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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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颁布日期】20000501【实施日期】20000501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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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合理设置和运行,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制定了本标准。
一、学校定位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确定教育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二、学校设置原则1.依据社会需求:学校的设置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重点关注就业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的需要。
2.教育资源配置:学校的设置应考虑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情况,以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3.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训、实、科研和生活保障设施,确保顺利进行学生培养和教学活动。
三、学校设置程序1.确定设置计划:学校根据自身定位和需求,制定学校设置计划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进行可行性研究:学校应对设置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调研、教育资源评估和经济条件分析等,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提交设置申请: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包括设置建议、实施方案、教育教学条件和人员需求等材料。
4.审批和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学校设置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
四、师资队伍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1.人员需求:学校应根据设置计划和办学特点,合理确定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
2.招聘选拔: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公开、公正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聘选拔工作,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3.职称评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审制度,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审和晋升。
4.继续教育:学校应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总结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的设置程序和要求,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OOO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1. 引言
高等职业学校是为了满足不同行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质量和有效性,有必要制定一套统一的设置标准。
2. 设置标准内容
2.1 学校设施
高等职业学校应提供充足、先进的学校设施,包括实验室、培训场所、图书馆等。
学校设施应满足相关行业的需求,保证学生获得实际操作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2 教师资质
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行业经验。
教师应持有相关学历学位,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学校应定期评估和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保证教学质量。
2.3 课程设置
高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应与相关行业的需求相匹配。
课程设置应包含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并根据行业的变化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
2.4 学生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保证学生的研究秩序和纪律。
学校应提供学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帮助学生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
3. 监督与评估
为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质量和有效性,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评估,确保学校的设置标准得到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改进建议。
4. 结论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于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确立统一的标准,可以保证学校的质量和有效性,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以上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方面的规划和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是我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
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为了保障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确保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其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
优质的教学
设施和师资队伍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设施,包括实训基地、实验室、图书馆等,同时要求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再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教学管理水平。
教学管理水平直接关系
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
因此,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机制,包括教学评估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等,确保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的全面评估。
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通过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综上所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是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
保障。
只有通过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才能保障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为培养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1. 引言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这些学校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相关标准。
2. 标准内容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2.1 优质教学资源高等职业学校应提供适宜的教学环境和设施,包括实验室、工作室、图书馆等。
学校应拥有一支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传授实用技能。
2.2 专业设置与优势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紧密联系实际需求,有效满足社会对某些行业和岗位的人才需求。
学校应该有明确的优势专业,并与企业合作,提供实训基地和实机会,使学生在校期间能够获得实践机会。
2.3 职业导向高等职业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引导学生积极适应行业需求。
学校应该与相关行业保持紧密联系,并及时调整课程设置,使之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2.4 培养模式高等职业学校应该倡导多元化培养模式。
例如,与企业合作开展实践课程和项目,充分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实践活动、竞赛和社会实践,拓宽学生的视野和经验。
2.5 质量保障机制高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教学质量评估、学生评价、教师培训等方面。
学校应定期对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培养出的学生符合社会和行业要求。
3. 结论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
为确保这些学校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关标准,并持续改进和优化。
本文提出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涵盖了优质教学资源、专业设置与优势、职业导向、培养模式和质量保障机制等方面,旨在为高等职业学校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上就是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能对相关方向的制定者和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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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公告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