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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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京建发〔2019〕43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联合抽查是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1 —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环执法〔2024〕152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执法检查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其中,事中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执法检查范围,抽取25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执法检查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目录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五、城市道路挖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六、商品房预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八、三级及三级以下园林绿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九、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及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机构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市住建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一)审批管理1.审批权限。

在安庆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庆市住建委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窗口受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实行网上申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十八公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市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二、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5号)执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这些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监管,确保项目合规合法,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事中监管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规划、施工许可、验收审批等重要环节。

这些环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督和把关,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环保合规。

事后监管制度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督,主要包括完成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安全监察、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等方面。

这些监督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问题,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职能部门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

同时,也需要加大力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通过铁拳治理、严厉打击等手段,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平台,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增强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发挥好群众的监督作用,共同推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总之,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实现全面监管,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共同建设安全、环保、高品质的工程建设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苏建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经2019年12月30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现就取消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业绩生成机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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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对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统一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三、主要监管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对象是:(1)工程建设项
目各方责任主体;(2)项目审批过程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事项是:(1)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四、监管内容
具体监管事项见下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同时做好本系统的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二)深化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优化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三)规范监管工作。

相关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四)提升监管效能。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同部门业务集成式抽查,统一开展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实现企业和监管部门“双减负”。

对存在执法人员少、随机抽取难等问题的综合类抽查事项,统筹整合执法资源,实行部门内集中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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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动公开结果。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结合,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

对抽查合格的企业,可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审指标之一。

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相应作出约谈、告诫、增加监督检查频率、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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