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篇 河长制 湖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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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

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

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长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河长管理制度,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的维护、巡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河道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4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现就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及特殊性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突出,湖泊功能严重退化。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具有特殊性:一是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二是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三是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四是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

河道长效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长效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长效管理制度范文河道长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包括对河道的巡查监测、维护清理、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生态优先、科学管理为原则,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河道环境,保护河道生态系统稳定。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河道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保护和管理第五条河道保护和管理的目标是实现河道水质的达标,保护和提升河道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河道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巡查监测、维护清理、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巡查监测工作的重点是对河道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污染问题。

第八条维护清理工作的重点是移除河道内的废弃物、杂草和淤泥等,保持河道的畅通和流量稳定。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河岸带的保护,禁止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促进河道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向广大市民宣传河道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章河道巡查监测第十一条河道巡查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对河道水质的全面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河道巡查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河道水质的采样和监测:定期采集河道水样,进行水质检测和分析,评估河道水质的状况。

(二)污染源监测:对可能对河道水质产生影响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城市生活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流量监测:对河道流量进行定期监测,了解河道的运行状况和水量分配情况。

(四)水生物监测:对河道内的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评估河道生态状况。

第十三条河道巡查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四条河道巡查监测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河道维护清理第十五条河道维护清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河道的畅通和流量稳定。

2024年河长制湖长制总结

2024年河长制湖长制总结

2024年河长制湖长制总结2024年,我国河长制湖长制已经实施多年,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我将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总结,总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背景和意义、实施情况、取得成果和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背景和意义我国的水资源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水污染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我国在____年提出了河长制和湖长制的概念。

河长制和湖长制是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将河流和湖泊的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由专门的河长和湖长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河长制和湖长制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的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起一套全面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可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情况河长制和湖长制的实施情况可以说是喜忧参半。

在一些地区,河长制和湖长制的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通过设立河长办公室、开展巡河巡湖和定期检查等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水生态环境的质量。

同时,一些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河长制和湖长制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和资源,河长和湖长的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干预河长制和湖长制的工作,使得这两项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取得成果尽管河长制和湖长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

首先,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通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其次,水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

通过河长和湖长的努力,河流和湖泊水质得到了有效改善,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种类也有所增多。

最后,河长制和湖长制的实施促进了政府和公众的参与。

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公众对于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水资源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在河长制和湖长制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

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第五条建立区域分级管理的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

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第六条河长、湖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落实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总湖长(以下统称“总河长”),在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设立河长、湖长、库长、站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区的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是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长湖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长湖长制实施。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

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的办事机构,协助本级总河长、河长处理日常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三)完成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四)对本级总河长、河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五)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

关于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关于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关于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第一篇: 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为切实改善全乡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各村水环境治理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xx]36号)、县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象政发[20xx]178号)及县委办《关于印发象山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xx]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茅洋、森林茅洋建设,加快实施“五水共治”七年行动计划,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构建亲水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全乡主要河道。

三、工作目标和实施时间(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各科室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河道管理措施;河道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河道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基本消除沿河违章建筑、乱堆垃圾、河内违法设障的现象;河道断面水质、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实施时间。

20xx年—20xx年。

四、“河长”的设置实行按河道级别和河道属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

(一)县级河道。

由县级领导担任一级“河长”,乡政府作为“河长”责任部门,乡长担任二级“河长”。

(二)乡镇级河道。

由乡长担任一级“河长”,乡政府作为“河长”责任单位,农业副乡长担任二级“河长”。

(三)村级河道。

由乡长担任一级“河长”,河道所流经村的联村领导作为一级“副河长”,河道所流经村的村委会作为“河长”责任单位,村主任担任二级“河长”。

五、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一)各级河长职责1、一级河长。

是负责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汕头市河长制条例(2022年11月1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河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碧道建设与管理、发展水经济等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湖)、水库、山塘、渠道及小微水体等水体。

第三条河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河长制施行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治理管护宣传,提升全社会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激励机制。

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七条本市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县)、镇(街道)级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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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篇河长制湖长制一、河长制的概念“河长(zhǎng)制”,即由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在全国率先实行河长制。

长兴创新2007年8月,无锡市在中国率先实行河长制,由各级党政负责人分别担任64条河道的河长,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负责督办河道水质改善工作。

无锡试水2016年12月,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元旦,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发出“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的号令。

2018年7月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面建立河长制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部长鄂竟平表示,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面建立河长制,共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0多万名,另有29个省份设立村级河长76万多名,打通了河长制“最后一公里”。

[5] 2018年10月,全国首个《河长制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和《湖长制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在浙江绍兴发布 [6] 。

二、河长制的意义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吧江河湖泊摆在重要位置,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必须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河长制”,切实强化党委政府和个有关部门保护河湖的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行“河长制”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滥采乱挖、超标排污等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障水安全带来严峻挑战。

解决这些问题,亟需打理推行“河长制”,推行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推行“河长制”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河湖管理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一些地方对河湖重开发请保护,重眼前轻长远,重局部轻全局,重治标轻治本,河湖不堪重负,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些地方在河湖管理保护上目标和诉求不尽相同、各自为政、影响河湖保护的整体成效。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力推行“河长制”,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的龙头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三、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第一,思想认识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认为建立了河长制就完成任务了,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比如有些地方有急躁情绪,想把河湖几十年来积淀下来的问题通过河长制一下全部解决。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建立了河长制只是刚刚开始,万里长征刚刚走了第一步。

我们既要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也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比如,河湖脏乱的问题,可以通过一次集中行动很快解决。

而河湖的水生态、水环境的问题,很难一下通过一两次集中行动就解决,必须科学施策,一年接着一年干,久久为功。

第二,进展不平衡问题。

有的地方实施河长制比较早,河长制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河湖面貌开始改善;有的地方河长才刚刚开始履职,一河一策还没有完全制定出来;有的地方河长刚刚明确,还没有去检查巡河,总的来说各地进展不是很平衡。

第三,问题整改不及时。

现在很多河长已经开始巡河,发现了一些河湖的问题,有的地方河长公示牌立出来了,群众也反映一些问题。

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能够及时进行整改、能够见到成效,有的地方整改不及时。

一要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

现在一条河流各市上上下下有几个甚至几十个河长,存在着责任不清的问题。

二要解决对污染和治理工作情况不明的问题。

一些河长对河流的污染源、水质变化情况、治污工程进度、能否实现既定治理目标等情况不明,心中无数。

三要解决工作制度不全的问题。

河长制如何做实的相关制度不健全,一些河长还没有制度化、系统化、持续化地开展工作。

四要解决任务不实的问题。

治理任务分解不明确、不具体,没有分解到具体河长、具体年度。

五要解决考核不严的问题。

一些河流水质未达标,今年以来出现严重反弹、年度治理任务没有完成的,都未对相关河长追责。

一、管理部门多头治水,责任边界不清河道管理部门多,岸上岸下涉及水利、环保、住建、交通、国土等多部门,各县区及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对流域分段包保,各自管理。

以河道采砂管理为例,单一采砂行为涉及水法、河道管理、矿产资源、航道管理、施工通航管理等多个方面,采砂地段往往处在流域交汇平坦地段,具体管理过程中,存在部门责任边界交织、联动不力和相互推诿现象。

二、河道治理任务重,资金投入压力大治理任务艰巨,千头万绪,局面复杂,不仅要开展码头整治、河道清淤、封堵排污口等治标措施,更需同步开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等治本措施。

各项措施的落实都需要大量项目资金支撑,单靠基层财力难以达到全面治理的效果。

大体量水源保护及河长制工作需要人、财、物、技等要素作保障,当前综合治理力量单薄。

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财政困难,资金落实有一定难度,造成工作滞后,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自全面推进河工制工作以来,乡镇河长办一真是零经费运行。

三、问题销号时限短,整治质量难保障河长制实行治理任务清单管理,限时销号形式。

调研发现,“负面清单”层层下发,最终落实均在基层,部分“清单”销号时间限定在十几天甚至数天,基层为按时完成任务,不得不采取突击、一阵风式整治,以牺牲质量换取按期销号目的。

基层反映,问题不排查出来要问责,但排查的越多,整改的任务越重,被通报问责的风险也越高,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群众参与度不高,局部地方存在“一头热”现象从省市到县乡,各级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纷纷出重拳、花巨资、下大力推进河长制落实,构建三级河长、四级河长或五级河长体系,营造了浓厚的护河、管河氛围。

但在调研时发现,少数地方在各级干部治河行动“轰轰烈烈”的同时,部分与河道关系更为紧密的群众依然是“旁观者”的角色,利害关系认识不足,参与热情不高,存在干部“一头热”现象。

四、具体措施下一步重点任务是什么?——主要是盯住“盆”和“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入新阶段,下一步要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

所谓“有实”,就是要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必须下大力气,持续发力,做好河湖的治理和保护。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概括地说,今后的重点任务就是盯住“盆”和“水”来实施河长制。

“盆”,主要盯住“四乱”——乱建、乱采、乱堆、乱占,开展相关整治工作。

“水”,主要盯住水脏、水少和水多三个方面,水脏要解决水污染问题,水少要解决水生态问题,水多要解决防洪安全问题。

如何落实长江大保护?——重点抓好“5+1”所谓“5”:一是开展长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利用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查出的1300多处固体废物,要分门别类地清除。

四是实施长江水库群联合调度。

把长江中上游的40座大型水库、水电站联合起来,实施统一调度。

五是构建全覆盖的监控体系。

所谓“1”: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

无水河道如何落实河长制?——“清四乱”与生态补水无水河道是实施河长制关注的重点,难度比有水河道大得多。

准备对无水河道采取两方面措施,争取尽快治理和保护好:一是依托“清四乱”专项行动,还河道本来面目。

二是努力实施无水河湖生态补水措施。

在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工程调度,向无水河道进行生态补水,恢复河湖良好面貌。

如何保障落实党委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追责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考核主要还是党政领导干部,奖惩分明。

一年多来,有些河湖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时,主要追究了河长和湖长,也就是党委政府的领导。

下一步要真正把河长制、湖长制落实到位,必须盯住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

如何有效发挥各部门作用?——“三个细化”和“一个依靠”“三个细化”方面,一是分工要细化。

各个部门在河湖治理和保护上都有责任,但各自责任到底是什么?要细化、具体化。

二是标准要细化。

各自干的事干到什么样子才算干好了,要有一套标准。

三是责任要细化。

每件事应该干到什么样子、什么时候干完,要把责任说清楚。

“三个细化”只是工作的前提,最重要的是“一个依靠”,就是要依靠河长这位党政领导干部来统筹协调各个部门,监督检查各个部门,让各个部门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分头开展相关工作。

如何调动公众积极性?——建立激励性举报机制公众参与河湖的管理很重要、很必要。

最关键的,是怎么让公众自愿参与。

下一步重点关注三方面工作:一是广而告之河长制与公众的关系;二是建立一套具有激励性的监督举报机制;三是在体制上明确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

通过三方面措施,广泛发动公众关心和参与中国江河的治理和保护,使河长制更加管用。

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抓好“两个明确”和“三个机制”所谓“两个明确”,明确河湖管理、治理和保护到底要干哪些事、每件事要干到什么样子;明确河湖治理和保护需要做的这些事由哪些人去做,应该负什么责任。

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三个机制”。

一是责任机制,要真正地做到奖罚分明,确保河长制不是挂名制,是责任田。

二是督察机制,要建立以务实管用为目标、以暗查为主要手段,形成全覆盖的督察体系。

三是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到江河湖泊的治理和保护中去。

总之,水利部要继续下大力气推行河湖长制,切实让河湖长制从“有名”尽快转变到“有实”,想方设法让“有名”变为“有实”更快一些、更好一些。

一、进一步理顺河长制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认识,打破部门壁垒,构建统一治理体系,明确、细化各地各部门责任。

以流域为单位,自上而下构建流域总河长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流域上下游河长分段负责、各责任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体制。

同时构建工作联席机制、综合管理执法机制,以妥善处理职能交织、责任不清弊端,统筹流域内河长制落实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议国家、省、市加大产业转型、生态攻坚转移支付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整体打捆至县(市区),由县(市区)根据轻重缓急和辖区流域治理实际,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实施全流域生态治理,提高治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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