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随机抽查2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随机抽查3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是否违反规定使用童工随机抽查4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监督检查《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教育部令第1号)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市教育局市属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随机抽查5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检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工作随机抽查6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校车管理规定 2024 年版详解》校车,作为孩子们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未来。
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校车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4 年版的校车管理规定更是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详细规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校车的定义和标准。
2024 年版规定中,校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应急出口设置等。
同时,校车还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在驾驶员资质方面,2024 年版规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同时,驾驶人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此外,还需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的行驶路线也是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对于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2024 年版规定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榕教安全[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教安全〔2013〕6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现将《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教育局2013年7月18日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基本情况福州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53805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497976人,寄宿制学生50984人;乘坐公交车上学的学生68258人,乘坐校车的学生6219人。
在园幼儿216173人,乘坐校车的幼儿8960人。
现有的校车493辆,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45辆,接送幼儿学生的校车448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28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员有478人。
三、工作目标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榕教高〔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榕教高〔2024〕13号有关市属民办高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9〕117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发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3-2024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榕教高〔2022〕15号),经市政府批准,2024年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项目9个,专项资金746万元。
经研究,下达专项资金646万元,并延迟部分项目的资金下达(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与管理1.各项目校要严格按照《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加强资金及资产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有序、高效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如实如期完成。
2.项目完成时,即编制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含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情况、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情况) ;提交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结项审计报告(对自筹资金、专项资金在内的所有总投进行审计)。
3.市教育局将跟进项目进度,按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组织结项验收。
二、延迟下达项目根据《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为切实推动高校规范办学,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延迟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2024年度项目“时尚设计虚拟(VR)仿真实训教学空间”的扶持资金下拨,直至学校相关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若本年度财政周期内未完成整改,则取消该年度资金奖补。
附件: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分配方案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4月15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榕教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榕教规〔2024〕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校车服务方案

校车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校车是学校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的学生接送服务。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和学生人数的增加,校车服务方案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本文将就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车服务方案的目标为了确保学生接送的安全和高效,校车服务方案的目标如下:1. 提供安全稳定的校车运行服务:确保校车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包括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备经验丰富的驾驶员等。
2. 提供便捷高效的校车接送:根据学生的分布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校车线路和时间表,确保学生能够准时、准确地抵达学校。
3. 提供舒适愉悦的校车环境:为学生提供舒适、干净、整洁的校车环境,让学生在校车上能够安心休息或进行学习准备。
三、校车服务方案的内容1. 车辆选择与使用:根据学生人数和路线需求,选择适当规格的安全校车进行运营。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2. 驾驶员培训与管理: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包括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等。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乘车安全。
3. 线路规划与调整:根据学生居住区域和学校分布,合理划分校车线路,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满足不同学生的接送需求。
4. 时间表制定:根据学校上下课时间和学生学习兴趣,合理制定校车行驶的时间表,确保学生能够在预定时间准时到达学校。
5. 学生管理和安全监控:制定严格的上车、下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有序上下车,并配备监控设备对校车内外状况进行监控,预防事故和问题的发生。
四、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1. 宣传与沟通:在学校开展校车服务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车服务的重要性和优势,并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使用者的需求和问题,以便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2. 学校与社区合作:与社区合作,提供更多的校车停靠点,减少学生的接送距离,提高服务范围,增加服务质量。
3. 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校车运行的安全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闽政办[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省政府《关于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90号)有关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部署,以及省政府召开的校车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起,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二)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对现有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购置的未达国标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
(三)到2012年底,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接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二、具体任务(一)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在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部开通学生周末上学、放学接送班车,班线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学生周末上下学乘车难问题。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的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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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教安全[2013]6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教安全〔2013〕6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现将《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教育局
2013年7月18日
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基本情况
福州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53805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497976人,寄宿制学生50984人;乘坐公交车上学的学生68258人,乘坐校车的学生6219人。
在园幼儿216173人,乘坐校车的幼儿8960人。
现有的校车493辆,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45辆,接送幼儿学生的校车448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28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员有478人。
三、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四、工作原则
(一)以县(市、区)为主。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
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
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五、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