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
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
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3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经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即是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公司承担风险的资本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只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经济法通论重点

1.经济法:是挑战那个国家干预、调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找那个提醒、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硅脂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预警机持续发张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鬼之关系、市场秩序鬼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4.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市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之中企业组织形式5.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失调症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及企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合伙企业的种类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合伙企业所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8.合伙企业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9.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去的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0.合伙企业财产额转让情况条件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和火蜥蜴另有预定的除外11.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一: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其具体内容所展现的特有属性。
主要体现在:民法是社会市民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由前两点决定)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是形式上的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身份的对立物。
)意思自治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是民法最有代表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愿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交易公平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平等性,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六:区别不同民事主题的民事能力:1什么叫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法人:法人的权利则受制于法律的特殊规则而不尽相同。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没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成长过程,一经登记成立,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界限。
是民法的中心概念。
特征:民事权利体现了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八: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与财产权九: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依据民法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
十: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的意思不自由,受欺诈,胁迫等。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zhu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分三类,第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①滥用代理权:串通代理、违法代理、双方代理、自己代理;②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4.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公司法1.公司的分类:按照股东责任标准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对外信用基础标准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标准分:母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管辖关系标准分: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公司国籍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济法通论考点

公司法一公司1 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
(4)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社团法人)二分类:1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封闭公司,公开公司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1)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2)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1)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
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
4.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5)两合公司5、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一,性质上限制第二,法律上限制1转投资限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50%的限制).2借贷之限制;3担保之限制.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但越权的并不当然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五公司的名称:1 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2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3 不得使用在同地区内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4 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5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6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7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8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9必须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六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义在于:管辖地受送达地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的登记和管理的机关.七.公司的设立1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经济法律通论

一、1、二、1、三、1、答: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它有以下14大权力: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质采购权; 5、进出口业务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成利润的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9、联营权、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权; 10、劳动用工权;1 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2、答: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答:1、专利的授予必须满足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一,简答题1.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简述经济法的功能“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政府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政府道德人”行为。
经济法要做的事情:(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
(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
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由此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独立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
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一)适度干预原则(二)经济民主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公平原则(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1)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古典经济学认为,垄断具有导致减少生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集中研究市场进入的壁垒问题,注重效率标准。
(2)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
社会伦理思潮主要从保护弱者、倡导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等思想来反对垄断的。
(3)反垄断的法学基础。
法律思想上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谐,运用法律对大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性。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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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股东共同出资,依法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公司的特征:①人格性。
②营利性(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且有固定的内容,即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③社团性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
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
④有限责任性。
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
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
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
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
从动态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见得一致。
这些,就是股票和债券的联系。
(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
)4.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公司的债权人与股份的持有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Ⅱ二者在权益方面不同;Ⅲ二者的出资方式不同;Ⅳ二者在期限方面不同Ⅴ公司股份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前募集,而股票的交付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债的募集与债券的交付,都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5.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①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②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③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
6.资本三原则的内容和意义?A资本确定原则。
又称法定资本制,指公司成立时候,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这种作法有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欺诈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浪费,也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 B.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防止公司盈利过度分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C.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章程规定和政府核准就不得随意变动.7.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①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设立合运行中均可公开募股2.公司的成立条件①有限责任公司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b.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W)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d.有公司名称e.有公司住所②股份有限公司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大道法定最低限额(500W)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赤字事件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方式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事由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福鼎的其他事项e.有公司名称f.有公司住所第二章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①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合同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为目的。
③合同是多方的法律行为。
④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合同的主要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承受者);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方法。
担保的方式即担保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法。
可分为: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的要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a、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
b、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又称不安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均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均具有确定无效性(3)无效合同均具有当然无效性(4)无效合同均具有自始无效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虽未犯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则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第三章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①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竞争目的所为的行为,这表明其商业竞争性。
②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这表明其反商业道德性,体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本质。
③不正当竞争是有损其他经营者和客户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指经营者在一定的市场上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或进行排他性或实质性限制,有违公平竞争秩序的某种应受法律谴责的状态或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对他人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类似使用,致使他人的商品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和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应加以限制或禁止;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和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市场弊害时,才加以禁止或限制。
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前者是指依照市场结构标准来进行反垄断规制,企业一旦形成垄断性或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就视为违法,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后者是指以企业的市场行为为标准来进行反垄断规制,一个或几个企业即便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也并不构成违法,只有该垄断性企业实施了滥用的行为,损害了竞争,才加以限制或禁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暴利价格;掠夺性定价;搭售;独家交易;拒绝交易;歧视待遇;瓶颈垄断(卡脖子协议);强制交易;限制转售价格。
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票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它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制措施分为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
行政垄断:也称行政性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市场竞争的做法或行为。
特征:1,从主体看,是行政机关和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涉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失业单位等组织,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等2,从主观方面看,行政权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其行使应遵循合法、统一、精简、效能等原则。
3,从客观方面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限制了市场竞争和经济活动,损害了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表现形态:1,限定交易的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