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修订稿
公司法修修订 案例

公司法修修订案例
公司法修订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内部管理的不完善,导致股东之间产生了许多纠纷。
为此,公司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加强内部管理,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案例分析: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因此,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
其次,在本案中,由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内部管理的不完善,导致了股东之间的纠纷。
因此,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并且应当在修改完成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应当在修改完成后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同时,公司应当在修改完成后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中英对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中英对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Rules on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发文日期:2009年06月22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商务部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9年06月22日所属分类:兼并与收购(公司法->兼并与收购)Promulgation Date: 06-22-2009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Promulgator: Ministry of CommerceDocument No: 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Effectiveness: EffectiveEffective Date: 06-22-2009Category: Merger & Acquisition(Company Law->Merger & Acquisition)全文:Full text: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Order of the PRC Ministry of Commerce No. 6, 2009 on Promulgating the Rules on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 2009年6月22日June 22, 2009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Rule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Rule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andards of Reporting Business Operator Concentration, it is hereby amended the Rule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as follows: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法律意见书修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从事某项业务。
在协议签订前,甲方委托本律师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原法律意见书内容1. 协议主体资格经审查,甲方和乙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
2. 协议内容合法性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3. 协议条款的完善1)协议中关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条款,建议进一步明确。
2)协议中关于合资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条款,建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建议增加仲裁条款。
4)协议中关于保密条款,建议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
三、修订意见1. 关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条款建议协议中明确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条款,具体如下: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2)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XX万元,乙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XX万元;3)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2. 关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条款建议协议中明确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条款,具体如下:1)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董事会由甲方和乙方各派一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甲方担任;3)合资公司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占XX%,乙方占XX%;4)合资公司亏损分担比例为:甲方占XX%,乙方占XX%。
3.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建议在协议中增加仲裁条款,具体如下: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3)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4. 关于保密条款建议协议中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具体如下:1)保密范围:本协议及合资公司业务相关的技术、商业秘密等;2)保密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资公司终止之日止;3)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23年公司法修订案例

23年公司法修订案例Hey小伙伴们,今天要跟大家聊的可是个大事儿——23年的公司法修订案例! 这可不是一般的小打小闹,而是关乎我们每一个企业主、投资者乃至普通打工人的大事儿!一、开篇先来个小科普公司法,简单来说,就是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一本“大法”。
而这次修订,就像给这部大法来了一次全面“体检+升级”,让它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更加接地气、更实用!二、修订亮点大盘点✨1.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以前啊,开个公司得实打实地往银行存一笔注册资本,这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压力山大啊!但现在不一样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大大放宽了注册资本的要求,实行了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你可以先写个数字,承诺未来多少年内缴清,这就大大降低了创业门槛,让更多人有机会实现老板梦!2.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以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时候就像一场“权力的游戏”,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只能干瞪眼。
但这次修订,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让每一个股东的声音都能被听见,让公司治理更加民主、公平!3. 股东权益保护升级股东是公司的“衣食父母”,保护他们的权益就是保护公司的未来。
新修订的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知情权、分红权、诉讼权等方面的保护,让股东们更加安心地投资,不用担心被“坑”!三、内外视角看变革从内部视角来看,这次修订无疑为公司内部治理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让公司运作更加规范、高效。
而对于外部投资者来说,更加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无疑增加了他们的投资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次修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背后是无数专家学者的智慧结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它不仅仅是对公司法的修改,更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一次深刻反思和优化!四、引导评论与思考小伙伴们,你们对这次公司法修订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它太过激进,还是不够彻底?或者,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希望能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看到?快来评论区留言吧!让我们一起探讨,共同见证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总之,这次公司法修订,就像是一场及时雨,滋润着中国经济的每一寸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案例

(1)合资各方两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 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 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 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 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 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 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 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根据以上要点,请分别回答下列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与中国上海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 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 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 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 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 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 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 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 由。
合作期限为11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 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 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 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 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 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房屋以及 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 合作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的 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 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 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 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 补偿。(3)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 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企业除 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 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
涉外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我国某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甲公司决定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乙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丙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还约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丙公司于2010年8月正式成立。
2. 丙公司成立后,甲公司派驻了多名高级管理人员,乙公司派驻了技术人员。
然而,由于甲、乙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丙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3. 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产品研发能力不足等问题,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纠正这些问题,否则将解除合同。
4.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后,认为甲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公司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5.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三、仲裁裁决1. 仲裁庭认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丙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管理等内容,但双方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导致丙公司陷入困境。
2.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在财务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了丙公司的正常运营。
因此,仲裁庭支持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修订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企业章程作为企业的“基本法”,对于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企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市场环境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修订成为了一项必要且重要的工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修订的必要性1、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中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特别是在涉及外商投资的领域。
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对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经营范围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确保企业的运营符合法律规范,及时修订章程以反映法律的变化是必不可少的。
2、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调整经营策略、扩大经营范围、进行资产重组等。
这些变化可能需要对章程中的股权结构、决策机制、利润分配等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以适应企业新的发展需求。
3、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转变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波动,都可能影响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为了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适应性,通过修订章程来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模式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二、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修订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修订后的章程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稳定性原则在保障企业适应变化的同时,要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性,避免频繁修订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和成本。
3、公平性原则章程的修订应充分考虑各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各方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4、透明性原则修订过程应保持透明,充分征求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及时向他们披露修订的内容和原因。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修订的程序1、提出修订动议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提出章程修订的动议,并说明修订的原因和目的。
2、制定修订草案由专门的工作小组或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动议,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章程修订草案。
3、征求意见将修订草案发送给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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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案例: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 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说明理由。(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6)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 (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合并购的条件。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②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④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案例: 2008年1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的一座办公大楼,合资兴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除资产对价等额部分 的以外的其他出资,各自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拟在酒店附近修建高尔夫球场。由于需要占用某乡大量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则在2月2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本题中,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万美元,而本题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 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中,合营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5%,而不是4个月内。 ③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 ④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本题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⑤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题中,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本题中,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因占用大量耕地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本题中,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在15日之内进行了通知和公告,时间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 2006年6月2日,英国的A公司和境内的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A、B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 ⑵A公司收购B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900万美元。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5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⑶C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美元增加至2200万美元,增值部分双方分期缴付,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 ⑷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 ⑸C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⑹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咨询。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A公司在中国咨询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A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⑴根据本题要点⑴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⑵根据本题要点⑵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