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doc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大型犬饲养规定

大型犬饲养规定大型犬饲养规定每个城市都不同。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大型犬饲养规定,一起来看看。
兰州大型犬饲养规定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
城市养狗管理规定

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养狗是现代城市家庭中常见的一种宠物饲养方式。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养狗,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狗粪清理、噪音扰民、安全隐患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利益,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首先,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应要求狗主人负责每天清理自家狗的粪便。
养狗的人数增加,城市中的狗粪也随之增多,这给城市环境带来很大的卫生问题。
狗主人应随身携带专用的袋子,在遛狗的过程中及时清理狗的排泄物,并将其投入垃圾桶。
其次,规定应要求狗主人控制犬只的噪音,以免扰民。
狗的叫声对邻居睡眠和生活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不仅破坏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导致邻里纠纷。
因此,规定应要求狗主人采取合适的方式控制狗的叫声,如训练或使用防吠装置。
此外,养狗管理规定应要求狗主人确保犬只的安全,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有些大型犬种具有攻击性,如果不加以管控,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规定应要求狗主人使用狗链或口套控制犬只,特别是在公共场所行走时。
此外,养狗管理规定还应明确禁止将疯狗、恶性犬带出户外。
最后,城市养狗管理规定还应要求狗主人参与狗的健康管理。
狗的疫苗接种、驱虫和定期洗澡等都需要定期进行,以确保狗的健康。
狗主人应定期带狗去兽医处进行健康检查,并遵守兽医的建议,做好预防工作。
总结起来,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应要求狗主人负责清理狗粪、控制狗的噪音、确保犬只的安全以及参与狗的健康管理。
这些规定的出台不仅可以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利益,也可以提高养狗者的养狗素养,促进养狗与城市居民的和谐共处。
同时,城市养狗管理规定也需要政府、兽医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来推动并监督执行,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中国大型犬饲养规定范文

中国大型犬饲养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
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第八条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饲养犬管理制度

饲养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犬的饲养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区内全部持有犬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农场、宠物店、宾馆等场所。
三、犬的登记和饲养证1. 犬的登记(1)个人和单位养犬需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登记,并提供犬只的种类、数量、年龄、体重、性别等必要信息。
(2)未经登记或者超过登记数量的犬只将予以没收,并对养犬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 饲养证(1)持有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取得饲养证,才能合法饲养犬只。
(2)持有饲养证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并定期进行更新。
四、犬的饲养要求1. 住所(1)住宅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
(2)饲养犬的住所必须干净整洁,保持通风和卫生。
2. 犬舍(1)对于户外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建立符合卫生条件的犬舍。
(2)犬舍必须经常清理,定期消毒,并保证犬只有足够的生活活动空间。
3. 饲养食品(1)犬只的饲养食品应该具有合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不能喂养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2)不得向犬只喂食人类食物,特别是含有巧克力、洋葱、大蒜等对犬有毒的食物。
4. 健康护理(1)犬只的饲养者必须保证犬只的健康护理,定期带犬只进行体检、打疫苗和驱虫。
(2)犬只的生殖控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繁殖。
五、犬的管控措施1. 牵引(1)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牵引绳,不能放养或者带犬只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2)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常年佩戴标识牌,并接受行为管控训练。
2. 犬的尿便处理(1)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由养犬者及时清理处理,不能污染公共环境。
(2)在公共场所,养犬者必须带上专用清洁用品,随时清理犬只的尿液和粪便。
3. 防狂犬病(1)养犬者应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并定期复查。
(2)发现疑似狂犬病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大连市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如下:1. 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登记、养犬证办理等手续,并对犬只实行定期免疫接种、体检等健康管理,确保犬只健康。
2. 犬只的寄养、转让、赠与、出售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犬只交接的合法性和健康情况。
3.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严格管理,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必要控制,避免咬伤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4.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一般禁止养饲大型犬或攻击性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大型犬及攻击性犬只送往指定场所。
5.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养犬应当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必要的控制措施,避免犬只伤人或损坏财物。
6.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对于未办理养犬证的,有权要求养犬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履行犬只注射疫苗、接受体检等健康管理义务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犬只攻击他人、伤害他人或公共财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养犬人了解并遵守当地最新的相关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的犬只养殖和管理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犬只养殖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犬只分为家养犬只和商业繁殖犬只。
第四条家养犬只包括宠物犬和助-blind犬。
第五条宠物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具备饲养犬只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助盲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正式接受盲人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助盲犬饲养证书。
第七条宠物犬的养殖和饲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市场上的成犬或幼犬购买合同约定的犬只饲养和管理;(二)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三)妥善安置宠物犬的生活空间,确保其生活环境卫生;(四)严禁将犬只任意丢弃或者遗弃,禁止虐待、残害犬只。
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

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管理区划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重点管理区规定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
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养犬人的基本条件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等各项条款(重点区第一年1000,以后每年500;一般区自行制定价格)。
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做到合法养犬了。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饲养禁忌(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长春大型犬饲养规定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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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重点管理区规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特此公告。
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
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养犬人的基本条件
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
等各项条款(重点区第一年1000,以后每年500;一般区自行制定价格)。
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做到合法养犬了。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饲养禁忌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大型犬饲养规定2
长春大型犬饲养规定
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大型犬饲养规定3
本月三日(星期五)接到有关西红门派出所警务通知,声称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区内大型犬(高35公分以上),请在三月十号自行处理,否则按治安处置。
对于上述通知,我们提出如下质疑和意见:
一、据了解,小区内目前所养大型犬均有户口,即为合法豢养,持有养犬证并定期缴纳相关费用和注射疫苗,不应有一纸通知将合法的养犬权随意剥夺。
二、我大兴区非城八区,即非重点限养区,为一般管理区。
没
有限制大型犬的规定。
因此,养一般大型犬并不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三、改变一般管理区的养犬规定,是要经过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根据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养犬规定)不是一级派出所的警务通知所简单处置的。
四、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的养犬问题是所养犬只得扰民问题,并未作大小犬划分。
也就是说只要扰民,无论是大是小全要按规处置,若不扰民,无处置可言。
何况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目的不在处罚,而在于调节和化解矛盾。
因此,规定明确的显示出了对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具有同等效力。
五、犬,对于养犬人来说是家庭中的一员,是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犬与人的亲和力也是众所周知的。
有关信息的报道日益增多,这也是非养犬人不宜理解的。
职能部门应该进行协调而非简单处置。
中央三令五申,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激化矛盾轻视人权。
六、我们认为这一突如其来的、为加盖任何公章的警务通知或许并非西红门派出所擅自所作的处理,或应有本小区物业管理者的诸多因素。
如果说小区内有不合规定的烈性犬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理应处置,但决不该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采取一概一棍子打死的办法,决非良策! 综于上述,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与养犬者协商(特别提醒大型犬饲养者注意)切实解决圈养办法、遛犬区域及时间。
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