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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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是指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是指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是指什么?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大多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作为公路运输主体,社会个体车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经营灵活,流动性强,跨区域运输普遍存在,其在异地开展运输业务时,如果无法及时出具发票,容易对其经营造成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积极研究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适用主体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
第二,明确了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明确了纳税人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后续发生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折让等情形,需要办理作废、红冲、重开、退税等事宜,也应由原代开单位予以办理.
第四,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和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数据监控和分析.
第五,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等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8日附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

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一、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或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

二、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

三、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和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应分别填写收货人和发货人相关信息;当出现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个纳税人(如货物运送仓库、堆栈、码头等)时,其收货人名称填写为仓库、堆栈、码头的具体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对出现发货人或收货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属非企业性单位或个人的,其发货人或收货人填写具体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

四、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一是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二是其他费用的名称和金额。

五、运输货物信息栏内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

六、机器编号栏内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七、车种车号栏内容:登记车辆类型和车辆号牌的号码。

对纳税人发生运输业务需要若干辆车辆完成运输业务而开具一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车种车号栏登记其中一辆车辆号牌的号码,其它的车辆号牌的号码可在备注栏内反映。

八、车船吨位栏内容:登记实际核定载重量。

一是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的认定处理。

营运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31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国税函[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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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2.01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12月1日)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税务机关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

已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且起运地或到达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杭州市国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及延伸服务点(附件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1)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身份证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国税机关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从事个体运输的纳税人;(2)凭外省(市)《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有关国税机关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杭州市主管国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及延伸服务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杭州市主城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同城通办)。

(三)上述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不含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二、代开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二),一式三份并签章;
3、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应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发票专用章(附件三);
6、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的第4项仅在初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四),一式二份并签章;
3、发票专用章;
4、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代开专用发票有关税款缴纳方式。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支付等方式,缴纳代开专用发票按规定征收的税款。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其他事项。

(一)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内,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所退回的代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可至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作废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
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至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发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提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和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以及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五)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发票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和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以及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附件一:杭州市国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
附件二:《发票专用章》样章
附件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附件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附件一
杭州市国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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