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合集下载

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

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

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标题: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系别: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如今,对外贸易已然成为国际经济交流的主要手段之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应用与发展,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关联。

随着贸易的扩大,贸易伙伴的增多,对贸易伙伴的商业信用缺乏足够了解时,出口信用证则立即得到广泛的使用,它已经成为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

当然,为了避免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持有的单据不符而造成收汇上的困难,出口方收到信用证时要逐条审核,如发现与合同不符且无法接受的条款时,可以要求进口方进行修改。

本文主要是从信用证的定义、审核原则等方面来阐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同时,认真审核信用证并且有效的处理审核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都是信用证对贸易进行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目录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1)摘要 (2)目录 (3)引言 (4)1信用证的概述 (4)2信用证审核原则 (5)3信用证审核要点 (5)4修改信用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9)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引言如今,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额急剧扩大,贸易活动范围遍及全球。

在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所以信用证结算也是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安全的结算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具有单据买卖的特性,脱离基础合同进行收汇,而且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是出口企业要求银行付款的前提,而单据的提交更以信用证的审核为前提。

1信用证的概述1.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或进口方)的请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或出口方)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公司信用证结算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证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信用证结算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业务、进口业务、融资业务等。

三、信用证结算流程1. 信用证申请(1)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向财务部门提出信用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

2. 信用证审核与开立(1)银行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2)审核通过后,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送至业务部门。

3. 信用证通知(1)业务部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通知出口或进口部门。

(2)出口或进口部门根据信用证条款,准备货物或办理进口手续。

4. 信用证议付(1)货物装船或进口手续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按照信用证条款,向银行提交议付申请。

(2)银行审核议付申请,确认无误后,进行议付。

5. 信用证索汇(1)银行在议付后,向开证行索汇。

(2)开证行收到索汇请求后,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支付。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1. 信用证审核(1)财务部门对信用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公司利益。

(2)审核内容包括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信誉、受益人信息等。

2. 信用证跟踪(1)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跟踪,确保信用证执行顺利。

(2)跟踪内容包括货物装船、议付、索汇等环节。

3. 信用证争议处理(1)如发生信用证争议,业务部门应立即与银行、开证行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手段,但随着商品类别的丰富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信用证的欺诈和争议层出不穷,结算风险频现。

而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予以兑付货款。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提高信用证的实际可操作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不矛盾1引言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对受益人签发的有条件并独立支付款项的保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即银行只认单据,对单据外的其他情况不作核查,因此审单至关重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相符交单决定了是否兑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审单通常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参考信用证的规定和相关惯例对单据做出审核的过程。

首先,银行在开具时要充分考虑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并按规定无条件履行审单任务。

其次,银行审单要独立判断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若满足则必须支付款项,通常审单工作由开证行进行。

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提交单据的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付款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部分,也是所有审单行为的集中体现。

开证行的审单结果直接决定了是否兑付,而审单结果主要由银行的审单标准决定。

审单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关信用证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修正,但核心一直是在相符交单的基础上予以付款,如今依据的最新版本为UCP600。

UCP600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被世界公认为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正确理解UCP600下的相符交单对于安全结汇非常重要。

2银行审单依据信用证中银行议付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相符交单,具体定义为:“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审单的参考标准有一个明确认知,但当三个参照标准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层级并未确切说明。

信用证项下审单指南.

信用证项下审单指南.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指南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一、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1、及时性。

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2、全面性。

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角度来审核单据。

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3、“严格符合”原则。

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1、纵向审核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2、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三、单证审核的重点(一)综合审核的要点:1.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2.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3.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4.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二)分类审核的要点:1、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8月18日附件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审单基本原则第四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作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提供支付保障。

信用证的发出行为,其实质上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担保行为。

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进口商向其开户行(即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交货,并在交单后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同时开证行要求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其提供相应的单据。

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将向出口商付款。

二、信用证审单的标准1.单据的真实性在信用证审单中,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单据本身的真实性。

出口商提交的各类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必须真实、完整。

发票上所列货物数量、价格等必须与合同一致,提单和保险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必须与合同和发票相符。

2.单据的符合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要求,如交单期限、装船期限、保险要求等。

出口商必须按照这些要求提交相应的单据,否则将会影响到付款的顺利进行。

3.单据的完整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完整。

这包括了所有的必需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必须提交的单据,出口商必须全部提交,而不能缺漏。

4.单据的清晰可辨识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清晰可辨识。

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必须清晰可读,提单和保险单上的信息也必须清晰可辨认。

三、信用证审单的原则1.信用证合规原则信用证审单的原则之一就是信用证合规原则,它要求审单人员必须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规定,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只有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才能获得付款。

2.审单程序严谨原则审单程序严谨原则要求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先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再核对单据的符合性,最后核对单据的完整性和清晰可辨识性。

3.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客观、公正。

不得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原因对某个出口商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个出口商放宽要求或者严格追求。

浅析信用证的制单原则

浅析信用证的制单原则

浅析信用证的制单原则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 周惠娟[摘 要]以信用证结算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在其业务处理过程中,银行只凭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成为当今贸易的中单证的重要内容。

本文根据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特点及单据制作要求,提出了单证制作的相关原则。

[关键词]信用证 单据制作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从贸易磋商、合同签订到最终货款结算的全过程,都离不开单据工作,国际贸易的单据流转过程也就是买卖双方履约的过程。

在单据处理过程中,特别是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如稍有疏忽,就会给国际业务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是严重的后果。

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单据也在不停的发展与变革,新型单据不断出现,因此,需要我们紧跟时代步伐,不断的研究和学习。

一、单证的发展与改革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程序中,单证的种类甚多。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统计,全世界每年耗于单证的经济支出达几十亿美元,美国的国际贸易单证委员会曾在这方面作过调查,在过去出口一批货物要缮制46种单证,正副本共360份,制单需36个半小时。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各专业进出口公司以及航运、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机构业务量高度集中,单据分别缮制,不仅费时费力,且容易出差错,影响货物的快速流通和货款的及时结算。

因此传统的贸易程序和单证方式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随着数据的电子化和网络全球化,单据也逐渐有如下发展。

1、单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许多单据都已规范化和标准化了。

如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单证(包括信用证、提单、保险单、产地证等)都是相同或相似的;许多单据有统一的填写规范,如报关单47个项目每个都有具体的操作规则。

2、单据的电子化和现代化。

前者主要指ED I单据,现在报关、报检都已联网,产地证和配额许可证的申领可登录商务部有关官方网站进行操作,外汇核销和退税也要先进行网上备案登记,这就可以在单证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和网络。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

银⾏审核信⽤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受益⼈向银⾏提交单据后,银⾏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上显⽰出符合信⽤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致性。

1.审单准则银⾏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上是否与信⽤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上与信⽤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上与作⽤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词的含意是,银⾏不需亲⾃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银⾏知道所进⾏的是欺诈⾏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的情况与银⾏⽆关。

因⽽,如受益⼈制造表⾯上与信⽤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已经以适当的⽅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到信⽤证所规定的⼀些条件,银⾏将拒绝接受单据,⽽受⼈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不审核信⽤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承运⼈、货运代理⼈、收货⼈,或货物保险⼈及其他任何⼈的诚信、⾏为及/或疏忽、清偿能⼒、⾏为能⼒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银⾏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单据是否完备?统⼀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保兑⾏(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各⾃应有⼀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营业⽇,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授权另⼀家银⾏凭表⾯上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和保兑⾏(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进⾏偿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UCP500)中首次明确规定,UCP400没有规定该标准,但单就该款来讲并未能详细说明审核单据的具体标准内容。

UCP500-D章虽然是对单据的专章规定,但对审单标准仍不甚明晰。

实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对所谓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往往从各自身外贸和银行实务角度做不同的解释,难免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统计表明,单据在首次提示时因单证不符被拒收的比例高达60%-70%。

审单标准成了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有关当事银行十分辣手的问题。

“标准银行实务”是银行界一般实务做法。

信用证“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贯穿从信用证开证申请到申请人付款赎单全过程,都应遵循的银行界实务。

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当然也要遵守该标准。

“标准银行实务”国际上从不同的规则和公约来分别规定。

本文拟梳理其脉络,并择其要点说明。

“标准实务”一词用于审核单证,最早见于1920NewYorkRegulations即《RegulationsAffectingExportCommercialCredit》其中提出应该“inaccordwiththestandardpracticeadoptedbytheNewYorkBankersCommerci alconfe renceof1920.”(与1920年纽约商业银行家委员会标准实务相一致)。

随后的UCP500、美国商法典第5章(以下简称UCC-5)以及联合国《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dependentGuaranteesandStandbyLetterofCredit),都有提到“standardbankingpractice”(标准银行实务),“banking practice”(银行实务)等类似概念。

1993年的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

1995年的美国商法典UCC-5第108条(a)规定“除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e款是修订本UCC-5新增条款)。

UCC-5第108条(e)规定“开证人应当遵守金融机构正常开立信用证的标准实务。

确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标准实务是需要法院作出解释的事项。

法院应给当事人以合理机会就标准实务问题举证。

”在UCC的官方正式评论中明确了“本条采取的是严格一致标准,而非一些学者所主张的实质一致标准。

”另外“严格一致并不意味着机械地符合信用证条款。

”而是指即使是未受训练的外行人看来有不符之处的提示,依开证人的标准实务去判断却是可能是相符的。

例如在ToscoCorp.v.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案件中,信用证要求“draftsDrawnunderBankofClarksvilleLetterofCreditNumber105”而提示汇票载明“drawnunderBankofClarksville,Clarksville,TennesseeletterofCreditNO.10 5”。

法庭认定尽管Letter大写“L”换成了小写“l”,“NO.”代替了“Number”,以及增加了“Clarksville,Tennessee”两词,提示仍是符合信用证的。

应该注意的是,在美国鉴定单据是否符合标准实务是由法庭来解释的专业事项并不交由非专业人士的陪审团去判断,体现了相当的严肃性和专业要求。

美国官方正式评论中明确了(e)项标准实务有:(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的或援引的国际惯例,(Ⅱ)一些协会或金融机构颁行的其他惯例规则,及(Ⅲ)地方或区域性惯例。

其中适用(Ⅲ)时如地方间惯例有冲突,当事人应表明其权利义务适用何种惯例,另外协议或交易过程可以排斥惯例的适用。

UCC-5第108条(f)款规定,许可开证人对“任何特定行业惯例”的无知。

“特定行业”指申请人、受益人或其它参与基础交易者的行业。

开证人只要了解单据审查中常见的惯例就可以了。

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IFSA)的前身美国国际银行委员会(USCouncilonInternationalBanking、USCIB)在1996年公布了“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ofDocuments”(审核单据银行标准实务SBPED),在美国和邻国墨西哥之间信用证交易中适用,以作为其国内法统一商法典的补充。

SBPED公布以来被广泛采用,有效地降低了美墨信用证审单争议法律诉讼。

此外,2000年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公约》,其中也规定了“StandardsofInternationalPractice”(国际普遍接受的标准实务),以及“InternationalSt andardofIndependentguaranteeorstandbyletterofcredit practice.”(国际间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标准实务)用语。

“标准银行实务”,如果不能明确给出,将仍是信用证交易中的难题。

国际商会(ICC)自1993年UCP500适用以来,针对标准银行实务明确鉴定的迫切需求,也相继给出了300多条正式意见和近900条的辅导式回答。

有鉴于以上需要,2000年由ICC银行委员会(BankingCommission)成立了一个13人的工作组(我国也派有代表参加)。

该工作组在2002制订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ISBP全文200条,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银行实务。

ISBP是为了辅助UCP500-D(单据)部分第20-47条而规定的,除44条一般性项目外,其余是针对个别特定单据的规定。

ISBP以ICC第645号出版物公布。

ISBP详细规定了UCP500第13条a款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其大部分内容都是UCP500所没有规定的,应该看成是对UCP500的补充。

ISBP的公布有助于澄清UCP500未明确规范的审核单据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不明朗地带,降低单据瑕疵,并有效促进信用证交易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下面我们可以从几个案例来说明ISBP对UCP500的补充作用。

1、UCP500第27条是有关空运单据的要求,其a款v项规定“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a.如果信用正要求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如果信用证要求全套空运提单,但受益人只提示第三份(托运人收执联)正本提单,是否构成了标准银行实务中的不符或瑕疵,从而被银行拒付呢。

单从UCP500的条文中,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

ISBP第146条明确规定了“空运提单……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正本单据即可”。

因此该案例并不构成不符。

2、UCP500第34条有关保险单据f款Ⅱ项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该是货物的CIF价或CIP价之金额加10%。

但仅限于能从单句表面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

“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两者之中110%的金额较大者在标准银行实务中应该如何理解,也是实务中的难题,经常引发纠纷。

如果信用证要求“Insurancefor110%”,但保险单据上保险金额的投保是125%时是否亦构成不符。

ISBP第191条明确规定“诸如就110%进行投保或类似要求应被认为是对最低投保金额的要求。

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从维护交易当事人权益上来看,投保比例如果是125%,同样是符合UCP的精神,因而也不构成不符点。

3、接下来从反面再举一个例子。

外贸实务中常发生卖方装货时同时附上信用证项下并未要求的免费广告样品,并将该样品的名称载明在单据上的情况。

对于这些免费广告样品的名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时会认为存在不符点。

受益人当然也可能认为免费广告没有加重申请人和银行的责任,所以不应作为瑕疵。

申请人或银行一般以受益人未遵守严格的单证一致原则作为抗辩理由。

UCP500中的第37条可能是关于该案例比较合适的解释了,其c款“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以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但对于何谓“有抵触”UCP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ISBP第68条对UCP进一步补充明确到“发票不得表明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系免费亦同。

”有了ISBP的明确规定,这个原本是难题的争议也就不成为难题了。

免费广告中样品名称载于单据上,造成了瑕疵,因此银行认定存在瑕疵而拒付是符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

信用证L/C审单2008-09-0415:26怎么审核信用证下列是与受益人相关的条款列表。

这些条款会根据需要选用在信用证中。

此外还有些条款,是银行间内部联系所用,与受益人无直接关系,初学者不必深究。

条款编号条款属性20DOCUMENTARYCREDITHUMBER(信用证号码)23REFERENCETOPRE-ADVICE(预先通知号码)27SEQUENCEOFTOTAL(电文页次)31CDATEOFISSUE(开证日期)如果这项没有填表,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31DDATEANDPLACEOF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该日期为最后交单的日期32BCURRENCYCODE,AMOUNT(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金额)39APERCENTAGECREDITAMOUNT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该项目的表达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为5%。

39BMAXIMUNCREDIT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39CADDITIONALAMOUNTSCOVERED(额外金额)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

40AFORMOFDOCUMENTARY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跟单信用证有六种形式;(1)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2)REVOCABLE(可撤销信用证)(3)IRREVOCABLE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4)REVOCABLETRANSFERABLE(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5)IRREVOCABLE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6)REVOCABLE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41AAVAILABLE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总付的方式)(1)指定银行作为付款、承兑、议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