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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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财务管理制度

代收代付财务管理制度

代收代付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电商等业务的发展,代收代付行为日益广泛,但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如资金安全问题、资金流向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代收代付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管理。

三、基本原则1.代收代付业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收付款方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机构或个人,如有违反,一律不予受理。

3.资金需由专人负责,不能越岗操作。

4.对涉及资金的操作必须保密和可追溯。

5.严格管理代收代付账户,确保账户的资金安全和流转透明。

四、业务流程1.代收业务流程:(1)客户提供收款信息(2)审核客户信息,确认收款方为合法合规的机构或个人(3)向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起代收申请(4)等待收款到账(5)确认收款到账(6)将收款信息更新至系统2.代付业务流程:(1)客户提供付款信息(2)审核客户信息,确认付款方为合法合规的机构或个人(3)向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起代付申请(4)等待付款到账(5)确认付款到账(6)将付款信息更新至系统五、财务管理要求1.代收代付资金需由专人管理,严禁越岗操作。

2.资金管理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和风险意识。

3.未经财务管理人员授权,任何人员均不得操作或接触与代收代付相关的资金。

4.对代收代付资金的使用需经过严格审核和确认。

5.随时监控代收代付账号的资金流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

6.代收代付账户需定期对账,确保账户资金流向透明。

六、责任与处罚1.代收代付管理人员在操作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2.未经授权而私自操作代收代付资金的人员,将被视为挪用公司资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收代付账户资金流向不透明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制度解释1.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对本制度的修改需提交公司领导层审批后才可实施。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172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小额结算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杜绝差错,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大额支付第六条录入往账前须查询接收行行号,如汇入行未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而汇入行的上级行参加的,应录入上级行行号,并在附言中注明请转××行(下级行)。

第七条往账汇款人必须提供收款人账号,否则不得办理往账业务。

付款人账号必须为22位的发起交易机构的客户账号。

第八条往账录入完毕后需要在原始凭证背面打印复核号。

第九条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十三条对挂账的来账应及时主动(最迟不超过次日)通过退汇或挂账转汇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久拖不退,挂账转汇业务不得通过面向传票办理,否则将造成登记簿不符。

第十四条对已入客户账的来账不得退汇,对已接收对方退回申请报文并进行应答确认同意退回的不得入客户账。

第十五条对挂账的来账必须确认是本行客户来账方可进行挂账转汇入客户账,否则应予以退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代收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

代收付业务包括代收业务、代缴费业务、代付业务。

(一)代收业务就是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对已经授权我行扣费的客户,定期按单位提供的金额从客户授权指定的帐户中扣费的业务。

如代收话费、电费、水费等。

(二)代缴费业务是代收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委托单位要求我行对前来交费的客户收取指定的金额,并打印指定的发票或收据交还客户。

如代征车船使用税、代收交警罚款等。

(三)代付业务就是委托单位委托我行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入帐明细表以转帐方式向指定帐户批量存入指定金额的业务。

如代发工资等。

第四条代收付业务按处理方式可分为批量代理和单笔代理;按双方数据、信息交换方式分联网代理及非联网代理。

对于非联网代理部份,数据录入可以通过委托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录入或提供纸质资料由柜员手工录入。

第五条代理网点的代收付业务必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协议,并由代理网点自行专夹保管。

稽核人员及支行个人金融部以定期或随机的方式检查协议有效性。

第八条代收付业务使用由委托单位提供的凭证,以我行重要空白凭证或一般凭证管理要求进行保管、使用、作废等处理。

各网点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用作它途。

第十条凡新拓展的代付业务均要求用卡代发(不关联存折)。

若委托单位坚持新开存折,手续费标准需适当上浮;新拓展的代收业务,若由我行独家代收的,原则上要求全部用盛通卡代收(不关联存折)。

第二章代收业务第十三条办理代收业务必须以客户已签订委托扣费授权资料为前提。

授权资料的签订包括在委托单位营业网点签订、农商行网点柜台签订、双方营业网点签订三种。

(一)在委托单位营业网点签订的授权扣费资料要求代理网点定期到委托单位收取授权扣费资料的银行联,并在系统中及时录入授权资料。

授权资料专夹保管备查。

对于政府职能机构、公共事业性单位、学校等委托单位,在其营业网点签订的授权扣费资料,代理网点可不收取授权资料银行联,只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扣费数据办理代收业务,但必须在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以下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方保证向我行提供的代收款资料已通过客户的合法授权,并对授权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我行根据委托方发送的扣费数据进行扣款,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数据有误而造成的损失或纠纷,由委托方负责,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3、若出现因为委托方录入授权资料与客户签订授权书的内容不一致的,导致我行错误扣费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并由委托方向客户做好解释和补救工作。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指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收单机构,是指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及网络特约商户,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三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特约商户采取与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中心进行联网运行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全省统一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三)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入网、信息变更、退出管理等工作;(四)负责全省POS机具选型及供应商的选聘工作;(五)负责制定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并发布实施;(六)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工作;(七)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八)指导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

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

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是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网点。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限额管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业务操作中的限额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限额、贷款限额、外汇业务限额等。

三、存款限额管理1. 个人存款限额(1)普通储蓄账户:个人普通储蓄账户无存款限额,客户可随时存入或取出。

(2)定期存款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需根据存款金额确定存款限额,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根据客户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2. 企业存款限额企业存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存款限额调整存款限额可根据客户申请、风险评估、资金流动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贷款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1)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限额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个人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限额根据抵押物价值、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 企业贷款限额企业贷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信用记录、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贷款限额调整贷款限额可根据客户需求、还款情况、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外汇业务限额管理外汇业务限额根据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外汇交易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同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

六、限额管理监督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限额管理监督制度,对存款、贷款、外汇业务等限额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限额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限额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农商银行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管理制度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代收货款管理制度

代收货款管理制度

代收货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代收货款业务,保障企业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代收货款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代收货款业务收费及结算规定1. 代收货款的收费标准为每笔收款金额的0.5%,最低收费标准为10元。

2. 代收货款的结算周期为每周一次,结算时间为每周三。

3. 代收货款的结算方式为公司账户转账或现金支付,客户可以选择任一方式进行结算。

第三章客户资质审核规定1. 客户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 客户需具有稳定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记录。

3. 客户需具有一定的代收货款业务量和稳定的货款来源。

第四章代收货款的风险管理规定1. 对于客户的代收货款请求,公司需认真审核核实货款来源的真实性和客户的资质。

2. 对于涉及资金较大的代收货款业务,公司需与客户签署相关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3. 如发现客户代收货款的资金流向有异常情况,公司需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并且暂停代收货款业务。

第五章代收货款的操作流程1. 客户向公司提出代收货款的申请,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单据。

2. 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客户反馈审核结果。

3. 客户资质审核通过后,公司需签署代收货款协议,并确定代收货款的结算周期和收费标准。

4. 客户发出货款后,公司需按照代收货款协议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5. 公司需做好代收货款的记录和账务处理,确保代收货款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六章代收货款的监督和检查1. 公司需建立完善的代收货款业务档案,包括客户资质审核、代收货款协议、资金流向记录等。

2. 公司应每季度对代收货款业务进行自查,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3. 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对代收货款业务进行抽查和审计,确保代收货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代收货款的违约和处理规定1. 若客户未按代收货款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公司有权终止代收货款业务。

2. 若客户代收货款业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停止代收货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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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

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

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是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网点。

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面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代收代付协议
(一)代收付业务开办前,都应与委托人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

业务系统未开发的新业务品种,须报省联社同意待系统开发后方能签订,其步骤为:业务部门将代收代付业务品种提交本行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将项目情况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项目
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名称、业务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开办范围、业务量预测、效益分析、业务处理模式、开办时间等要求,同时提交新产品业务需求书。

(二)代收代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
2.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3.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5.数据传输方式、资金清算和对账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
7.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代收业务,必须取得被代扣客户的授权,同意我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缴纳给委托人。

第十条开办代收代付时,需要向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备的,业务部门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代收代付业务管理
(一)各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不得办理协议约定内容以外项目的代收代付业务。

并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受理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不得推逶、拒办。

(二)各营业机构首次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需要委托人提供对象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应提前一次告知委托单位。

(三)各营业机构应本着资金安全、代理及时、诚信服务、方便快捷在县境内以综合网络系统为平台,资金的代收代付必需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委托人对象办理缴存款项以就近营业机构前台办理缴存业务,各营业网点要认真履行代收代付职责,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收取协议外的任何费用,并为代理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省联社及本行制定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代收代付业务数据管理
(一)需要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要求委托人在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纸质汇总清单,纸质汇总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类型、业务提交日期、业务提交总笔数、业务提交总金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委托人财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

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

(二)需要向委托人提供处理结果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在向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处理结果纸质清单,处理结果纸质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办理日期、业务成功总笔数、业务成功总金额、业务失败总笔数、业务失败总
金额等信息,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

(三)各营业机构处理的代收代付业务数据(数据文件、纸质清单等)保存期限与会计传票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代收代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代收业务时,必须坚持先向付款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人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必须坚持先向委托人收妥款项、后给收款客户进账的原则。

(三)代收代付业务发生时,主办网点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

按成功部分向委托人进行资金结算。

(四)各营业机构对各种不同形式的代收代付业务应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代理业务档案信息。

包括代理单位名称、单位代码、代理业务的种类、往来账户(或内部账户)的账号等信息。

(五)各营业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坚持被代理单位的数据进行预处理审核制度,做到:
1.对委托账户的分户代理金额合计数及代理户数合计数与代理业务明细清单等有关凭证上的数据核对相符。

2.检查核对代理收付的账户信息是否符合委托协议的规定。

3.为保证账务数据和代理收付款项的数据安全,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预处理审核。

柜员不得修改被代理单位的数据,若发现数据有误,应认真做好记录,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

4.需批量录入的各项代理业务,必须坚持双人办理,打印清单,换人复核的原则。

5.各营业机构按照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受理单位的款项或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代收磁盘及清单,通过系统网络代委托单位向指定单位或个人收取某项费用后,以转账方式存入委托单位存款账户,必须做到按时处理,及时划转账务金额。

6.对于被代理单位传送的磁盘、票据和清单,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管理
(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收取手续费标准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为准。

(二)代收代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不得以现金结算,必须全额转账计入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科目号:602104)。

(三)开办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各营业机构不得向委托人协议以外的其他客户收取代收代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代收代付业务凭证管理
(一)代收代付业务凭证可分为一般单证和重要单证,凭证分类按照与委托人签定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为准。

一般单证视同银行一般凭证进行管理;重要单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系统未设置的凭证种类,需建立手工登记台帐,进行手工销号。

(二)代收代付业务凭证由本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订购、管
理和分发。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业务部应加强代收代付的业务推广,制定操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使各业务环节操作员要互相制约,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有效防止风险。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部加强系统风险防范,加强对系统软件的维护和操作培训,对营业机构的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解决,属于系统漏洞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断完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系统安全。

第十八条财务会计部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代收代付业务特点,按照业务部门制定的操作流程、操作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指导各营业机构临柜人员规范操作,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辅导,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努力营造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对各营业机构不按规章违规操作代收代付业务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社主任和相关人员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害或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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