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 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企业 。
• 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2000年(修订本)
• (三)合同与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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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 以按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 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
① 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 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 土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 只以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
•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 国投资者。
•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 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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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 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 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 在国管辖。
•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 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 力继续经营的。
•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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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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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合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营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企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业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第六章购买与销售第七章税务第八章外汇管理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一章工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77张)

发起设立程序
发起人发起, 公司预先名称核准 草拟章程 行政审批
报送章程,验资, 申请登记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发起人认足股份
登记并发给营业பைடு நூலகம்照
7
募集设立的的特殊规定: A、为了防止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发起人 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开办公司,对发起人 认领的股份作出了最低限制。
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ABC
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 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 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 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 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 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 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未剥夺政治权 利)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 摊为生
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禁止) 4、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5、A股,B股,H股,S股,T股,N股
练习
某公司2008年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60 万元,2008年度的股东会会议中对修改公 司章程的事项作出决议,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 A.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B.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C.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D.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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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该题所说的公司依法成立的注册 资本为260万元,可以判断该公司不是股份 有限公司,而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修 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别决议,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 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商投资法PPT课件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1、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 (1)成员 ▪ 不少于3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名额由合营各方
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属合 营各方担任。 ▪ (2)会议 ▪ 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2/3以上董 事出席。 ▪ 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 ▪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 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 2、出资比例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中 外合资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外资企业: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 中外合作企业(合伙):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比例由商务部规定。
▪ 2、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 3、法律程序
▪ (1)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 (2)审批机关审批:3个月;
▪ (3)办理工商登记:1个月内申请工商登记。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1、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应符合公
▪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 外方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 率;
▪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 (5)其他财产权
▪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 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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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 万美元
【答案】B 【解析】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因此,甲至少应 出资:210×60%=126万美元。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2005年)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投资总额在420-1000万美元 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合营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建筑物、 厂房、机器设备、其他物料)出资,还可以用工 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必须是外币。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 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特征
■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 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乃股权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 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设立的程序 ■申请 ■审批 ■登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 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 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 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 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答案】A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 本。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 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 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万美元。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解释】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注 册资本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 (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 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 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例题1·单选题】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 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 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 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 万美元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 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 料
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 大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不予批准的: 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
合同规定分期交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 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均由合营企业 董事会聘请。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 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通过法律 规范合营企业,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 理,促进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该法体现了 坚持独立自主、贯彻平等互利以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 护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职工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1、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