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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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由政府指定,主要负责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取专户制度,即开发企业需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预售资金监管程序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监管,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规划、销售计划等;(二)监管机构对开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存款凭证;(四)监管机构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查验销售合同、核对购房者的预付款情况等;(五)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六)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必须直接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向个人或其他账户支付。

第五章监管措施与处罚第五条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处罚:(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二)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并公示其失信行为;(三)吊销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四)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第六章其他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任何与本细则相违背的规定。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监管机构所有,如有修订或调整,将及时公布并施行。

编制说明: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支付给开发商的资金,包括商品房订金、首期款、二期款、临时性贷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管公正、透明。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机构。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三)有相关业务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二)核实购房人支付预售资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三)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四)核实购房人已履约的情况,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五)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流转和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

3.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开发商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由开发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确保独立于开发商自有资金账户。

2.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应当如实公示,并定期更新。

三、预售资金划拨和使用1.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及时划拨购房者的预售资金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开发商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非购房用途;(2)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经营活动;(3) 不得挪用预售资金用于开发商自身的其他经济利益。

四、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1.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实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定期向购房者公示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3.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购房者权益保护1.购房者可以向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查询和咨询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随时了解自己的权益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提出的查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回应,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2.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被限制办理商品房预售活动。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余杭房产信息网--杭州余杭房产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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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余杭房产信息网--杭州余杭房产官方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定书(示范文本)》的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定书(示范文本)》的

各 股 份 制 商业 银 行 杭 州分 行 , 邮政 储 蓄 浙 江省 分 行 、 州 市 分 行 , 州银 行 , 城 市 商业 银 行 杭州 分 行 , 杭 杭 各 杭 州联合 银 行 , 外 资银 行杭 州分 行 : 各
为进 一 步规 范 商 品房预 售 资 金监 督 管理 , 保 商 品房 预 售 资金 用 于相 关 工程 建设 , 确 防止 商 品房 交 易
金账 户 , 立 的资金 账 户账 号 应 当 开 与预 发放 资 金账 户账 号~ 致 。 管 监 银行 在账 户 开 立后 五个 工 作 日内 ,
将房 地产 开发企 业 的 开户 申请 书 、
第 五 条 批 准 预 售 的 商 品房 建
设 项 目应 当全 部 纳 入 预 售 资 金 监
( )督 促 检 查 商 品房 预 售 资 一
金监 管 的实 施情 况 ;
( )办 理 商 品房 预 售 资 金 监 二 管协 议 的备 案 工作 ;
( 受理商 品房预售资金 收缴 、 三) 使用 中违法违规行 为的投诉处理 ; ( 四)商 品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其
他 有 关工作 。 各 级 房地 产 行政 主 管部 门 、 人 民银 行 和 银 监 部 门 应 当建 立 商 品
售 资 金 的 收 缴 、使 用 实 施 监 督 指
导 。人 民银 行 、 监部 门负 责对 监 银
管 银 行 的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行 为 进 行
监督 检查 。
市 、 ( )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县 市 房 门具体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的商品房资
金监督管理 。主 要履行 以下职责 :
风 险 , 障预 售 商 品房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益 , 护 房地 产 市 场正 常 秩序 , 据 《 保 维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市 商 品房 预售 管理 办 法 》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 、城 等 在调 查 研究 和 广 泛征 求意 见 基础 上 , 定 了 制 《 江 省 商 品房 预 售 资金 监 管 暂行 办 法 》 《 江 省 商 品房预 售 资 金监 管 协 议 书 ( 范 文本 ), 印 发给 浙 和 浙 示 》现 你 们 , 结合 当地 实 际尽 快 研 究制 订 具体 实 施 细则 , 组 织房 地 产 开发 企 业 、 行 机 构 、 请 并 银 工程 监理 等 相 关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预售人:(以下简称甲方)预售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资金监管人:(以下简称丙方)签于: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____合同法》、《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一、预售商品房概况一、1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座落位置: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4预售房屋面积:5、预售房屋幢数:二、资金监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____%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2、帐号:四、申报使用预售资____序及应提交的材料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提高购房者的资金安全保障,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开发商在进行预售时,需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目的、收取方式及监管措施。

第三条:商品房开发商在收取购房者预售资金时,应当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代为监管。

第四条:购房者在支付预付款时,应当将款项直接支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

购房者支付的预付款不得进入开发商的自有账户。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将购房者与相应的预售资金进行绑定。

购房者办理购房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购房合同。

第六条:商品房开发商应妥善保管购房者的预付款,并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预售资金。

开发商不得将购房者的预付款用于非约定用途。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商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向监管机构报告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配合监管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九条:商品房开发商如未按照约定使用预售资金,在购房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交付购房单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购房者进行赔偿。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均按照本细则进行执行。

以上所述,为我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个人见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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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其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且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独立企业法人。

签订《监管协议书》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相对应。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协议书》;
(二)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三)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四)监管项目各阶段详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未签订《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

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资金账户。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直接划入资金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

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费用的,应当提交购销合同;
(二)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缴费通知书;
(三)用于偿还在建工程贷款的,应当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与支取贷款金额的证明及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四)用于支付税款的,应当提交纳税通知单。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使用手续,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超出工程进度使用预售资金额度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三)未将预售款存入资金账户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资金监管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中支取。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

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本
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为确保监管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对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列入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金账户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编制人员编制虚假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将其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的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材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3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监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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