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尊敬的领导: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避免其受到公司控制股东或管理层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1. 独立董事的任职应该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避免由公司控制股东或管理层直接任命。
2. 独立董事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避免其受到公司或管理层的利益诱惑。
3. 独立董事应该有充分的信息获取渠道和权利,能够独立地获取公司的信息和决策过程,避免被动接受公司或管理层的信息。
二、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1. 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2. 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 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独立董事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其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因此,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1. 独立董事应该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提高其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解和认识。
2. 独立董事应该接受定期的评价,评估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发挥作用的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们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责任和义务,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工》
【年(卷),期】2001(000)010
【摘要】@@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rn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J], 陈芳
2.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J], 李戈
3.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J], 陈丽娟
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J], 陈丽娟
5.独立董事独立性、关联销售和公司价值的相关性理论分析——基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政策影响 [J], 徐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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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实用版】目录1.背景介绍2.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3.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义4.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和监管5.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2023 年 4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要发挥决策、监督和咨询的作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意见》鼓励独立董事发挥专业性,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决策质量。
3.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意见》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任职管理。
4.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独立董事,提高选任质量。
5.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高独立董事薪酬,为其提供必要的履职资源等。
6.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意见》要求加强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义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和监管《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和监管,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五、总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最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讲解 中国证监会上市

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
制订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总体情况
• 自查阶段
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 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制订明确的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表。 公众评议阶段 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 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 理工作。 整改提高阶段 据当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投资者、社 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 高治理水平。
•
近年来我国公司治理的 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在证监会及相关各 部门着力推动和上市公司自身 努力下,公司治理整体水平有 了显著提高。
• ——公司治理框架基本确立。2002年1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实施,确立了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标志着中国的 公司治理纳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上市公司“同股不 同权”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上市公司流通股东 和非流通股东构建了共同的利益基础。 • ——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正本清源,显著提 高上市公司独立性。 • ——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开始发挥作用,通过 有效监督,减轻了“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 制”带来的问题。
其他国际机构也积极 推动公司治理运动
• 除了OECD之外,其它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推动
• • •
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度良 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 》。 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 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 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委员 会(Emerging Market Committee)并起草了《新 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十多年,对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冲突、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不科学、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务的法律保障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健全完善。
标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指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成员。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确立。
此后,我国又先后颁布系列政策法规,对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企业微观主体角度层面来说,改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进一步健全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途径,笔者拟结合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情况,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出现独立董事不独立,出现所谓的“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等现象,独立董事没有起到应有的制衡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独立董事不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证。
但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表现在:一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方面,《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但是对于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则没有限制,同时,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等并没有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先,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需要明确。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控制
关系,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和提出独立意见的董事。
他们应该具备法律、经济、金融、会计、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审查和评价公司的
决策和管理,并提出独立意见。
其次,选择独立董事的程序和条件应该合理。
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应
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以及独立董事的经验、能力和独立性
进行评估和选择。
并且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独
立董事的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独立董事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应
该独立行使决策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该享有适当的报酬
和福利,以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的发挥。
第四,独立董事应该接受培训和评价。
公司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应该进行定期的评价,评估
独立董事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最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应该得到重视。
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
业绩评估、荣誉称号等方式,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激励,以提高他们的积
极性和工作效率。
总之,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障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选任程序和条件、独立董事的权益和责任、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以及独立董事的激励
机制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独立董事的关联方认定

独立董事关联关系认定
主要结论:任职前,独立董事不得为关联方;但是任职后,独立董事是董事,所以应认定为关联方。
独立董事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所任职公司发生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一、独立董事任职前一般不应为关联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应满足下列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所以独立董事任职前一般不应当是拟任职企业的关联方,否则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二、独立董事是所任职公司的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点第一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所以可以认定独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
三、董事是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关联方的定义,公司的董监高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应为公司的关联方。
四、结论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所发生的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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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