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制订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
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10-
附件7: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12-
附件8: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人员类别”填写“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
2、“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于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3、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未聘者,于“聘用时间”壹栏填写“未聘”字样。
4、此表须经区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14-。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3:。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合理、适度、稳定,既能满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能和岗位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岗位的工作量、薪酬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职工的内部调配,同时鼓励和支持职工外部流动,以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事业单位整体竞争力。
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要求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包括领导、管理、专业技术、普通工勤四类,比例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领导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保证适度、稳定。
领导人员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管理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岗位相适应。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和人材需求进行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管理岗位相适应。
第十一条普通工勤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基层服务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普通工勤岗位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职工利益与事业单位发展相统一。
第十三条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沟通商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须向甘肃省人事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甘肃省人事厅负责监督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控制标准为全省正高岗位数的10%,由省里集中掌握、重点使用。
其岗位人选按以下程序确定:个人申报、单位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
设置了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一、高等院校、党校二、中专、技工学校三、中小学说明:(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设置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
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县(市、区)小学幼儿园教师数的4‰计算岗位职数,最高岗位等级为七级。
省直单位附属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说明:(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承担临床治疗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例及最⾼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例及最⾼等级控制标准 ⼀、教育事业单位类别⾼级中级初级合计⼀⾄四级⼩计⼀级⼆级三级四级五⾄七级⼩计五级六级七级合计⼋级九级⼗级合计⼗⼀级⼗⼆级⼗三级≤%≤%≤%≤%≤%≤%≤%≤%≤%≤%≤%≤%≥%≥%≥%⾼等院校(党校)国家“211⼯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学4514683161213451417141055具有博⼠授予权学校4313673061212451417141266具有硕⼠授予权学校389452961112451417141789⼀般本科学校(含省教育学院、省电⼤、省委党校等)3673429611124514171419910全⽇制专科、⾼职学校30514255101045141714251213其他成⼈院校(含设区市级教育学院、电⼤、党校等)25332249945141714301515县(市、区)级党校15111435640121612452223类别⾼级中级初级合计⼀⾄四级⼩计⼀级⼆级三级四级五⾄七级⼩计五级六级七级合计⼋级九级⼗级合计⼗⼀级⼗⼆级⼗三级≤%≤%≤%≤%≤%≤%≤%≤%≤%≤%≤%≤%≥%≥%≥%中等职业学校(技⼯院校)技师学院、省级技⼯教研室30514255101045141714251213省部级以上重点学校、市技⼯教研室30312275111145141714251213其他学校232112148940121612371819中学省重点中学(设区市级以上教研室)363123371313481420141688省重点建设中学32211306121248142014201010⼀般完全中学(其他纳⼊中⼩学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251124591045141714301515初级中学20111938845141714351718⼩学⼩学20.50.5 1.50.50.50.553162017452223幼⼉园幼⼉园20.50.5 1.50.50.50.553162017452223说明:(⼀)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的初级中学的结构⽐例可参照⼀般完全中学的⽐例。
山东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序号单位类别结构比例(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1 高等院校一类:有博士点院校≤15 ≤35 ≤40 ≥10二类:有硕士点院校≤12 ≤35 ≤40 ≥13三类:一般本科院校≤10 ≤30 ≤45 ≥15四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成人高校≤7 ≤30 ≤45 ≥182 中等专业学校一类:国家、省级重点学校、中等师范学校≤0 ≤30 ≤50 ≥20 二类:普通中专≤0 ≤25 ≤50 ≥25三类:成人中专、各级干校≤0 ≤20 ≤45 ≥353中学(含职业中学)一类:省级重点高中、示范高中、纳入重点高中管理系列的高中;国家和省级重点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0 ≤35 ≤50 ≥15二类:高中、职业高中和完全中学≤0 ≤30 ≤45 ≥25三类: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0 ≤20 ≤45 ≥354 小学一类:市(州)直属、区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0 ≤10 ≤60 ≥30 二类:区小学、县(市)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0 ≤5 ≤60 ≥35 三类:县(市)小学和乡镇(区乡镇)中心小学≤0 ≤2 ≤60 ≥385 幼儿园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0 ≤3 ≤60 ≥37 二类:市(州)级示范幼儿园≤0 ≤2 ≤50 ≥48 三类:其它合格幼儿园≤0 ≤0 ≤45 ≥556 党校一类: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12 ≤35 ≤40 ≥13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省社会主义学院二类:市(州)委党校、行政学院≤7 ≤30 ≤45 ≥18 三类:县(市、区)委党校≤25 ≤50 ≥257 技工学校一类:国家级重点技校;高级技校≤0 ≤30 ≤35 ≥35 二类:省级重点技校≤0 ≤25 ≤35 ≥40三类:合格技校≤0 ≤20 ≤30 ≥508 医疗卫生单位一类:省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数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或病床500张以上专科医院≤7 ≤23 ≤50 ≥20二类:市(州)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500-799张的综合医院;或病床100-499的专科医院≤5 ≤17 ≤50 ≥28三类:县(市、区)属医院;或经批准病床500以内的综合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100张以内的专科医院≤1 ≤10 ≤50 ≥39四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站≤0 ≤10 ≤35 ≥559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一类:省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9 ≤25 ≤50 ≥16 二类:市(州)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6 ≤20 ≤45 ≥29 三类:县(市、区)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2 ≤13 ≤50 ≥3510 药品监督一类: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 ≤25 ≤50 ≥17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检验单位二类: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稽查分局、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6 ≤18 ≤40 ≥36 三类:县(市、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 ≤13 ≤35 ≥5011图书资料单位(群众文化馆、站主系列靠用图书系列)一类:省属公共图书馆(长春市图书馆)≤6 ≤25 ≤40 ≥29二类:市(州)属公共图书馆≤3 ≤20 ≤30 ≥47三类:县(市、区)属公共图书馆≤10 ≤30 ≥6012 文物博物单位一类:省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8 ≤30 ≤45 ≥17二类:市(州)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4 ≤20 ≤40 ≥36三类:县(市、区)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10 ≤30 ≥6013 艺术团体一类:省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8 ≤25 ≤45 ≥22二类:市(州)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5 ≤20 ≤40 ≥35三类:县(市、区)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10 ≤30 ≥6014 新闻单位一类:省属新闻单位≤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新闻单位(含市通联站)≤3 ≤15 ≤35 ≥47 三类:县(市)属新闻单位≤10 ≤30 ≥6015 广播电视单位一类: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6 ≤20 ≤45 ≥29二类:市(州)属广播电台、电视台≤3 ≤18 ≤40 ≥39三类:县(市)属广播电视台≤8 ≤30 ≥6216 出版单位(经国家或一类:省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6 ≤20 ≤45 ≥29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省批准正式刊号的单位) 二类:市(州)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地方志≤8 ≤30 ≥6217 档案馆一类: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6 ≤25 ≤45 ≥24 二类:国家二级、省一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省、市(州)属综合档案馆≤4 ≤22 ≤40 ≥34 三类:省二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市(州)属档案馆≤2 ≤19 ≤35 ≥44 四类:省三级及以下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县(市、区)属档案馆≤16 ≤30 ≥5418 自然科研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一类:省直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12 ≤30 ≤45 ≥13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及市(州)直属科研院所≤8 ≤30 ≤40 ≥22 三类:市(州)部门所属及县级科研院所≤2 ≤25 ≤40 ≥3319 自然设计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一类:甲级设计院所≤7 ≤30 ≤45 ≥18二类:乙级设计院所≤5 ≤25 ≤40 ≥30三类:丙级设计院所≤2 ≤20 ≤40 ≥3820 社会科学研究单位一类:省社会科学研究院≤12 ≤35 ≤40 ≥13二类:省直其他社科研究单位及市(州)属社科研究单位≤5 ≤30 ≤45 ≥20 三类:县(市、区)社科研究单位≤25 ≤40 ≥3521 地质、物探单位一类:省级地质调查研究院、科学研究所≤5 ≤30 ≤40 ≥25 二类:各类地质调查所≤3 ≤25 ≤40 ≥32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三类:地质工程大队、探矿厂≤1 ≤20 ≤30 ≥4922工程设计单位(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其他主系列为工程系列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资质可参照)一类:甲级设计(科研)院、所≤3 ≤35 ≤45 ≥17二类:乙级设计(科研)院、所≤1 ≤29 ≤40 ≥30三类:丙级设计(科研)院、所≤0 ≤25 ≤35 ≥40四类:县(市、区)属丙级及其以下设计、科研单位≤0 ≤20 ≤30 ≥5023农业单位(主系列为农业技术系列,农机推广单位可参照)一类:省属科研、推广单位≤7 ≤30 ≤45 ≥18二类:省属咨询和服务单位,市(州)属科研、推广单位≤4 ≤20 ≤35 ≥41 三类:市属咨询和服务,县(市、区)属科研推广单位≤2 ≤15 ≤25 ≥58 四类:县属咨询和服务,乡(镇)属推广单位≤0 ≤7 ≤25 ≥6824 公证(律师)单位一类:省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属公证处≤15 ≤30 ≥5525 体育运动队(学校)一类:优秀运动队≤5 ≤30 ≤40 ≥25二类:各级各类体育学校≤0 ≤30 ≤40 ≥3026 技术信息服务类单位一类:省直属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单位≤6 ≤30 ≤40 ≥24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及市(州)直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3 ≤25 ≤30 ≥42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三类:市(州)部门所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1 ≤20 ≤30 ≥49四类:县(市、区)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0 ≤10 ≤25 ≥6527 管理服务类单位一类:省属以管理、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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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0.5:3:6.5。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