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行政许可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深公(治)字[2007]30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6.22【实施日期】2007.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行政许可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字〔2007〕304号2007年6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新建和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含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大堂自助柜员机)、金库(含保险箱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经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二)《银行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3-2000);(三)《防弹复合玻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65-1997);(四)《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18-2004);(五)《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565-1998);(六)《机械防盗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3-94);(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八)《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九)《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十)《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8-2001);(十一)《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公通字〔1997〕52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5.3 三级防护要求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
3。
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
4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 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
单块面积不大于4㎡.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
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
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
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
3。
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
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
3。
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x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xx)、《银行金库》(jr/t0003-x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x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业务手册

37 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业务手册莱阳市公安局发布2015-10-2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业务手册目录一、前言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审批对象 (4)(四)审批依据 (4)(五)审批条件 (6)(六)审查材料 (6)(七)审批证件 (7)(八)审批时限 (7)(九)审批收费 (7)(十)审批咨询 (7)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7)(二)受理 (8)1.审核 (8)2.补正材料 (8)3.受理决定 (8)(三)审查 (8)(四)审批决定 (8)(五)决定书送达 (9)(六)审批流程图 (9)(七)归档 (9)四、投诉举报(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9)(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9)五、表单与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10)(二)审查与决定类 (10)附件1 (11)附件2 (12)附件3 (14)附件4 (15)附件5 (16)附件6 (17)附件7 (18)附件8 (19)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编码:37068(二)实施机构:莱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文保中队(三)审批对象:金融机构(四)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办材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

申办材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要提供以下8个方面的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要提供以下3个方面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
3、《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建设实施办法(86号令)

通知郑公通[2006]273号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各金融机构及各保安押运公司:现将《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主题词:治安管理银行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抄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本局领导,各分县市局。
郑州市公安局 2006年7月19日印发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局部改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对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简称ATM)、自动存款机(简称CDM)和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先期审查和验收后,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核准。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一、建设方案申请材料:《贵州省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1)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3)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含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4)技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5)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7)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工程验收申请材料:《贵州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异地集中值守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等有关表格,并附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工程验收申请报告;(2)《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3)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物防、技防隐蔽工程图片和施工验收单);(4)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售后维保协议);(5)检测机构出具的技防系统检测报告(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7款《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省、市级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厦门)申办条件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标准: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5.3 三级防护要求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柜台高度应≥800mm、宽度应≥500mm。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
单块面积不大于4mm。
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
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
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 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
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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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
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情形: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一式二份);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菅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复审(治安大队大队长)
(1个工作日)窗口审查(治安大队民警)(3个工作日)(承办人)窗口受理(1 个工作日)补正申请接收凭证提交资料不需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需听证的有特殊程序的意见反馈需延期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告知理由、救济权利)承办机构:屯留县公安局(窗口受理)治安大队(审查)治安大队大队长(复审)分管副局长(审批)治安大队(送达)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备注:延期决定决定(分管副局长)制发决定文书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送达(法定期限内)存档、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