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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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评审原则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评审原则

▪ 联合评审准备阶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资料、依
据,确定主汇报人员,评审材料的内容要与科委主管处室充分
沟通。
序号 项目申报材料 专项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
1
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申报行性研究报告
案)-新上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
3
题任务书
专家论证意见
-延续
▪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科技项目 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要 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 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一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科技项目经费的管 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 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制度,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 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 2.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
算。 ▪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分别编列
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 4.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与主持单位
(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 主持单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承担单位编制科
▪ (一)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 责。
▪ (二)负责编制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 (三)按照科技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
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

国拨项目经费管理

国拨项目经费管理

1、国拨项目概述
➢ 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 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 律,国家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五类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
1、国拨项目概述
财政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单位需 要履行设备查重评议程序,并在立项论证时出具查重评议报告。
重点要求: ① 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 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② 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③ 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 设备租赁费; ④ 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2、经费管理-概述
➢ 承担单位职责
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 ,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切实履行在项目(课题)申 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2、经费管理-概述
➢ 经费支持方式
1、事前直接补助
2、后补助
3、股权投资
事前直接补助是对科研项 目(课题)等活动所需成 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 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 方式
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 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 标准。
2、经费管理-支出范围
➢ 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 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是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之一,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开展,挖掘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北京市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适用范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涉及科技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科学、应用技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

二、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研究方案、项目预算等。

2.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入评审环节,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3.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三、管理和实施1.项目实施应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如需更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3.项目验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项。

四、重点工作1.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培育和集聚科技创新主体。

3.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

五、结语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市科技创新的全面提升和跨越式发展。

同时,这也对其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17—01—04【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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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 01- 05【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法规类别】:文件2016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本次《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放管服”系列改革要求,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出发,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使科研经费既要“好花”,更要“花好”,切实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措施、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随着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等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最新举措,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的需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于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和“盲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既要“见物”更要“见人”,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

二是坚持遵循规律。

转变按照行政工作方式管钱管事的思路,从客观实际出发,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

“让钱围着科研工作转,而不是科研工作围着钱转”,下放科研项目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专家咨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

细化实化政策规定,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革措施《经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在继续落实预算调整权限下放;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可以列支劳务;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设立绩效支出;“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痕迹化管理等原有的改革以外,新提出七个方面(“1个提高,1个简化,3个下放,2个明确”)的改革举措:措施一: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比例。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项目(课题)负责人要结合项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和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针对问题:原有绩效支出比例过低,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受工资总额限制,项目组成员无法列支绩效支出。

优化方向: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

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由原来15% 、20%两档统一调整为一档20%,绩效支出比例由5%提至最高可达20%,翻了四倍,加大了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措施二:简化预算编制,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由市科委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专家组必须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算编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课题)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针对问题: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比照行政经费管理要求,过于细化、繁琐,未充分考虑科研项目的专业特殊性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条条框框限制过多;实施方案与预算评审分别进行,时间周期较长。

优化方向:在预算编制和预算评审上“做减法”,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表格和举证中解放出来,放宽事前的过细要求,减轻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

预算编制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课题)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即可。

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由市科委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将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同时进行。

专家组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措施三:下放科研类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咨询费的管理权限。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

针对问题:简单套用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及咨询费定额标准管理科研经费,对科研经费支出管理过死、过于僵化。

优化方向:承担单位可以自行研究制定符合科研规律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科研类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再计入“三公”经费,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措施四: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设备费: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针对问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周期长,购置进口仪器设备需要报批,影响科研课题的实施进度。

优化方向:由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规定的采购程序自行采购,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报批转变为备案制管理,简化采购程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

措施五:下放预算调整权限,增加法人责任。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结题)时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针对问题:预算调整权限下放后,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管理僵化,调整受限,“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等问题。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多种不确定性,在预算执行期间调整报批周期较长影响科研实施进度。

优化方向:进一步明确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结题)时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即可,不再由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措施六: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劳务费是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针对问题:在制度层面,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

但科研人员反映在项目实际申报过程中,劳务费仍存在“隐性”的比例限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与科研相关的科研辅助人员、博士后等人员劳务费用在部分单位无法列支。

优化方向: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

明确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措施七:明确完善结余资金管理方式《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并且其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结余资金按规定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针对问题:科研项目的实施周期与预算年度不完全匹配,年度剩余资金到期收回影响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还可能导致验收前突击花钱等现象;原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结余资金留存使用的具体时间及相关要求。

优化方向: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予以收回。

三、推进落实经费管理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经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科委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一是加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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