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2014)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第三条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信状况,识别客户;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第二章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第四条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三、八、九、二十三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和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及时以纸质文件报告;第六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开户行或发卡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业务办理行报告;第七条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交易金额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资金在外汇账户间流动的,按照非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外汇现金存入账户、从账户取出外汇现金以及其他现金交易,按照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第八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一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二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三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不需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的;四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五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发生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以上机构均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第九条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二、十三条所称的“大量”、“发生额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汇资金金额单笔或累计不低于以下标准:一外汇现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二个人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8万美元的;三企业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48万美元的;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十项所称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的“大量人民币现钞”是指2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现钞;第十二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项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累计利润汇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额的,或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符的情况;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项所称的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相互对抵、冲销存款或贷款交易;第十四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是指从外汇账户提现、结汇、汇出、划转的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钞存入金额基本吻合的交易;第十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是指交易双方含双方都在境内或分别在境内境外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分别收到外汇或人民币的交易情况,即一方将外汇存入他人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而自己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收到相应的人民币,反之亦然;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的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是指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或者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与实际业务需求不符的交易;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项所称的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是指在明知不利于进行本次交易的客观条件已经出现的前提下,没有合理的理由,仍坚持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行为;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项所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职员以合理理由怀疑的任何外汇资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职员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识别交易和客户,发现和推断出可能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所有非现金和现金外汇交易;第三章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报表格式准确填写报表,并经校验和审核无误后向外汇局报送;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填报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一”或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二”;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按月填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及时填报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下称“表四”或者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当地外汇局;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自身办理的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填入表一、表二和表三,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二条各主报告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报送至所属金融机构总部,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第二十三条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全辖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表三,并将报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表四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并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电子化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一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二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自身原始数据库的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三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量化指标和接口规范;第四章外汇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和调查核实、处理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当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进行规范性检查;对未通过规范性检查的报表,应责令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重新填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过规范性检查的表一、表二、表三分别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接到金融机构报送的表四和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后,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并由其及时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对通过规范性检查的电子数据应及时整理入库,并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核查,按规定向上一级外汇局提交分析报告月度分析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第二十九条外汇局上级局向下级局移交核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单见附件2;下级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局报告核查及处理结果;第三十条需其他分支局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协查函见附件3,协助核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第三十一条需金融机构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外汇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4;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协助核查,并如实反馈核查结果;第三十二条外汇局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发现涉嫌其它违法行为线索,应按照案件移交操作规程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第三十三条外汇局对核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本分局及辖内外汇局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信息开展以下工作的情况: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工作的情况;三发现、查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非现场核查的;二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现场核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四有其他不接受外汇局对其他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行为的;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二未按规定准确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中出现错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四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中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外汇局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并可建议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该金融机构的其他外汇业务;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主报告机构”系指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定地区收集、汇总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该区域内所有分支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特定机构; 第四十二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通过其办理外汇业务的境外机构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
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
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
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公司所属各部门之间资金拆借管理,规范大额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完善决策程序并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企业并购重组、产权交易、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1%(含)(见附件1)的资金使用事项,两者取其低。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中对外投资支出(包括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企业间资金拆借包括各公司对外拆借资金和对内拆借资金。
本办法所指对外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公司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之外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本办法所指对内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所属内部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公司不允许发生各种形式的对外拆借资金。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构。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公司行政正职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司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八条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净资产1%(含)的资金使用事项应由各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处理。
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各公司属于大额资金使用范畴的惯例性支出(日常业务),如确属需要可由决策机构授权相关人员审批。
各公司决策机构应加强授权审批事宜的检查和管理,并承担授权责任。
以上各项决策机构授权审批事宜均须在一周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并上报上级公司财务部备案。
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内或单笔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的资金使用事项按各单位日常业务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 (4)第三章双热线核查内容及方式 (6)第四章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管理,确保存款人资金安全,做到责任明确、操作有序、管理规范,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汇划,是指单位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划超过临柜柜员事权划分权限额度的转账结算。
包括本机构开户单位之间资金汇划、系统内跨机构资金汇划、跨行资金汇划等一切转账付款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热线核查,是指开户单位的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超过一定限额的结算业务,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开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进行事项的查证和确认。
第四条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实行“划定额度起点、确定额度等级、分级审查和双热线查证控制”的原则。
分别授权临柜复核人员、分理处负责人、委派会计主管、支行会计财务部进行审批。
第五条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额度的标准由总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状况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营业机构。
第二章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第七条审批权限(一)资金汇划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临柜复核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二)资金汇划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理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主管审批;(三)资金汇划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支行会计财务部审批。
第八条审批范围(一)对公账户发起主动付款的资金汇划业务(用于归还本机构贷款除外)。
(二)对公账户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
(三)通过他行提入或借报收到的提示付款业务,不纳入审批范围。
开户行具体负责审核凭证要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支付密码、密押是否相符等,并据此办理款项划转。
银行大额资金转账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资金转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银行大额资金转账业务,规范操作行为,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所有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客户资金归集、集中支付、资金划拨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在进行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大额资金转账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强化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范。
第二章大额资金转账申请和审核第五条客户申请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资料和证明,并填写大额资金转账申请表。
第六条客户申请大额资金转账业务,需提交相关审批文件,银行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银行内设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业务性质和金额大小划分审核审批权限,并确保涉及大额资金转账业务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
第八条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应当由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审核记录。
第三章大额资金转账操作流程第九条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应当由专人专岗办理,明确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操作规范。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大额资金转账操作系统,实现资金安全快速转账,提高操作效率。
第十一条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操作应当进行双人复核,确保资金划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大额资金转账操作实施严格的审计监控和日志记录,防止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大额资金转账异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中的问题,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四章大额资金转账风险管控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大额资金转账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大额资金转账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控、异常交易识别、风险提示等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对高风险客户实施更为严格的控制和监测。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结合我区业务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汇出资金管理1、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在50万元以上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内,由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款项;当天累计汇出超过500万元的由或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
2、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以内,由营业部业务主管审查;同一账户汇出资金当天超过3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部长或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当天累计汇出资金1000万元以上由或审查同意后汇出。
3、汇出款项(不含同业)划转,单笔汇出超过100万元至400万元(含),由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审查;单笔汇出超过4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当天累计汇出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
4、存放同业款项划转,由出具资金调拨通知单,根据资金调拨单内容办理。
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单笔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
二、现金管理1、现金库存管理。
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确保资**全,现金库存限额应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之内,超过限额部分及时送存联社。
2、(部)取现金,应提前一天报,特殊情况列外。
3、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和**向清算中心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需经审查。
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以内,由业务主管审查;超过100万元需经审查。
4、向同业存取现金,由开具资金调拨单,当日支取现金500万元以上,由审查后办理。
三、其它管理1、针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出账和走账,各营业网点经办人要对客户的用途进行认真校验,严格把关。
要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进行热线验证,获得确认,做好记录。
2、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制度,加强对提取现金异常,长期不动户划入大额资金等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按规定及时报告。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中材集团、中材国际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决策。
具体权限如下: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由董事长签批,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需上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单笔支付资金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的由董事长签批;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公司治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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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为保证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大额资金汇划业务
(一)标准
单位客户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办理大额付款业务,不包括在我行范围内同一户名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落地处理的网上银行汇划业务、贷款受托支付、贷款归还、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等。
单位客户单笔资金汇划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
各分行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具体额度,但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二)核实与审批
1、大额资金汇划的电话核实。
(1)核实人员:对于在营业网点直接发起的大额汇划业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网点复核岗位柜员或其他非经办岗位柜员,下同)应直接打电话与客户核实账户大额资金汇划的情况,不得由包括客户经理在内的其他人员代为核实。
对于不经过营业网点,而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审核记账的业务(同城票交提入业务),应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安排人员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
(2)核实对象: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要与单位客户两名账户管理人进行双线联系核实,核实电话应以我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电话为准,如客户告知与另一电话进行核实的,柜台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连续的全部核实过程,以备后查。
如果联系人本人直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再与其电话核实,记录核实结果时标注“柜台当面核实”即可,但还必须与另一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
客户变更账户管理人及其联系电话时,应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柜台人员按照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操作规程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
(3)核实流程:
营业网点柜台人员进行大额汇划电话核实后,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在传票背面记录核实情况信息(包括开户单位联系人、核实的电话号码、核实结果、核实日期及时间、我行核实人签名等,下同);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核实情况信息记
录在该笔业务传票背面(扫描上传业务影像前)或记录在系统批注中。
对于在分行集中提入的电子影像票据汇划业务,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批注中;对于提入的实物票据,应将核实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
分行集中处理的同城票交提入的无需业务人员审核记账(电子票交自动入账)的业务,可以不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
原则上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进行业务处理。
如遇当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被核查客户要求我行人员与单位其他人员进行核实等特殊情况,核实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完整连续的核实情况信息,以备后查。
对于未取得联系的,柜台人员可以先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后续处理,但核实人员应事后尽快再次电话联系客户,并做好后续通知的相关记录: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再次登录影像平台(web查询管理界面),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将后续通知情况补录到批注中;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后续通知情况记录在传票背面或业务批注中。
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客户的,无须后续再次电话通知客户。
2、大额资金汇划业务的审批。
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
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签名应为全称,不得以姓氏代替或签章,下同),或登录到影像平台,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后,将审批意见补录到批注中。
二、单位现金支取业务
开户单位支取现金时,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做好大额提现逐级审批和登记报备工作。
如当地人行或外管局对支取现金有特殊的审批规定,应遵从其规定。
单位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审核后支付;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网点柜台人员审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无误后,由柜台经理在取款凭证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现金支取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
三、单位存款转给个人业务
营业网点受理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不包括代发工资业务、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按相关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柜台经理在传票背面左上角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
四、个人大额业务
(一)标准
个人大额业务是指柜员在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的大额转账、汇款、支取现金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间互转业务、电子渠道汇划业务、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
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作为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代理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
(二)核实与审批
1、电话核实
柜台人员在办理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时,除按规定审核业务合规性、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外,还应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并在业务传票上做好核实记录。
与被代理人核实的电话应为我行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电话,原则上不得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
对于当日未核实成功的,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事后及时补核实。
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被代理人的,柜台经理应再次核实,如果无法联系,柜台经理签字确认,无须后续再电话核实。
如果因被代理人未留存电话或原电话停机等情况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时,柜台人员应依据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先与被代理人核实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后,再核实大额交易真实性,并记录验证情况及核实情况。
2、审批
对于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
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
对于支取大额现金的,柜台经理还应采用卡把点大数的方式进行再次确认。
实行对私业务远程授权的分行,节假日的大额业务按《柜台远程授权业务操作规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做好个人大额提现的报备工作。
个人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是否需要客户预约取款,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五、内部资金划拨业务
对于银行内部的资金划拨业务,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网点柜台人员在认真审查内部划款通知书上的所填内容无误、签字齐全后,方可办理。
六、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