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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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对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对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

2010年,为拓展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美国一家从事生物科技研发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1年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合同约定,中国企业以现金出资500万美元,占合资公司60%的股份,美国公司以现有技术及设备出资,占合资公司4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纠纷起因合资公司成立后,中国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和生产,但美国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核心技术。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核心技术。

美国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已过时,且中国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投资款项,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美国公司还指出,中国企业涉嫌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核心技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三、诉讼过程1. 美国法院受理案件2013年,中国企业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调查取证在诉讼过程中,美国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3. 开庭审理2014年,美国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资合同履行情况、技术提供情况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4. 判决结果2015年,美国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中国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中国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因此,美国法院驳回了中国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问题本案中,中国企业与美国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美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核心技术,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中企A是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中国企业,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企A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投资建设了一系列海外基础设施项目。

2018年,中企A与某国政府签订了价值10亿美元的公路建设项目合同。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合同条款争议等原因,双方产生了严重的法律纠纷。

二、纠纷概述1. 项目背景:中企A与某国政府签订的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中企A负责设计、融资、建设、运营一条连接该国南北的公路。

项目总工期为4年,投资额10亿美元。

2. 纠纷原因:- 政策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某国政府为应对国内经济形势,对相关投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导致部分合同条款与新的政策不符。

- 合同条款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如工程变更、工期延误、风险承担等。

- 利益冲突:由于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双方在项目收益分配上存在分歧。

3. 纠纷过程:- 协商阶段: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阶段: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最终判定中企A败诉,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某国政府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 在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国际投资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 中企A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 合同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中企A应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性,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政策变动、工程变更、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条款。

- 中企A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合作伙伴的沟通,及时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变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法律救济途径:- 在发生纠纷时,中企A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 在选择法律救济途径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情况、成本效益等因素。

4. 海外投资风险控制:- 中企A应建立健全海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监控和应对。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投资者A公司与英国B公司之间的跨境投资纠纷。

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6年,A公司决定投资英国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获得B 公司10%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因股权比例、分红、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破裂。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占B公司10%的股权,因此A公司享有B 公司分红权。

然而,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导致分红问题产生争议。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款已投入B公司,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若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违反投资协议、侵害A公司权益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分红义务,侵害了A公司的权益,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A公司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以确定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双方都减少10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 双方都减少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首先合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 其次中国法律对合资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400万美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 万美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美元, 美元 , 本企业再减少注册资本就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了。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 所以不用偿还 不用偿还。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所以不用偿还。法 担保是无效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 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 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 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 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案例简介(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外方贷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外方很少分得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担 保人清偿债务。 保人清偿债务。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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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案例5.1: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

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②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④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

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

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案例5.2:2008年1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的一座办公大楼,合资兴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除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以外的其他出资,各自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

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

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拟在酒店附近修建高尔夫球场。

由于需要占用某乡大量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

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则在2月2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本题中,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666.67万美元,而本题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中,合营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5%,而不是4个月内。

③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

④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

本题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⑤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题中,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本题中,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因占用大量耕地不合法。

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本题中,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在15日之内进行了通知和公告,时间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5.3:2006年6月2日,英国的A公司和境内的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A、B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

⑵A公司收购B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900万美元。

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5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⑶C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美元增加至2200万美元,增值部分双方分期缴付,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

⑷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

⑸C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⑹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咨询。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A公司在中国咨询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A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⑴根据本题要点⑴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⑵根据本题要点⑵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⑶根据本题要点⑶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交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⑷根据本题要点⑷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⑸根据本题要点⑸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根据本题要点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⑺根据A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A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答案: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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