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化工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化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遵从以下基本原则:1.坚决贯彻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防止职业危害的产生和发展。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强调防备优先,乐观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4.鼓舞员工参加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员工参加制度,实现全员参加、共同管理的目标。
5.加强监督和检查,保障职业卫生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连续改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全部员工,包含工厂生产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订立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引导员工遵守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4.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乐观参加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化工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防备职业危害的发生,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是:1.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损害。
2.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规定。
3.供应必需的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4.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卫生问题。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化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并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卫生信息,包含职业病检查结果、职业接触史等,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5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3.1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化工厂卫生健康规章制度

化工厂卫生健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厂的卫生健康管理,预防职工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化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化工厂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加强对职工的卫生健康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化工厂应当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化工厂应当定期进行职工体检,建立完善的职工健康档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六条化工厂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化工厂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化学品,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化工厂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做好职工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九条化工厂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健康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化工厂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健康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卫生健康。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化工厂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清洁。
第十二条化工厂应当建立定期巡视制度,检查卫生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化工厂应当建立废水、废气和废渣的处理装置,做到“三废”零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化工厂应当对进出厂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卫生检疫,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十五条化工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化工厂应当建立疫病预防控制制度,加强对职工健康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化工厂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第十八条化工厂应当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十九条化工厂应当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测和疾病防控。
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化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工作,识别作业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和维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除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职业病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登记、处理和统计。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对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及时安排治疗、康复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课题背景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化工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促进员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降低职业病风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全部部门、全部岗位的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及合同工。
3. 管理标准3.1 健康咨询在入职时,新员工应接受健康咨询,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体格指标、体检结果、过敏史等。
公司要依据员工的健康情形,供应必需的防护措施和工作布置。
3.2 职业卫生化工企业应依据员工从事的实在工种,订立相应的职业卫生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告知正确使用方法;•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向员工开展职业病防备培训。
3.3 紧急事件处理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泄漏、事故等。
公司应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应对紧急事件的本领。
3.4 工作场合管理化工企业应保证工作场合的安全和卫生,包含但不限于:•工作现场应干净乾净,废弃物应正确处理;•定期进行场合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5 应急救助化工企业应配备充分数量的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并定期进行急救技能培训。
在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应能快速有效地供应急救服务。
4. 考核标准4.1 职业健康考核化工企业应定期评估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形,包含但不限于健康检查、职业病检测和评估。
将符合标准的员工作为模范和表扬对象,并予以相应的嘉奖。
4.2 安全意识考核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文化教育和培训,并通过安全意识考核来检查员工是否掌握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将安全意识较强、安全行为规范的员工予以表扬,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警示和教育。
化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化工企业的员工职业健康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特制定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制定此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安全、健康和环境友好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疾病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2.原则:-领导优先原则:管理层将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履行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预防原则:以预防事故和职业疾病为主,并对可能影响员工健康和安全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控制。
-法律遵循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员工权益的保护。
-参与原则:员工及其代表应参与制定、评估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参与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改进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三、组织架构1.企业领导层: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协调各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培训和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有关安全操作,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2.工作场所设施和设备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定期维护和保养,并进行必要的改善。
3.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理: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监测方案,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员工的健康。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三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化工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职工,包括正式聘用、临时用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预防体系,明确预防职业病的目标、职责和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职业病监测和健康监护。
第五条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标准和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确保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做好职业病储备,提供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保证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化工企业要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体检情况、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推广科学防护方法。
第十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监测和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和职业病病例。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标准和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对工作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设备和工艺的改造,减少职业病危害物的产生和排放,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艺安全。
第十五条化工企业要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证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完善,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检测和监测,建立职业病检查制度,及时检测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章职业病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应急预案,制定职业病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化工企业。
第三条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化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当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和程度,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第五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十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情况等。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职工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心理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心理素质。
第六章职业病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
第十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对职业病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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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
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
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
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
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
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