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doc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业务考核办法(2)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业务考核办法(2)模版农商行联合社资金业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科学、稳健发展,强化市场营销机制,完善员工激励政策,提升资金营运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科学性、公平性、激励性”为原则,客观反映员工对资金业务的贡献度。
(一)科学性原则。
资金业务在考核员工业绩的同时,兼顾全省业务发展水平、省联社业务发展水平,以期客观、科学反映员工的资金业务绩效。
(二)公平性原则。
考核办法兼顾了员工的业绩、职位等方面的差异,且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各项考核指标公开透明。
(三)激励性原则。
考核办法坚持多劳多得、劳有所获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调度员工积极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资金业务专项考核的组织领导,省联社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资金业务分管领导,成员为各部室、直属中心负责人。
领导组职责:负责制定资金业务考核办法;负责审定资金业务年度考核方案;负责对专项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考核结果审定以及奖惩兑现;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制定资金业务年度考核方案;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向考核领导组报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负责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法及内容第五条资金业务专项考核采取“统一业务指标、分层级考核”的模式进行。
业务考核满分为100分,按季度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由全省业务发展情况、省联社业务发展情况、个人业绩指标、利润贡献度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全省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情况及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考核分值为25分。
(一)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情况(15分)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情况是指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资产利润率水平与市场同期利率水平的比较情况。
资金业务包括全省农商行开办的同业业务、债券业务及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等。
资金业务资产利润率=资金业务利润/(资金业务平均资产-资金业务平均负债)*100%(二)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10分)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是指全省农商行代客理财业务手续费收入完成情况在每年确定的代客理财业务手续费收入目标中的占比。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
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
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是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网点。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保证金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保证金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本外币保证金存款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证金存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
第三条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开立存款证明、不得再次用于质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保证金存款的种类第五条保证金存款按主体不同分为个人保证金和单位保证金。
个人保证金由个人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包括银行卡保证金、保证贷款保证金、担保保证金、代理资产业务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管箱保证金、提货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承兑外汇保证金、个人外汇交易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等。
单位保证金由单位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包括银行卡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代理资产业务保证金、保证贷款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保证金、保管箱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承兑外汇保证金、提货担保保证金、单位外汇交易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等。
第六条保证金存款按存期不同分为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账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下发的相关利率文件及省联社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存入第七条保证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可在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开立。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保证金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保证金、委托存款开立/存入通知书。
(二)提供相关证件手续。
个人客户,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农商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增强存款支付保障能力,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15〕28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平均法考核的通知》(银发〔2016〕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法定节假日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规则的通知》(银发〔2018〕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准备金存款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具有日常备付的功能。
第五条准备金管理的原则足额缴存的原则。
总行营业部要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确保支付的原则。
为维护我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留足日常清算支付的超额准备金存款。
讲求效益的原则。
我行在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预测,灵活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超额准备金存款的占比。
第二章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及比例第六条财政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2007待结算财政款项。
农商行 资金业务 总结

农商行资金业务总结农商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是中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之一。
资金业务是指农商行所提供的各类资金相关的业务活动。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地总结农商行的资金业务。
首先,农商行的资金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在存款业务方面,农商行接受个人和企业的各类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这些存款资金可以为农商行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其他业务的开展。
而贷款业务则是农商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类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农业贷款等。
通过贷款业务,农商行可以帮助客户满足各类资金需求,支持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其次,农商行的资金业务还包括支付结算业务。
农商行通过建立支付系统和网络,为客户提供各类支付和结算服务,包括转账汇款、电子支付、支票支付等。
这些业务能够方便客户的日常资金流动和交易,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
此外,农商行的资金业务还涉及资金调度和资金管理。
农商行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进行资金的调度和配置,以实现风险控制和利润最大化。
资金管理方面,农商行需要合理管理自身的资金,包括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还有,农商行的资金业务也与国际业务相关。
随着中国农村地区的开放和经济的全球化,农商行也开始参与国际贸易和跨境业务。
资金业务方面,农商行可以提供跨境支付、外汇兑换和国际结算等服务,为客户提供便利和支持。
综上所述,农商行的资金业务涵盖了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资金调度和管理以及国际业务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业务,农商行能够为农村地区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存款账户管理,防范个人金融业务风险,维护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存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定期、定活两便等各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存款账户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对存款人的存款和有关信息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五条个人存款的品种、期限、起存金额及结息方式等具体执行《储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第六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对象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
第七条个人开立存款账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名证件的复印件、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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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资金业务,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或与非市场交易成员的银行类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等人民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本行资金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资金业务纳入同业机构授信管理。
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资金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由金融市场部负责资金业务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资金业务风险。
(二)金融市场部是资金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拟定市场融资计划、制订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本行资金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三)岗位设置分为:交易员、结算员、复核员、资金清算员(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负责资金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负责定期识别、计量、监测资金业务风险,评估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等。
第八条合规管理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行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授权额度以年度授权书为准。
授权包含行长对分管行长以及对部门经理的授权。
第三章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同业拆借指同业之间在经营过程中互相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
(一)同业拆借业务按融资方向分同业拆出业务和同业拆入业务。
同业拆出业务用于本行多余头寸融出,交易对手必须具备我行同业统一授信额度;同业拆入业务用于补充本行日常流动需求。
(二)同业拆借业务按业务操作方式分为:网上同业拆借业
务和网下同业拆借业务。
网上同业拆借业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客户端完成的同业拆借业务,网下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双方以签订书面协议方式达成的同业拆借业务。
网下同业拆借业务只能在本币交易系统关闭后,但我行不得不交易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网下同业拆借业务交易成功后,资金交易员必须及时登录外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电子备案。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业务应遵循同业参与、平等互利、短期使用、按期归还原则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给本行的拆借额度范围内开展。
第十四条拆入拆出资金比例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拆借对象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拆借期限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同业拆借业务按照“T+0”或“T+1”清算制度进行交易。
“T+0”指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日或签订合同当日进行资金交割;“T+1”指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日或签订合同日的次个工作日进行资金交割。
第十八条同业拆借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收回或返还拆借的资金本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第十九条同业拆出业务纳入我行同业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拆出资金来源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之后的存款。
第二十条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四章同业存放、存放同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存放款项业务仅指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
存放同业是指本行存放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分结算类存放同业和非结算类存放同业。
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用于日常支付结算,非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目的是实现固定收益。
同业存放是指其他银行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存放同业的账户开设必须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
存放同业的交易对手应进行严格的资格界定,应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掌握对方的信誉、资金规模、经营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结算类存放同业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根据日常支付结算资金需求进行头寸划拨。
第二十四条非结算类存放同业由金融市场部根据对手方的情况以及备付资金情况来确定,金额及利率由交易双方根据资金市场行情来确定,但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第二十五条非结算类存放同业应签订存放同业合作协议,
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双方的名称、起息日期、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存放同业应坚持定期对账,做到内外账户核对相符,业务部门的台账与会计核算账户核对相符。
第二十七条同业存放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存放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划付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应当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书面合同,填写资金划拨通知单,按权限进行审批后,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提请划款。
第二十九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根据金融市场部提交的书面合同、资金划拨通知单和业务审批表,填制付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十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应于每日至少分上午、下午两次向金融市场部提供各结算账户余额,并反馈资金的划拨及到账情况。
清算中心的资金清算网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早排除故障。
若对资金划拨和到账造成影响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运营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反馈。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稽核
第三十一条金融市场部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和代
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和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资金交易人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重大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资信程度,确定交易对手,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三十三条金融市场部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定期向行长室和董事会汇报和分析资金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等情况,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稽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运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金业务的业务档案资料由金融市场部保管;会计资料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保管。
第三十七条金融市场部需存档保管的资料为每笔业务的审批表和相应业务成交单或合同,保管期限为交易到期后次日起满两年。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需存档保管的资料为每笔业务的会计凭证、对帐单、同业账户资料等会计相关资料,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人民银行及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