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学校十三类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十三类人员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县教育局给定的指标限额,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情况(一)岗位类别本校设置岗位总量73个,其中:管理岗位0个,占岗位总量的0%;专业技术岗位68个,占岗位总量的93.15%;工勤技能岗位5个,占岗位总量的6.85%。
(二)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管理岗位总数0个,占岗位总量的0%。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68个,占岗位总量的93.15%,其中:1.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47%。
其中:七级岗位1个,占副高级岗位比例100%。
2.中级岗位2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6.76%。
其中:八级岗位7个,占中级岗位比例28%;九级岗位10个,占中级岗位比例40.%;十级岗位8个,占中级岗位比例32%。
3.初级岗位4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61.76%。
其中:十一级岗位21个(其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个),占初级岗位比例50%;十二级岗位21个(其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个),占初级岗位比例50%。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5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1.47%。
其中:技术工三级岗位1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20%;技术工四级岗位2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40%;技术工五级2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40%。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我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成立XXX学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XXXXXX学校校长副组长:XXXXXX学校党支部书记、副校长XXXXXX学校副校长XXXXXX学校副校长成员:XXXXXX学校政教处主任XXXXXX学校教务处主任XXXXXX学校总务处主任XXXXXX学校政教处副主任XXXXXX学校教务处副主任XXXXXX学校语文组组长XXXXXX学校数学组组长XXXXXX学校综合组组长XXXXXX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有XXX、XXX、XXX、XXX。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人发〔2009〕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共印60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
“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xx〕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周岁)21-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置、规模第四条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岗位设置比例指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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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
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
(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一)普通高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4%,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6%(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二)普通初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三)普通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1%,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9%(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四)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五)寄宿制学校其他岗位的比例:普通高中、普通初中不低于20%;普通小学、幼儿园不低于15%。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
准如下:
4.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1%的比例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主要用于师资力量薄弱的小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师资。
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5.教师岗位执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标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要按低于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方面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在本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等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要适应中小学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的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乡镇普通中小学( 县、市、区所在乡镇中小学除外),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指导各学校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七)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八)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