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
周自成与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自成与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苗魏国庆陈泉池【审理法官】柴苗魏国庆陈泉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自成;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当事人】周自成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周自成【当事人-公司】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方园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园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园【代理律所】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自成【被告】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该法定职责,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不包含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职责。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配合办理上诉人养老手续、未为上诉人出具公务员身份证明文件、未提供上诉人人事档案等,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履行上述行为。
经审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上述行为均非被上诉人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最新-公文之命令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最新-公文之命令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命令(令)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其负责人颁布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领导性、指挥性的下行公文。
下文为大家带来了最新的公文命令具体要求,仅供参考!公文之命令的具体要求 1.发布令。
用于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赋予所发布的文件以立即生效施行的法定效力。
因此,需要写明所发布文件的标题、批准的法定机关(会议)、批准日期以及生效、施行日期。
这种命令通常以;令;的名称发布。
2.行政令。
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实施行政领导与指挥。
在标题中应郑重写明发布机关名称、内容与文种。
如《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在正文中写明发布命令的根据、命令事项与执行要求。
3.任免令。
用于发布重要的任免事项。
一般以;令;的名称颁发,在正文中写明任免的机关(会议)名称、任免决定的日期与任免事项,即被任免人员的姓名与任免职务。
任免令要求分项说明,文字简洁。
落款处一般由发布机关的正职领导人签署。
4.嘉奖令。
用于嘉奖有关人员。
一般以;嘉奖令;的名称颁发。
需要写明被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与对事迹的分析评价以及予以嘉奖的具体决定,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或发出号召。
5.授衔令。
用于晋升衔级。
新版《条例》在;命令;内容中增加了;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这一项。
授衔令一般以;命令;的名称颁发,比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消防总队关于XX等同志任职授衔的命令》,需要写明被授予人的衔级,授衔时间以及其他相关说明。
公文命令范文一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等四人职务任免的命令晋政任〔xxx0〕63号省宗教事务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xx省人民政府xxx0年12月31日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xxx为省宗教事务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局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xxx为省粮食局局长;xxx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决定免去:xxx的省粮食局局长职务。
xx 省人民政府二○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命令范文二根据章程约定,执行董事聘任_____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总经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9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将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
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陕民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市民政局参照制定相关制度。
2017年12月14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及活动形式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立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议事机构,其职责和活动形式如下:(一)联席会议的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指导全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统筹协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案件,发现并及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4.04.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现发布《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举行宗教活动的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它固定举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登记工作。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当地宗教组织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织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二)有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活动负责人。
(三)有较多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四)订有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五)有合法的经济来源且基本能够自养;(六)设立了民主管理组织。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徒代表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教务、事务和财务的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和管理经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陕政办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8日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评选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方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汉中市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汉中市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县区及所在单位(场所)姓名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80分)1.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做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前进,为()而奋斗》的报告。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2.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
A.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B.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的宗教活动C.宗教团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3.()年中央6号文件首次明确政府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
A.1990年B.1991年C.1992年4.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长期共存,互相监督B.相互尊重,互相信任C.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5.传统的世界三大宗教指()。
A.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B.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6.在我国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是()。
A.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东正教B.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东正教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7.()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B、解放思想、与时俱进C、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8.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
A.2004年11月30日B.2005年1月1日C.2005年3月1日9.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省级以上B.市级以上C.县级以上10.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活动的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B.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C.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1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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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11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四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贯彻执行和督促实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责,强化依法管理。
(五)加强对市、县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