 困难 群众 对低 保 制度 的依 赖 。
的房 屋产权 证 明 申办登 记 。
( 十) 三 对筹 建 期较 长 , 从 事 除煤 矿 、 且 非煤 矿 山 、 客货 运 输 、 险化 学 品 、 危 民用 爆 炸 物 品等 高危 行 业 、 食 品药 品 生产 、 以及 依 法应 由环保 部 门先行 审批 以外 的行业 , 实行 主体 资格 与 经营 资格 相分 离 的登记 制度 , 先 行 颁 发 营业执 照 , 确认 其 主体 资格 , 营范 围核定 为 “ 营筹 建 , 经 经 未经 许 可审批 和 变更 登记 , 得从 事经 营 活 不 动” 。待 企业取 得 相关批 准 文件或 许 可证后 , 核准 变更 其经 营范 围 , 认其 经营 资格 。 再 确 ( 三十 一 ) 资者 确 因资 金 困难 无 法按 期 缴付 出资 的 , 许 公 司 ( 投 允 除一 人公 司外 ) 改 章程 、 修 延长 出资 期 限, 也可 在章 程 规定 的 出资期 限届满 前 , 依法 减 少注 册资 本 。非 上市 股份 有 限公 司发 起人 转让 股 份 的 , 章 在 程 中载 明转让 后 的股东 、 出资额后 , 可依公 司 申请办 理章 程备 案手 续 。 ( 三十 二 ) 未按 规定 参 加 年检 、 照 的企 业 、 体 工商 户 , 对 验 个 以及成 立 后超 过 6个 月未 开业 , 者开 业 后 或 自行 停 业连 续 6个 月 以上 的企业 , 可暂 不 吊销 营业 执照 。对 确 有继 续经 营 意愿 的 , 导 其完 善年 检 、 指 验照 手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462567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06.png)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2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当前,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f3b8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6e.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07年7月1日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常年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今年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作具体划定,只明确省对地、县的年人均补助水平。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公布执行。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根据农村低保全面核查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统计的有关数据,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省级财政补助人口基数,确保应保尽保。
各分县数据由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按有关规定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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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各乡镇要将城乡低保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研究低保工作,及时决策有关工作事项,要选派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素质好的干部从事低保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将城乡低保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区政府每年听取一次城乡低保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城乡低保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区民政、财政、统计、发改、审计、劳动保障、建委、人事、农委、经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城乡低保联席会议制度,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低保的相关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的问题。
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要配合低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接受低保工作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和本辖区居民的收入证明。
如提供情况不属实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区、乡镇两级负担。
从2006年3月1日起,城市低保资金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农村低保资金负担方式仍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区农村低保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房政发〔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负担比例支付低保金,不得拖欠低保金,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城乡低保标准,不得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城乡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必须齐备,严禁冒领。
四、小城镇户口视同非农业户口。
在办理低保工作中,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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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户口居民享受与非农业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五、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帮扶活动。
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使之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变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摆脱贫困,为构建和谐房山做出积极贡献。
六、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我区城乡低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