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范围内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各级通汇机构。
第四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通汇机构与省联社支付系统连接,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五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核算中心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六条为防范支付风险,核算中心应当在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一)已经开通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
(二)人员设置符合办理支付业务的要求,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支付系统功能。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八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以文件形式报至ⅩⅩ市联社,市联社审查认为合格后,要致函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或银监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经省中心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并将函件转至科技部门,注明申报单位的行名、行号,由科技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
第五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县级联社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县级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报送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客户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报告;客户境外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营业机构报告。
第九条县级联社应当将确认的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省联社应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省联社在收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补正通知,及时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向县级联社下发,县级联社在接到补正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县级联社应当向省联社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大额支付系统功能概述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是采用直连方式接入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实时处理异地、同城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它是农村信用社核心综合业务系统的一个新增的实时结算体系。
大额支付系统采用全额方式实时清算资金。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包括一般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支付业务。
一般大额支付业务是指由发起行发起,逐笔实时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实时转发接收行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银行间同业拆借、电子联行来往帐业务等;即时转账支付业务是指由第三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支付系统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发起支付指令,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实时清算资金,并通知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即时转账、质押融资、质押融资扣款等。
另外,为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还提供了支持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等功能。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流程汇划业务操作往帐往帐操作流程(1)记帐员通过往帐处理[3711]进行往帐录入。
(接收行行号不清楚的,可通过行名行号查询[3732]中查询)。
执行交易成功后,在原始背面打印复核流水号交复核员。
(2)复核员做往帐复核[3712]交易。
(3)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业务需业务主管进行授权。
(4)复核员打印往帐凭证。
(5)往帐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帐务处理。
复核员可在分录流水[8401]中查询该笔往帐的会计分录:借:2011或相关科目贷:4641县中心可查询到会计分录:借:4641贷:112401省中心可查询到会计分录:借:232301贷:1112往帐录入(1)届面:(2)操作要点:a、操作方式:操作方式有“录入、删除、修改”。
修改、删除必须由录入柜员进行操作,修改、删除能够操作的记录状态为已录入未复核。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大额支付业务操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及有关内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辖内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
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
第三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遵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业务处理遵照“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省联社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参与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检查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组织辖内参与机构规范办理大额业务;负责辖内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完成辖内机构大额业务与上级清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
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八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九条辖内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 1 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1.1 基本规定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系统之一。
主要处理同城、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
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目前人行标准为 5 万元(含)以上。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4.县级行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5.大额支付系统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6.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17:30 。
7.经办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日终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8.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9.认真处理查询、查复。
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30 前处理完毕。
10.发起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1)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2)汇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3)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11.汇划金额超过规定额度时授权:(1 )10 万元(含)—200 万元由05 级(含)以上柜员授权;(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由06 级柜员授权;(3 )500 万元(含)以上由06 级和02 级(含)以上柜员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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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大额支付业务操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及有关内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辖内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
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
第三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遵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业务处理遵照“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省联社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参与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检查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组织辖内参与
机构规范办理大额业务;负责辖内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完成辖内机构大额业务与上级清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
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
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八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九条辖内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各参与机构发起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省联社辖属各参与机构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支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
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辖内各级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
第二章指引及业务细则
第十二条大额支付系统每个工作日分为六个阶段,即: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
辖内参与机构原则上仅允许在日间处理阶段发起往账业务。
行内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状态由“营业准备”变为“日间处理”后,参与机构方可提交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以下支付业务:
(一)贷记支付业务。
(二)即时转账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
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贷记支付业务适用于付款人向收款人主动支付款项。
辖内参与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的跨行汇兑(含现金汇款)、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汇款、票据(支票、本票、汇票)兑付或付款、以及参与机构主动发起的资金调拨、外汇清算、资金拆借、国库贷记资金划拨等均可通过该业务处理。
贷记支付业务可使用“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或“金融机构发起汇兑业务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