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广州市白云区2019年度建新方案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四批建新方案的批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规范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剂资金收取第四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缴纳调剂资金,鼓励多买多用。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第五条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第六条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第三章调剂资金下达第七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第八条下达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出价格确定。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先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背景下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评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背景下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评估摘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作为城市开发项目计划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之外的另一种补充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其本身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复垦节余的低效建设用地指标。
由于地区发展发展不平衡,部分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然而部分区域发展则存在大量低效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将发展较慢的区域的低效用地复垦腾挪出指标,从而挂牌转让给急缺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域,实现范围内建设用地动态平衡、区域协调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措施。
”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概述(一)建设用地指标分类建设用地指标来源主要来源分为新增和存量。
新增是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计划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意味着其他用地向建设用地转换。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表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理解为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即新增建设中进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
取得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从本质上意味着特定空间/时间范围内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减少、建设用地的增加。
2023年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中第七条明确,“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为切实做好X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XX〕138号)、《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出发点,以破解城镇用地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等问题为导向,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有效推动农村“空心房”和建设用地整治,助推脱贫攻坚,不断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六大攻坚战”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协调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统筹安排、规范操作;自愿合法、维护权益;政府主导、乡镇主体;主管部门牵头、责任单位协同;市场运作、循序推进。
二、立项条件与区域设置(一)立项条件全面查清农村“空心房”整治中符合要求的地块情况,与其他废弃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
项目区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土地利用现状或年度变更图上为建设用地。
2.复垦潜力大,复垦地块面积不小于2亩,坡度小于25度。
3.拟复垦地块应与周边农用地相连,选址合理,不得“开天窗”。
4.已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取得群众支持。
(二)项目区设置以符合条件的拆旧地块为基础,由县自然资源局按《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区及其实施规划,报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立项。
(三)建新区设置在取得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项目区相应地块按规划方案进行拆旧复垦,经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核验后再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编制建新方案,建新区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返还乡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一)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
帮扶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确认的调剂任务函告自然资源部(详见附件 1 )。
自然资源部汇总确认结果后函告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帮扶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剂工作,使用调入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将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
(二)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
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以下简称调出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能够调出的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资金总额函告自然资源部,并说明已完成验收情况,附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暂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应在完成验收后,及时填写《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完成验收统计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计表》)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函告后,依据监管系统等,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或《统计表》完成核定,并将结果函复调出省份,抄送财政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调出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函告前将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备案。
二、节余指标使用(三)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
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实行台帐管理,进行年度核算。
帮扶省份超出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增加购买的节余指标,以及调出省份低于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减少调出的节余指标,与下一年度调剂任务合并,统筹分配到深度贫困地区。
已确认的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它计划指标配合使用;已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满 3 年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指标和资金。
省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研究

省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研究摘要: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国家提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新事物,是国家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部署,建立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平台是对国家部署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是对相关政策深切把握后地创新实践,做好制度建设,做好完备的配套措施,发挥好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本文从建立省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角度探讨创新土地要素保障机制和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新实践。
关键词: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交易规范化精准供给土地节约集约正文:一、制度背景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1]提出要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2]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省级脱贫任务较重的县、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县以及黄河滩区脱贫县等县(市、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允许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
2019-2021年,没有统一的市场和供求信息,均为调剂双方线下自行沟通达成协议,在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市场中,供需不平衡,市场信息不对称,价格波动大,由于机制不完善,违约现象不断。
按照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结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出台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3]等有关文件规定,节余指标调剂范围进一步扩大,调剂行为日趋活跃,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强化土地要素的支撑作用,发挥市场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批次用地审查要点
附件4批次用地审查要点一、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二)政策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地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19〕1439号)。
4.《关于建设占用“可调整地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意见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0〕10号)。
(三)审查要点1.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告中对拟审批的用地有无涉及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是否进行说明;2.核查厅本级是否存在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3.如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召开会审会议,由行政复议诉讼涉及的实体问题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审会议决定是否通过会审。
二、地类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对地市申报材料中请示文的地类面积与批次用地生成的图形,分析提取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
(二)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三)审查材料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报告)。
2.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上用红线标注建设拟征(占)用土地的范围。
3.批次用地坐标红线。
(四)审查要点1.一般审查要点(1)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依据(每年省厅都会发文明确使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时间),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或审查报告)中涉及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确保各地类和面积准确。
(2)提供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清晰且符合相关要求,拟征(占)用土地范围、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直观地反映在相关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面上等。
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2.2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余指标调剂双方省份应充分协商对接,对调剂指标规模、调剂资金总额、调剂指标拟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后,分别提出调剂节余指标需求、填报调剂节余指标需求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同步函报自然资源部。
格式文本和样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完成拆旧复垦验收后,应将复垦地块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地类变更,并将矢量坐标等按要求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确保“数、线、图”一致,填写调出节余指标验收统计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节余指标核定申请。
同一年度调剂给同一省份的节余指标,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核定。
格式文本和样表详见附件3。
三、调入节余指标省份支付调剂资金后,可按照国家核定的节余指标实施建新。
调入节余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他计划指标配合使用。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旧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防止撂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适时跟踪督察。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读
四、开展增减挂钩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安置点选址要充分尊重拆迁农户的意愿和 风俗习惯,方便老百姓生产生活,并结合地理位 置,新村建设规划、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产业发 展规划、交通条件、水源供给能力、安置点建修 成本等情况,规模大小要适度,选点布局要合理, 一般控制在10-20户人(条件差的村安置点至少3栋 房屋6户人,安置点可根据实施规划批复情况占用 原有部分旧宅基地和其周边的耕地,降低聚居的 难度),安置点人均综合用地控制在50-60平方米。
三、如何开展增减挂钩(实践与探索)
2、项目工作流程
立项
变更
验收
三、如何开展增减挂钩(实践与探索)
3、我县增减挂钩项目的实践与探索
(1)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R县被省国土资源厅纳入增减挂钩项目试点县。 截止2017年12月,R县通过招商引资申报增减挂钩项目88个, 共引进投资企业40家。其中批复项目30个,涉及25个乡镇, 107个村(贫困村45个),批复挂钩周转指标10705亩,节余 指标8664亩。申报入库15个,涉及17个乡镇,57个村(贫困 村22个),申请挂钩周转指标4650亩,节余指标3750亩。截 止目前,竣工验收取得省厅颁发的指标合格证书的项目共10 个,节余指标2607亩。2018年,R县成功招商国有企业实施 增减挂钩项目,拟定规模5600余亩,涉及25个项目,97个行 政村,23个贫困村。
六、如何将增减挂钩与易地扶贫搬迁相结合
“十三五”期间,R县将对68个乡(镇)508 个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共计搬迁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11811户40517人。平均每个村实施易地扶贫 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约23户,覆盖幅员面积广,单 个村拆旧数量少,房屋布局较分散。而增减挂钩项 目有着它自身的特点和技术规范要求,如何将二者 有机结合,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8年第0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7月13日附件1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收取第四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及其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等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有关省份。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五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第六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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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广州市白云区2019年度建新方案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四批建新方案的批复
《关于审核广州市白云区2019年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第十四批建新区实施方案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号)、《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粤自然资规划发〔2018〕15号)规定,现对你市白云区2019年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四批(上官苑二期项目)建新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广州市白云区2019年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四批(上官苑二期项目)建新方案。
项目建新区总面积138.1290亩,其中农用地83.9730亩(耕地82.3890亩、其他农用地1.5840亩),建设用地37.0800亩,未利用地17.0760亩。
所需指标138.1290亩在省下达你市2019年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中统筹安排。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的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新方案,切实保护相关土地权益人利益。
三、项目建新区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四、请你局按规定认真做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的台账管理、信息在线备案等工作。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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