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人发〔2009〕5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

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60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

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学生辅导等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承担职业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职教中心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

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5%(其中,专业课及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不低于70%,文化课教师岗位不超过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5%。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尚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

3.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规格、规模、人员编制、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高级中级初级

≤%

≤% ≤% ≤%

≤%

≤% ≤% ≤%

≥%

≤% ≤%

A 30 6 12 12 50 15 20 15 20 10 10

B 20 4 8 8 50 15 20 15 30 15 15

C 10 2 4 4 45 13.5 18 13.5 45 22.5 22.5

5.教师岗位执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6.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不高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照低于本单位教师岗位比例确定;中级按照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在承担实习实训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等职责,且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上设置。

2.承担实习实训技能操作任务较重的中等职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