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比例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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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人发〔2009〕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共印60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

“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上海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上海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上海市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卫生医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档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图书、情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农业技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1999]14号)
体育运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2000]20号)
上海市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2002]28号)
水务工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职改办[2000]22号)
普通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沪人[2002]101号)
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教育学院、职业学校、业余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

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

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

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医院各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普通病区:床护比≥1:0.43,由工作5年以上的护师担任,人数≥4人。

预检分诊室:设床位≥20张,床护比为(2-3)1:0.5.抢救室:床位≥6个抢救单元(床),抢救车与床护士比为1:2.急诊科:急诊护理人员与病床监护床≥8张,床护比为(1-1.5):100.科室:根据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精神科等设置专业护士名号,床护比为(2-3):1.EICU:监护床位数与护士数比≥1:3.留观室:床护比为1:0.5,配备输液中心。

输液中心:根据输液床(椅)位配备护士,床(椅)护比为3-4:1.急诊请创室:请创手术台≥2台,手术室专业护士可与手术台与护士之比为1:2-3.手术室(部):手术护士与手术医疗团队合作,分为多个专科手术小组。

重症监护病房(综合ICU):床护比1:0.5,专科重症监护护士比为1:3.新生儿/儿童重症监护病房(NICU/PICU):新生儿护士的专业工作领域包括爱婴室、儿科、新生儿科和新生儿监护病房,比例为1:1.6.产科:设一张产床,没装产床配置2.5~3名助产士,床护比为1:0.6.血透护士/移植护士:每人每班护士管理的透析机应<5台,参照ICU床护比。

产前区/产房/爱婴病房/心脏病监护病房(CCU):助产士的专业服务领域包括产前门诊、孕妇学校、产前监护、助产服务、产后保健等。

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部: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的需要,可配置糖尿病护士/老年护理专科护士/助产护士/静脉治疗护士/临终关怀护士等进入此部门。

清洗组XXX物品发放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护士或工人,其他组可以由工人负责。

静脉百级生物安全柜:供抗生素类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使用,主要设置药师从事配药。

备情况,配备1-2名门诊护士。

门诊护士主要负责门诊病人的接待、登记、病历整理、医嘱执行、医疗器械管理等工作。

营养科护士营养科护士是负责医院营养治疗的专业人员,根据患者的营养需求制定营养方案,并进行营养指导和监测。

山东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 D ”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 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高等学校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附件1备注:1.高等院校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2.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院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C类高等院校;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D类高等院校。

3.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分别参照A、B、C类高等院校。

4.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A类高等院校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上述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 1 —附件2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备注: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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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
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
(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一)普通高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4%,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6%(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二)普通初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三)普通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1%,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9%(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四)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五)寄宿制学校其他岗位的比例:普通高中、普通初中不低于20%;普通小学、幼儿园不低于15%。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
4.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1%的比例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主要用于师资力量薄弱的小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师资。

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5.教师岗位执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标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要按低于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
方面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本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等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要适应中小学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的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乡镇普通中小学( 县、市、区所在乡镇中小学除外),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指导各学校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七)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八)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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