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XX年修订版第五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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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第三、四节教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第三、四节教案
4、小结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课程导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大学生要认同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不断增强宪法意识。
授课题目
第五章
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授课时间
90分钟
授课地点
B区117
教学目标
通过本次课学习使同学们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认识,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教学方法
讲授法教学为主,适当使用多媒体教学法、讨论法、问题式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等。
全面展开阶段——从党的十二大召开到党的十四大之前;
框架形成阶段——邓小平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
初步形成阶段——从党的十五大召开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
基本形成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0年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1、课堂提问: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分别是什么
2、讨论:对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认识
3、提问: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理解
4、分析:简述案例让同学们区分属于哪种法律性质
作业
思考: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教学小结
通过本次课程的学习,让同学们了解宪法主要内容,我国的国家制度,明确我国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并加以区分,本次课程基础理论性较强,较难以理解,因此,辅之于案例,能够比较快速的让同学们消化吸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第一、二节教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第一、二节教案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因此,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外,法律发展史上也相应地先后产生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授课题目
第五章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授课时间
90分钟
授课地点
B117
教学目标
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同学们在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也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在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中,不仅要从一般原理的角度了解法律的概念与历史发展,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明确社会主义运行机制。
教学方法
讲授法教学为主,适当使用多媒体教学法、讨论法、问题式教学法和启发
式教学等。
教具
黑板、粉笔、多媒体课件
教学重点
法律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教学难点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授课过程
授课内容
学生案例,巩固知识点,并启发学生思考讨论,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评价作用——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五章

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五章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的模范。

【教学重点】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教学难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和实践与养成;公共生活中法律意识的培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利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教学内容】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公共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维护一定的秩序是提高公共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

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

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就越突出。

在公共生活中知荣明耻,自觉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是锤炼人的思想品德,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共生活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1.公共生活的含义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事实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都在不断地扩大,并且两者的边界也越来越明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说课课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说课课件

鼓励学生大胆设问、科学求 证。
(三)教学方法
• 1、讨论法
• 2、讲授法
四、说教学过程
(一)课程回顾
• 1、回顾上节课学习的内容
• 2、展开对新课程导入
(二)事例导入
• 以古称导入,引入诚信在古人心中的重要 地位 • 说文解字,再读诚信二字的内涵 • 以从古至今、从正到反的有关诚信的案例 再次言明诚信的重要性
遵守道 德规范
难点 加强道 德修养
三、说教学方法
(一)学情分析
动力不足
理论学习兴趣不高和认识有 偏颇。 思维品质还待提升。
思维活跃
视野开阔
多种获取信息的渠道,对书 本和老师的依赖在减少。
(二)教学策略
以趣激思
情感互动、知识互动、思维 互动。 紧跟时事,选取典型案例, 以案例推理论。
以例促思
以疑引思
• 第六、七、八章 •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课程目标
培养有文化有道德的大学生 德育共行 知行合一
社会 公德 职业 道德 家庭 美德 • 着力解决“德”的问题 • 为“行”提供精神指引
(二)本章的重难点
重点
重点
遵守职 业道德
讲究社 会公德
学习 弘扬家 庭美德
第五章 遵守道德规范 锤炼高尚品格
目录
1 2 3 4 5
说章节 说教学内容 说教学方法 说教学过程


一、说章节
(一)章节的地位和作用
• 承上启下 • 分 —总
• • • • • 绪论 开篇 第一章 理想信念 第二章 中国精神 第三章 人生价值 第四章 道德传承
• 第五章 遵守道德规范 • 锤炼高尚品格
(三)设置问题
• 古称上的称星为何意?古人所称的黑心何 意? • 同仁堂何以成为百年药房? • 三鹿奶粉为何引发全国的奶粉业信任危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五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五章

教学内容:1. 法律的词源2.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3. 法律的一般含义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法律的词源和法的起源,领会法律的本质,理解法律的一般含义。

教学重点:1.对“灋”的理解2. 法律的一般含义教学难点: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教学方法:课堂讲解、案例教学教学过程设计:【课程导入】(5分钟)介绍法的起源的主要学说,并提问“究竟哪一种起源说是正确的呢?”【导入法律的词源】一、法律的词源(30分钟)(一)“法”是什么?“法”古体“灋”。

《说文解字》释义:“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第一部分“灋,刑也。

”在古语中,“刑”的本义不仅是“刑罚、罚罪”,还“规范”、“法令制度”之意,又可引申为根据规范、法令、刑罚进行国家管理和治理。

第二部分:“平之如水,故从水”。

法从水部,法应该有三层意思:代表公平、公正,国家颁布并强制实施,具有普遍性。

第三部分:“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追求公平和正义,同时它也一种标准和标准的执行,即法令、规范的执行需要由有威严的人进行公平裁判、明断是非。

而此处的“去”是一种判明事实之后的处罚甚至惩罚。

(二)“律”是什么?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强调规范的统一性和必行性。

(三)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社会中人人必须普遍遵守的一种规范。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四)在西方,法又是什么呢?正义女神像。

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

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

二、法的起源(15分钟)我们再回到前面的问题,法的起源观点,究竟哪一种是正确的呢?也就是说,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社会规范的特征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中有部分由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其适用范围也延伸至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第5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第5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目的:阐明三大领域中道德与法律的具体要求及必要性、积极性;强化公德意识,遵守法律规范。

⇔教学重点:社会公德和国民公德或公民道德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问题;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培养中的矛盾问题;网络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教学难点:社会公德和国民公德或公民道德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问题;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培养中的矛盾问题。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影音播放、学生讨论⇔学时安排:3学时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一)什么是公共生活?一般来说,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私人生活是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对社会的客观要求的表达,它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它包容和承载着个人的情感、个性、自由以及对生活的独特理解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独立性等特点。

在现代社会中,私人生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逐渐得到社会伦理的合法性支持。

而所谓“公共生活”,实际就是不同背景、利益、兴趣的人们彼此在一起的生活。

它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体现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的社会本质的丰富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它强调对话、交流、共同参与、彼此分担和共享。

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则随着国家调控规范化、理性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工作之间闲暇时间的增多,及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也在迅速拓展。

(二)公共生活的特点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活动的扩展,社会公共生活的场所也在不断地扩大,从传统的医院、体育场、商店、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学校、影剧院、图书馆、码头、公园等扩展到人才市场、证券交易所等等,及至现在的网络世界。

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传统公共生活领域主要局限于“熟人社会”,而现代公共生活则更像是“陌生人世界。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如购物、歌厅娱乐、上网、健身等等。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一)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教案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教案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教案时间如白驹过隙般消逝,我们又将学习新的学问,有新的感受,何不为即将开展的教学工作做一个打算呢?老师应当怎么开展政治教学打算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5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根底第五章教案内容,感谢大家阅读,盼望能对大家有所协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根底第五章教案1一、教学目标:【情感看法价值观目标】珍惜国家、集体、他人以及自己的财产。

【实力目标】能够鉴别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

【学问目标】知道公民的合法财产和财产全部权的含义。

二、教学重难点:【重点】合法财产和财产全部权的含义。

【难点】区分合法财产,财产全部权。

三、教学方法案例法,探究法,探讨法。

四、教学过程:环节一:课堂导入多媒体:出租车司机捡钱捐助的故事。

法院判决,司机把钱退回失主。

思索:如何评价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和法院的判决行为?总结:主体——出租车司机,乘客王某。

客体——钱,患病学生。

结果——退钱。

这个问题涉及到这局部财产的全部权问题。

环节二:新课讲授(一)公民的合法财产举例:(1)建筑工人在施工场地捡到金元宝,私自带回家;(2)小明在路上捡到钱包据为己有;(3)小王的父亲是私营业主,年终缴税后,获得35万元收入;(4)某市长受贿310100元,视为家产。

思索:上述财产哪些属于个人全部?哪些不应当属于个人全部?为什么?总结:(1)依据全部权的不同,社会上的财产应当归属集体全部,国家全部。

(2)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全部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二)什么是财产全部权1.提问:同学们是怎么支配自己的压岁钱呢?学生分组探讨,归纳:存银行一局部,捐款一局部,买自己想买的,放兜里随时能摸到等。

引导:在你处理这个压岁钱的这个过程中,其实就是在对压岁钱行使全部权。

压岁钱---占有权;用它买东西—运用权;存银行买国债所获利息—收益权;捐款---处分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五章 教案课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五章 教案课件

一、法律的词源
• 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廌(zhi),所以触 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 有规范之意。 • 法不仅象征公平,而且含有 “裁判”的功能,又有驱逐 之意, • 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或“ 神明裁判”之威严。
中国古代的法
廌(獬豸xiè zhì)为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 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又俗称独角兽。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獬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 的象征,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 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 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 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自古以来,廌被认为是驱 害辟邪的吉祥瑞物。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 系等,是承袭古罗马法律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法 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 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 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 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 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制 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规范性)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 制定 认可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 )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和概括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 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律: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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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XX年修订版第五章教案篇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教案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教案篇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教案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明确法与其他行为规则、社会主义法与其他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的不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守法、护法。

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法的定义、基本特征、本质,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教学要点、难点:法的定义,法的基础特征和本质;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教学课时: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某人某天见了老师没有主动热情地招呼、问好,于是人们谴责他,说他没有礼貌;某人在十字路囗正好遇见红灯,其视而不见,直接闯过去了,结果被交通警察罚款;某人在用人单位上班迟到了,结果用人单位扣减了其报酬,......。

为什么这些看似后果相差无几的行为受到的惩罚各不相同?(请同学分析,然后总结,引出下文)这些行为之所以受到不同的惩罚,是因为这些规则的性质不同,第一种规则是道德,第三种规则是用人单位的规章;而第二种规则则是“法”。

那么什么是法?违反法有什么后果呢?一、什么是法(一)法的定义“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

首先,西方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说。

认为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存在的理性、公理、公平等原则和规则。

因此,“一切事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孟德斯鸠称其为“法”。

实在法则是孟德斯鸠所言的“个别的智能存在物”自己创制法律,孟德斯鸠将其称为“法律”。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是:制定人或实在法或称人为法应当以自然法为依据和存在之基础。

现代社会语境中之法、法律多指制定法,而非自然法。

本章以下所言之法也指制定法。

马克思主义者对法的定义是,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节机制的反映人的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较,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第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第三,法以权利义务调节人们的行为。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四,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认为法集中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也就是说,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一种制度化的国家意志,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治、哲学、宗教、文学、艺术对法也有影响。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一)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法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类历史上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在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各部门法按照一定的逻辑所组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其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是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

据此将我国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并由这些部门法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这些部门法主要有:1、宪法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各种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和主导地位。

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及人民代表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等。

2、行政法律部门。

行政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律部门没有行政法典,而多是单行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民商法律部门。

民商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许多国家有较为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民商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民法典或商法典,而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商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其余则是单行民商事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各国法律部门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而多是单行法律法规呈现。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金融法律法规、财政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资源法律法规等。

5、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于那些较为严惩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的犯罪人,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

刑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等。

6、诉讼法律部门。

诉讼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7、军事法律部门。

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军事设施保护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等等。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对象的行为和社会二部份,其中法对人行为的作用,许多学者谓之“规范作用”,法对社会的作用谓为“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指法通过界定人们的不同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归属和范围,将社会各种关系调控在一定秩序范围之内,是对社会。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将人们的行为导向合法轨道,主要有授权性、义务性、职权性指引三种行为模式,是对本人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通过法可能预见自己或他人行为将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是对人们的相互行为。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为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了标准和尺度,是对他人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内容含有国家权威性的命令,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制裁、惩罚和警戒,是对违法犯罪分子。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以一种精神力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们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观念,是对一般人。

2、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手段来达到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第一,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我国法律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我国法律促进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律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的重要工具;法律是实行对敌人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重要手段。

第四,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我国法律不仅执行着广泛的对内职能,而且执行着广泛的对外职能,在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对外政治关系对外文化交流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任何法,无论对社会无论有多大的价值或意义,都仰赖良好的法制建设和法的运行,只有良好的法制建设和运行法,才能实现法的价值,实现法的社会效用,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和作用也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早在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论断,但一直没有明确而系统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邓小平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行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国家重视和加强立法,根据社会发展,不断地创制符合国情,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

法具有指引功能,但法的指引功能是以法的存在为前提,要以法指引人们的行为,必须事前即行为前立法,而不能事后立法,因此,必须加强立法。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任何人,包括一切自然人、社会组织都必须严格奠定的执行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实行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的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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