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表达与实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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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导致出现纠纷时,通过私人力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

在中国,由于金融机构借贷的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受到法律资源不足的影响,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债务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现状、特点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现状在中国,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较为普遍。

由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制度不够健全,很多个人和小微企业只能通过民间渠道进行融资,而这种融资方式往往伴随着高息、高风险。

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和债权人往往会通过私下协商、借条、担保物等方式进行债务解决。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管和保护,很容易导致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进而扩大成为社会矛盾。

1. 高效性:相比较于司法救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更为高效。

由于司法救济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并且周期较长,而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则可以通过私下协商和协议进行迅速解决。

2. 风险性: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在没有法律监管和保护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债权人容易陷入纠纷,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3. 法律不规范性: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操作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1. 缺乏法律监管和保护。

在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中,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和保护,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和维护。

四、解决方案1. 完善金融机构借贷制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金融机构借贷制度的改革力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支持力度,减少民间借贷的需求和风险。

2. 健全法律监管和保护制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法律监管和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 提高法律意识。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依法意识,减少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风险和纠纷发生。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在发生纠纷时常常需依赖私力救济。

本文通过探讨私力救济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分析了民间借贷中的纠纷处理方式、私力救济的优劣势、法律规定、实践中的应用以及风险和挑战。

结论部分强调了私力救济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探讨了其发展前景,同时强调了加强私力救济意识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私力救济在民间借贷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民间借贷、私力救济、纠纷处理、优劣势、法律规定、实践应用、风险挑战、重要性、发展前景、意识加强。

1. 引言1.1 民间借贷的普遍现象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指的是个人或者组织之间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进行的借贷行为。

在中国传统社会和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一直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方式,用于解决突发的资金需求或者经济困难。

在现代社会,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多样化的融资工具,民间借贷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如民间借呗、网络借贷等。

民间借贷的普遍现象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金融机构对于某些小额和短期的资金需求并不一定能提供及时的服务,而民间借贷可以满足这种需求;二是一些个人或者小微企业由于信用状况不佳或者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无法借款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三是由于传统信任关系的存在,民间借贷往往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受贷款方的限制相对较少。

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用风险高、利率较高、合同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如何合理规范和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私力救济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尽管私力救济不属于正式的法律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其作用却十分重要。

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解决当事人急需解决的问题。

私力救济也能够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通过实践的积累和总结,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为什么公力救济

为什么公力救济

为什么公力救济由徐昕《论私力救济》引发的思考题目定的有些无厘头,一是为了与徐昕老师的“为什么私力救济”相区分,二“为什么公力救济”也是本文要思考的主要内容。

副标题却也有意为之,评《论私力救济》正如魏老师所言,多少有些冒险。

当然更主要的原因是,作者并不想作纯粹的学术探讨,只作启发性的讨论。

问题的引出大家为文,总能想别人所不能想。

私力救济的文章并不少,以作者之浅薄也多少有所耳闻,但能把私力救济论述的如此系统,运用方法如此之多,引人思考如此之胜,徐昕老师《论私力救济》当是成功的。

作者文薄才浅,论述多少有些束手束脚,评价徐昕老师大作之言当是不足为外人道的。

徐昕老师以华南民间收债的个案出发,对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并进一步揭示出私力救济蕴含着的内在经济逻辑。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公力救济”?本文不想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去探讨法律以及公力救济的产生,但是公力救济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逻辑。

这种逻辑在私力救济面前有那么不堪一击吗?私力救济的内在经济逻辑能使私力救济完全替代公力救济而存在吗?面对私力救济的竞争,公力救济又如何实现其自身的突破?为什么私力救济?——山寨现象引发的思考在探讨私力救济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山寨现象”。

山寨并没有很明晰的定义,当然本文也并不试图界定山寨。

时下流行的“山寨”源于广东话,先是广东某些地方的IT行业,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进行整合创新。

由于这种手机不是经过官方批准生产的,没有行业执照,躲避政府管理,故被称为山寨手机。

现在我们再修改一个简单的认识,私力救济是私人为权利受侵害人提供的一种产品。

在追债这个案例中,这种产品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追债人为被侵害人提供追债服务。

服务费用是这种产品的价格。

这种认识也完全适用于公力救济。

现在我们可以类比私力救济之于公力救济,正如山寨之于品牌。

私力救济不为法律所承认,规避政府监管,在阴影下生存,这与山寨相符。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是指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借款人通过非司法途径采取的救济手段。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司法机构的不完善和不信任法律体系的存在,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成为了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仍然广泛存在,并且有着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本文将从历史渊源、法律制度、风险和影响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历史渊源民间借贷私力救济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渊源。

在古代社会,由于政府的不完善和司法体系的薄弱,民间借贷纠纷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借贷双方只能通过私人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史记》、《资治通鉴》等史书中,都有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的记载。

比如《资治通鉴》中就有“当口无法,民间借贷纷纠,其考验亦赋予义民”这样的记载。

历史上的义民就是通过私人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解决借贷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封建社会的土地经济逐渐崩溃,私权和财产都受到了侵害,民间借贷私力救济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农村地区,农民通过熟人借贷来解决经济问题,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就会通过家族、乡亲或者村民代表等私人力量来解决。

这种方式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它可以快速地解决问题,而且也符合当时社会的法律精神。

二、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私力救济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健全,私力救济的方式并不被鼓励。

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农村地区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不高,私力救济的方式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通常通过熟人关系进行,一旦发生纠纷,解决方式也更倾向于通过村庄里的乡贤或者民间组织来解决。

这种方式虽然不够规范和公正,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地区借贷纠纷的问题。

三、风险和影响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借贷纠纷的问题,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负面影响。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相对。

在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借贷双方的利益保障、借贷纠纷的解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应运而生。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是指借贷双方通过自行解决借贷纠纷,而不依靠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方式。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具有操作简便、迅速有效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具有一定的操作简便性。

在借贷纠纷发生时,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通过调整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达成一致。

这种方式不仅省去了繁琐的法律程序,还可以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具有迅速有效的特点。

在借贷纠纷发生时,借贷双方可以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如通过亲朋好友介入、媒体曝光等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这种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借贷纠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贷双方一方可能滥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对对方进行威胁或暴力行为,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可能违法,例如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这样的行为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对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我们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和应对策略。

一方面,要充分依靠法律手段,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贷纠纷,避免滥用私力救济方式带来的风险。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表明,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是一种相对有效但存在风险的解决借贷纠纷的方式。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私力救济的局限性和风险性,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是指借款人通过私人渠道向他人借贷资金,并通过私下协商或其他非正式途径追讨借款人拒还的资金的一种救济方式。

这种方式在中国古代就已存在并广泛应用,但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合法性和应用程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进行探析,从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借贷行为和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分析,旨在对该救济方式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对于维护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个人和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因此会选择向亲友或熟人借贷资金。

而一旦发生借贷纠纷,通过诉讼等正规途径追讨债务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金钱,并且执行难度大。

这时,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就可以发挥作用,通过亲友之间的私下协商和沟通,达成和解或还款协议,从而维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对于规范借贷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给借款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而通过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借贷行为,约束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减少不当的借贷风险,保护双方的利益。

借助私力救济方式,也可以促进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的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私下协商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合同规定不清,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双方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容易产生二次纠纷。

由于私力救济方式缺乏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容易受到各种风险的侵害。

私力救济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的升级,尤其在一些关系较为微妥的借贷关系中,往往会因为私力救济而导致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紧张和冲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借贷行为和风险防范,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它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其经营主体多为个人,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大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导致了一些借贷纠纷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应运而生。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指的是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采取自行强制措施来追讨债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包括暴力威胁、非法拘禁、强行入室、毁坏财物等手段。

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迅速解决借贷纠纷,但是由于其存在的多种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强制追讨债款的手段往往涉及暴力、威胁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社会正常秩序,还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

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报复,甚至可能演变为暴力事件,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容易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私力救济的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采取非法拘禁、强行入室等手段迫使借款人还款,这不仅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自由权,也可能给借款人和其家人带来身心伤害。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无疑是不符合法律和人权保护精神的。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容易引发社会的不信任和恶性循环。

借贷是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债权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会对借贷市场的信誉和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这将导致更多的人不愿意借贷,进一步加剧借贷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能会在借贷市场中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私力救济方式,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应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借款人和债权人应清楚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明确借贷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

应建立健全借贷市场的监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构。

通过加强对借贷市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借贷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不断提高借贷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为形式之一。

但随着民间借贷的频繁发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恶性借贷、恶意拖欠等问题,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为此,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方式进行探析,以期为当下民间借贷场景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简单来说,就是指当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时,借款人通过民间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胁迫讨债由于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其手段可能十分残忍和恶劣,借款人常常会面临着各种威胁和胁迫,这就是所谓的“胁迫讨债”。

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对于借款人来说最为直接和简便,但同时也非常危险。

因为如果乱用暴力手段,很有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建议在使用该方式时应自行掌握适度的尺度,遵守诸如“不打人、不破坏”等基本原则。

2、通过第三者进行讨债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行为,所以很多时候借贷双方双方彼此都有户籍、电话等信息。

因此,有时借款人会找一些价值观相近、生活相似的人来讨债。

除此之外,也有不少专业的讨债公司会主动找到借款人,提供讨债服务。

但是该方式如果选择不当、操作失误,仍有可能产生诸如违法行为、诈骗等问题,因此对于借款人来说,还是需要慎重考虑。

民间借贷私力救济,因其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因此在操作时会面临严重的风险。

如果不加谨慎地使用该救济方式,不仅会导致债务纠纷无解,更很可能会涉及到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社会和经济损失。

1、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私人之间的借贷和私人之间的私力救济都属于民间行为,没有获得法律保障,因此,使用私力救济很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或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

2、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当借贷双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取得有效维护时,一部分借款者可能会采取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

但其实这种做法会使其视法律为儿戏,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妨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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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表达与实践(一)凡不可说的,只能显示……凡可说的,都是可以说清楚的……凡不可说的,应当沉默。

1——维特根斯坦按法条主义逻辑,国家禁止民间收债,故民间收债违法,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对收债人应严肃处理,对委托人应加强教育,甚至处罚。

但事情是否如此简单?一旦超越书本上的民间收债规则,进入“行动中的法”之视野,我们会有更丰富的观察。

本文发现,国家禁止民间收债抑或法律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2,这一流行的法律信条和当然的实定法规则在社会实践中却是一项极其笼统的主张,在官方表达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相当距离。

我们面临若干疑问:民间收债行为是否一概非法,皆为国家禁止;国家究竟禁止什么,为什么禁止;国家禁止民间收债有何收益,谁因此受益,谁因此受损;国家是否能禁止民间收债,效果怎样,预定目标是否实现;民间收债是否影响社会秩序,禁止能否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国家能否适当解决纠纷,为此需耗费多少资源;禁止民间收债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社会对国家禁止民间收债的态度如何;为什么有些法律人也选择私力救济解决纠纷;国家是否真的禁止民间收债,等等。

国家对待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真实态度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深究且有趣的问题。

本文以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3为例,采取与法条主义相对的法社会学进路来解释国家对民间收债的真实态度,试图展示民间收债人与国家的博弈过程,最后论及国家在法益衡量中的政策取向。

国家对民间收债态度的分析,基本上适用于私力救济。

但本文的视野决不限于细微、局部和片断的民间收债个案,而试图面对中国现实问题,深入法治实践,从普遍存在但为人忽略的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现象入手,观察纠纷解决、法律运作和社会秩序,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框架解释实证材料,既立足微观结构也放眼宏观视野,顺其自然连接到法治理论的基本问题,就像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天空一样。

我力图走出当前法学界局限于概念法学、宏大叙事、法规制订、规则移植、西方经验、而忽略司法实践和中国问题的法解释学思路,期望发掘“边缘”对于“法治”的意义,尝试理论框架的检验、评析、总结和改进,旨在探索一种迈向社会实践的法学。

这一进路体现了我近年来所追求的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即所谓“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的法学研究范式——在边缘处发现意义,在无关中寻求关联,在细微点建构宏大,从原点到场域、从细微到宽广、从个案到法理、从单线索到多角度、面对中国问题、坚持价值中立、倡导跨学科研究、由诉讼至法理通思想而达社会的研究进路和方法。

4“叙事不妨细致,但是结论却要看远而不顾近”,并以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为中心“将宏观及放宽视野这一观念”导引到法学研究中去。

一、国家究竟禁止什么?1988年6月25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通知规定: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

1993年5月6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工商企字[1993]第124号文《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登记注册,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并办理撤销、注销或变更事宜;否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

20XX年6月15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国经贸综合[20XX]568号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下称568号文)规定:……一、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

对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上述规章的字里行间,我们可尝试阅读其他信息——国家究竟禁止什么?568号文标题及内容都表明,它只是禁止开办讨债公司这种组织化、经营化的讨债行为,且文件系国家经贸委牵头下发,所针对的当然是。

这反映了国家对组织的担忧。

民间收债有些采取组织的形式(如讨债公司、调查公司),但多以自然人面貌出现。

禁止成立收债组织,显然并不意味着允许自然人收债,故法律打击矛头虽直指讨债公司,但自然人为他人提供收债服务同样在打击范围内。

本文依通行说法概述为“国家禁止民间收债”,5不区分是还是自然人,相信这一表述在本文语境中不会造成误解。

该文还出现“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字样,虽可理解为“凡讨债一概非法”,但其本意应为承认讨债有非法与合法之分,区分界线当然是方式是否妥当。

故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但实质上国家只是禁止方式不当的收债行为。

民间收债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568号文的概括。

但该文所列举的手段一概非法吗?请看括号中的评注: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这是在为国家解决就业问题),采取上门催讨(有问题吗?)、死缠硬磨(欠债不还,还不许债权人或其代表纠缠?)、跟踪(是为对付债务人躲避?)或损坏债务人名誉(通常只是声称其欠债不还,既怕名誉受损,何必拖欠?)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稍稍威胁也在情理之中)、恐吓、哄骗(如能成功,为何不哄骗?请注意,究竟是谁在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真正的违法,只是“恐吓、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

故民间收债本身并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也不一定损害社会秩序,是否违法取决于收债采取的手段。

收债可能违反社会治安管理,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绑架、伤害甚至杀人罪,还(更?)可能完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法律就此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无需一概禁止。

就我所调查的收债人而言,陈鸿强以个人名义实施收债行为,这种弱组织的非正式制度成功地规避了“禁止成立讨债公司”的法律,跨越了制度设置的障碍,且收债方式基本适当,未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基本上未体现社会危害性。

二、为什么禁而不止?尽管法律的生命在于法的实现,但即便在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自觉守法也决非理所当然。

法的实现与立法目标永远存有距离,我们目睹了许多法律无法执行之现状,近世几乎所有基于法律移植而实现法制转型的国家、甚至法治国家均不同程度遭遇国家法正当却无效、民间法有效又缺乏合法性之悖论,法律的命运即不法,有法不依可谓这些社会甚至法制社会之常态。

国家虽三令五申禁止民间收债,但与“禁酒令”、“禁放令” 6类似,在现实中难于执行——不少债权人在遇到正式制度障碍时仍求助于收债人,而收债人也照收不误。

实践表明,国家至多只能禁止讨债公司成立,根本无法消除民间收债现象。

为什么禁而不止?民间收债的法律为何难于执行?首先,民间收债源于市场需求7自发产生。

舆论似乎表明,公众对民间收债普遍持消极评价。

8而民间收债市场的存在却揭示了公众对它的庞大需求,有需求就有供给和市场。

尽管法律规则作为正式制度安排对行为选择有重要影响——抑制或激励,但当权益无法通过正式制度获至适当救济时,人们其实不会太顾忌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因为个人寻求权益保障压倒一切地胜于法规文本。

民间收债很大程度上是对正式制度的反映,而非其随意控制的客体。

第二,国家对民间收债的惩罚承诺实际上不可置信。

惩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针对收债人而非债权人,即便这种惩罚承诺可能改变博弈各方的收益支付,对债权人也基本无碍,故债权人即使知道国家禁止民间收债仍可能会选择,这也导致民间收债需求的产生。

进而,国家的能力有限,即便全能政府也无法严密管制广阔的民间社会。

且法律执行取决于投入的资源,对民间收债禁止需耗费大量成本,国家愿意为此投入多少呢?第三,有人发现,人们的守法动机并非通常认为的惩罚,而来自道德。

9泰勒提出,道德性对守法动机影响最大,其次是合法性,惩罚的风险判断充其量只有较小影响,即威慑对是否守法的激励不强。

“在一个只依靠威慑力的社会中,犯罪就会多得像所有的人都得了精神病一样。

”10为什么通过法律规制民间收债难以凑效,一个主要原因是债权人和收债人没有遵守这种法律的动机,因为它有利于赖帐者,对其而言不具道德性。

尽管法律的合法性不以个别人道德判断为标准,但有必要重视法律及执法的合法性,因为当法律与道德存在紧张关系时,国家为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努力就很难如愿。

第四,弱势个人或组织寻求合作导致对民间收债的需求。

布莱克提出,法律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

组织和群体比个人热衷诉讼,组织性越高诉讼性越强,且组织诉个人获胜的可能性大于个人之间的诉讼。

11现代法制中的社会偏见,最极端的形式之一就是这类“组织歧视”。

12有歧视必有应对,法律合作主义因而产生,即“通过把个人凝合为组织(法律合作社团)来使案件的社会结构达到均质化的目的”。

多数传统社会依靠家庭和家族等合作结构,保证社会成员的冤情申诉。

13近现代社会中纠纷解决多为法律个人主义,但基于对抗组织歧视之需要,出现了法律合作社团。

14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有关组织支持起诉,正是基于此种机理。

收债公司、私人侦探社出现无疑有助于稍稍改变现代社会中个人弱势。

调查表明,寻求民间收债者多为相对弱势的个人和组织。

在调查地区,日本、美国、欧洲的运作较规范,组织性更强,陈鸿强既未接受过其委托代为收债,也未发现其成为收债对象,说明它们更偏好公力救济。

组织性稍低的非法人相对更不喜欢诉讼,调查样本中虽有近40%的涉外事务,但基本为台资、港资“三来一补”,不具法人资格,规模不大,组织性偏低,而台资在聘请民间收债人乃至黑社会收债、以及拖欠他人款项方面较为突出。

三、国家与社会的共谋:国家是否真的禁止民间收债?国家无法禁止民间收债,却又如此规定,这是否说明国家的认识或能力有问题?且慢断言,还有必要推敲:国家是否真的禁止民间收债?国家为什么禁止民间收债或原则上禁止强力型私力救济?简言之,一怕出问题,二怕权威受挑战。

国家及其代理人存在所谓的“问题”情结,稳定压倒一切,不出问题便是政绩。

当然,国家也担心在民间收债损害社会秩序后再介入可能会耗费更多资源。

而在收债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国家的博弈中,收债人通常会绕开国家的“禁区”,不出“问题”,因为无需触动“禁区”亦可达到目的。

现实中有谁希望出问题,把事情做得轰轰烈烈?又有谁会故意挑战国家权威?他们不过想获利而已。

尽管国家对民间收债表面上抑制,但实质是禁止非法民间收债,且国家禁止主要表现为法条的禁止——(立法)语言上的禁止或符号上的禁止,并没有太认真得打算要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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