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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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赣府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5月30日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进一步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提升鄱阳湖水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入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着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社会治湖,形成科学合理湖泊治理和保护工作格局,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岸线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7个方面重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4 3%、3 8%以上。

(一)工业污染防治方面。

依法依规清除距离长江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

高三地理自然地理环境的整体性与差异性试题答案及解析

高三地理自然地理环境的整体性与差异性试题答案及解析

高三地理自然地理环境的整体性与差异性试题答案及解析1.海洋蓝洞形成于第四纪冰期时的陆上溶洞,后因海平面上升被海水淹没而形成。

完成下列各题【1】海洋蓝洞形成时期生物发展的主要事件是A.哺乳动物时代B.人类时代C.裸子植物时代D.孢子植物时代【答案】D【解析】由材料可知,海洋蓝洞形成于第四纪冰期,第四纪是人类出世并迅速发展时代,故选B。

【2】材料中海平面上升的原因是A.人类活动B.臭氧层被破坏C.地壳下沉D.全球气候变化【答案】B【解析】海平面上升是由于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人类活动燃烧矿物质燃料导致全球变暖,从而引起海平面上升,故选D。

2.下列生物始现于中时代的是A.爬行动物B.哺乳动物C.海生藻类D.孢子植物【答案】A【解析】在地球历史中,发生一些天文与地质事件,将事件的时间段叫做地质时期,在各地质时期,在与地球相关的宇宙空间及太阳系和地球所发生的大事件,在地球自身、地壳运动、岩石、构造、古生物、地磁、古气候等多方面都留下了记录,生物始现于中时代的是爬行动物。

3.美国总统特朗普宣称要退出《巴黎协定》,这一行为主要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A.发展和公平的观念B.公平和环境的观念C.环境和权利的观念D.发展和权利的观念【答案】B【解析】地球是一个整体,地区性问题往往会转化成全球性问题,这要求地方的决策和行动,应该有助于实现全球整体的协调,故而对于全球性气候问题,美国总统特朗普宣称要退出《巴黎协定》,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和环境的观念。

【点睛】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可持续发展代人的利益。

4.下图为R河流域及周边地区图。

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R河塑造了世界著名的大峡谷,峡谷平均深度达1600m。

R河中上游地区年降水量约为250mm—500mm,下游地区年降水量一般不足100mm。

甲国在R河干支流上修建了近百座水库和大型引水工程。

促进了该国西部的城市和工农业的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9-2021年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河长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9-2021年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河长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9-2021年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河长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赣府字〔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9-2021年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河长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9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持续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持续推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向纵深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9-2021年度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横峰县委组织部等15个单位授予“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杨育星等60名个人授予“江西省优秀河长”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为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加强对河湖长制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勇于担当、精于谋划、乐于奉献的可贵品质,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和扎实的工作,为强化河湖长制、建设幸福河湖接续奋斗,为全面建设“六个江西”、实现“五个一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附件:2019-2021年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河长名单2022年5月24日附件2019-2021年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河长名单一、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15个)横峰县委组织部新余市渝水区河长办上犹县河长办南昌市东湖区水利局瑞昌市水利局玉山县水利局奉新县水利局广昌县水利局吉安市青原区水利局遂川县水利局安远县水利局乐平市水利局萍乡市湘东区水利局湖口县流泗镇人民政府贵溪市文坊镇人民政府二、江西省优秀河长(60名)南昌市杨育星青山湖区区长宗波南昌县蒋巷镇镇长吴凡聪新建区象山镇党委书记涂继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党委副书记九江市侯毅周柴桑区副区长徐国富武宁县鲁溪镇镇长梁刚修水县布甲乡党委书记郭建平庐山市南康镇庐阳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周杨威浔阳区金鸡坡街道办事处主任景德镇市张汉坤浮梁县县长熊辉军昌江区鲇鱼山镇吕蒙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萍乡市陶礼鹏安源区五陂镇长潭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占建强莲花县良坊镇镇长新余市廖军保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徐晖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九龙山乡党委书记鹰潭市张承生贵溪市彭湾乡党委书记徐才金余江区潢溪镇党委书记赣州市余业伟上犹县委书记蓝贤林寻乌县委书记聂志通龙南市副市长吴九生寻乌县南桥镇党委书记黄丽(女) 大余县浮江乡党委书记欧阳芳丽(女) 赣县区长洛乡乡长黄敏燕(女) 全南县城厢镇党委书记侯胡连安远县孔田镇党委书记朱芳南康区浮石乡党委书记许海斌会昌县筠门岭镇党委书记许德洋宁都县小布镇党委书记陈志明龙南市东江乡大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罗延金石城县大由乡高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宜春市曾海靖安县委书记汪嵩铜鼓县温泉镇党委书记邹伟良上高县镇渡乡党委书记曾庆红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槎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欣袁州区新坊镇党委书记上饶市汪炜爔婺源县珍珠山乡乡长邱贵明广丰区铜钹山镇石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宇余干县梅港乡党委书记姚国荣弋阳县朱坑镇米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冷辕德兴市泗洲镇党委书记钟飞信州区沙溪镇镇长柯诗斌广信区望仙乡人大副主席吉安市尹冬苟吉州区委书记张锦竹永丰县八江乡党委书记曾滨万安县武术乡党委书记高素兰(女) 泰和县塘洲镇党委书记许恒新井冈山市龙市镇党委书记廖爱红(女) 峡江县巴邱镇南门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蒋志强新干县沂江乡党委书记抚州市彭敏群东乡区委书记程木兰(女) 黎川县中田乡党委书记郝辉宗乐安县牛田镇镇长欧阳普华宜黄县梨溪镇党委书记徐韦华崇仁县白路乡党委书记黄宇洪南丰县白舍镇镇长省直管试点县(市)毛江虎安福县委书记王晓沙(女) 共青城市金湖乡党委书记曾洪辉南城县龙湖镇镇长鄢慧丰城市泉港镇镇长苏霞亮鄱阳县银宝湖乡人大主席。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9)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9)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第三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四章水利工程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赣府厅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制度,根据2018年省级总河(湖)长会议要求,对《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江西省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14日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省级河(湖)长会议、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制度第一条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由省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省级河(湖)长,对口省级河(湖)长的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专职副主任,设区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根据需要确定。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

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第五条建立区域分级管理的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

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第六条河长、湖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正式印发

《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正式印发

江西水利科技2019年6月《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正式印发近日,《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赣办字〔2017〕24号)确定的“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任务,江西省河长办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在已完成的“五河一江一湖”一河(湖)策的基础上,编制完成《规划》。

该《规划》主要特点是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体现了水利、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与河湖保护治理的规划“多规合一”。

该《规划》编制在河湖保护与治理上具有创新性,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是统筹谋划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江西省河湖保护治理工作重要依据。

《规划》明确了全省河湖保护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实施路径,明确了“五河一江一湖”流域保护治理重点任务,是未来一段时期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全面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基础性工作的有力抓手。

《规划》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为总体目标,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实施“清河行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和河湖管理能力提升等重点任务。

(江西省水利厅省河湖长制工作处吴小毛)Interpretation of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of large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s in Jiangxi provinceTANG Shaolong ,LI fenggeng (Jiangxi Institute of Water Sciences ,Nanchang 330029,China ;Jiangxi Provincial Dam Safety Management Center ,Nanchang 330029,China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Assessment Standard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To help large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 managers understand and enforce standards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principles of compilation ,standard structure and interpretation of standards.Focus on the main scoring items of mandatory work ,key work ,easy completion and difficult work ,improve the management unit's understanding of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and understand how to carry out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creation.Key words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Large and medium reservoir ;Jiangxi province ;Assessment criteria ;Interpretation 翻译:唐少龙222。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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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一条为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

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第五条建立区域分级管理的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

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第六条河长、湖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问题。

市、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长、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长、湖长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省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二)协调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四)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第九条市、县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二)部署开展责任水域的专项治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四)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十条乡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三)对村级河长、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四)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村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养等工作任务;(三)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

省级河长、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半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乡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巡查下列事项:(一)水资源保护,重点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是否得到落实;(二)河湖岸线管理保护,重点是是否存在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侵占河湖和湿地,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违法占用水域、违法建设、违反规定占用河湖岸线,破坏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的问题;(三)水污染防治,重点是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工矿企业生产、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船舶港口作业、农业生产等是否非法排污,污染水体;(四)水环境治理,重点是是否按照水功能区确定的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对水环境进行治理;(五)水生态修复,重点是是否在规划的基础上实施退田还湖、退田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是否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是否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六)执法监管,重点是是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以及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治理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运输、侵占岸线等活动的情况。

县级以上湖长除了应当组织巡查前款事项外,还应当组织巡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控制湖泊的开发利用行为,实施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第十四条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二)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处理;(三)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可以现场督办有关单位整改问题;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可以采取发送督办函或者交办单的方式交办。

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对责任水域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河长、湖长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任务,定期向河长、湖长报告有关情况;(二)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助河长、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左右岸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三)加强协调调度和分办督办,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流域、区域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四)组织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表彰评选,负责拟定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制度,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五)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六)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或者河长、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列为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分工。

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总河长、总湖长会议,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根据需要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河长、湖长会议,研究、解决责任水域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为河长、湖长实时提供信息服务。

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数据、信息。

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河长、湖长名单。

乡、村两级河长、湖长名单由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统一公布。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水域沿岸显着位置规范设立河长、湖长公示牌。

公示牌应当标明责任河段、湖泊范围,河长、湖长姓名职务,河长、湖长职责,保护治理目标,监督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

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情况、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河湖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贯彻实施情况、任务实施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岸线、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非法围垦、非法填埋、非法建设和非法运输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每年应当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下级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应当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地应当根据河流长度或者水域面积,聘请河湖专管员或者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对河湖专管、巡查、保洁等工作进行统一采购。

第二十七条鼓励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服务。

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管理保护作出约定。

鼓励举报水域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河湖保护活动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一)未按照河长、湖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处理职责的;(二)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三)接到属于河长制湖长制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四)其他违反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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