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 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2x)、《银行金库》(jr/t0003-202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2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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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不满呢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1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发表日期:2011年7月24日【编辑录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以及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全省金融安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运钞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保安押运公司承担调运现金、有价证券及金银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是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守卫押运服务的公司(中心)。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保卫部门协助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等。
第六条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若下列文件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文件为准。
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B/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R/T0003—2004 银行金库JR0001—2000 金库门GA/T73—94 机械防盗锁GA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第二章营业场所第七条风险等级的认定(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1、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2、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3、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一、受理1、条件: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应到当地主管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申领并如实填写由公安部制定省公安厅印制的《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营业网点、金库建设的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防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6)施工人员身份证和技术职称的复印件;(7)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8)房屋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合法。
3、本岗位的责任人:受理民警。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评定风险等级1、工作标准:严格执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评定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民警在专家库抽签,确定专家组(专家组由四人以上人员组成)。
专家组根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提出评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风险等级及对应的防护级别。
3、岗位责任人:专家组人员。
4、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对金融机构提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核,做出是否准予施工的决定。
2、本岗位的责任人:负责审批工作的民警。
3、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退回补充。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 (1)(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申请主体 (1)(四)受理地点 (1)(五)办理依据 (1)(六)办理条件 (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4)(九)收费标准 (4)(十)咨询服务 (4)二、办理流程 (5)(一)申请 (5)1.提交方式 (5)2.获取收件编号 (5)3.获取收件凭证 (5)(二)受理 (5)1.材料补正 (5)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五)流程图 (6)三、法律救济 (6)(一)投诉 (6)(二)行政复议 (7)四、表单填写 (7)(一)申请表文本 (7)(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7)五、有关说明 (7)附件1 (8)附件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 (13)附件4 (15)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编码:3711220101133(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三)申请主体:在莒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五)办理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86号令)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1)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承接本市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日照市公安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日照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资质证明函原件,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发表日期:2011年7月24日【编辑录入:166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以及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全省金融安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运钞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保安押运公司承担调运现金、有价证券及金银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是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守卫押运服务的公司(中心)。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保卫部门协助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等。
第六条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若下列文件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文件为准。
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B/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R/T0003—2004 银行金库JR0001—2000 金库门GA/T73—94 机械防盗锁GA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第二章营业场所第七条风险等级的认定(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1、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2、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3、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2.31•【文号】公安部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一、建设方案申请材料:《贵州省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1)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3)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含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4)技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5)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7)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工程验收申请材料:《贵州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异地集中值守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等有关表格,并附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工程验收申请报告;(2)《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3)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物防、技防隐蔽工程图片和施工验收单);(4)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售后维保协议);(5)检测机构出具的技防系统检测报告(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7款《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省、市级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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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一、方案审批条件:(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5)工程合同书;(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受理1、受理单位: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受理。
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城八区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他商业(含外资)银行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的宾馆、饭店内的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银行营业网点保卫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各分县局内保处(科)。
在行式自助设备与营业网点的审批合并申请;离行式自助银行依照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按照保卫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审批按照集中报批,统一受理的原则,由所属金融机构的保卫隶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2、受理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1、审查: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与延续:无。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3)工程设计变更单;(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5)试运行记录;(6)系统试运行报告;(7)工程竣工报告;(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10)工程检测报告。
(二)受理1、受理单位: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
2、受理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1、审查: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
申请人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到指定厂家购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铜匾;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与延续:无。
三、监督措施:(一)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1、建立投诉制度,审批机关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2、投诉由审批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受理;3、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1、审批情况每月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2、审批工作纳入内部执法质量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