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XXX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答应证的,一概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沈建发〔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按照全市关于推进治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踏勘。
二、职责分工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具体实施。
其中,市本级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各地区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区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
三、工作内容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施工许可现场踏勘2日内完成踏勘工作。
踏勘前应提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具体包括:(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核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需提供)。
现场踏勘时,踏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拍摄施工现场照片,照片不得少于2张,需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现状,核查项目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的一致,同时确认项目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

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辽宁省实行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内容。
一、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了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在辽宁省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并登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此外,施工许可证发放后,若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
同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四、相关工程案例1. 辽宁凤东线(东边线)东港至赤榆段改建工程下穿铁路道路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903.7418万元,招标人为东港市佳新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包括下穿丹大线桩板结构55米、路基路面、排水沟及防撞护栏工程等。
2. 辽阳市2023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批准。
招标人为辽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计划投资。
3. 鞍钢信息产业公司获辽宁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该公司自动化事业部获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具备了承担标准允许的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施工资格。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0-04-15 点击数为:4384 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厅编制了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网上申报。
今年六月十日以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要登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 sgxk),在该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二、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同时要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务必及时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颁发后的动态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机构施工许可的审批情况和后续监管情况,对各市的管理工作作出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定期通报,提高全省施工许可依法管理水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辽建[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辽建[2007]95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并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学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培训档案。
二、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分包企业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较快发展,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着重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一)各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1、依法行政审批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依法审批。
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方便、高效、快捷;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施工许可等问题;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补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施工许可证审批及发证是否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动态监管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合同备案规定;是否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等主要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重大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3、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情况。
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是否7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对发现违法开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的现场踏勘工作,规范现场踏勘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除外)施工许可前的现场踏勘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技术安全交底)时对现场踏勘情况进行复查。
并将复查情况返回给建筑业管理处,如需整改由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整改到位。
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技术安全交底)后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必须严格按照现场踏勘标准的要求,做好现场踏勘工作。
三、现场踏勘必须在2个工作时内完成(未按标准要求做到的除外)。
四、现场踏勘时,对施工现场的七牌一图、农民工告知牌、办公设施、施工围栏,场内道路、工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进行拍照留存并有量化记录。
五、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现场踏勘标准及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现场踏勘。
六、做好清政廉洁,严禁“吃、拿、卡、要”。
七、实行谁踏勘、谁负责制,对私自降低踏勘标准,除
责令其负责限期改整外,在年终考核中进行降级,取消评先资格。
相城区建设局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附:《现场踏勘标准》。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来源:点击数:615 录入时间:07-10-19 08:44: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现场周围必须连续设置围挡,与外界隔离。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彩色喷涂钢制围挡(钢制围挡厚度0.7毫米,高度2.0米,砖砌基座0.5米,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七条县级市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的围档,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围挡要求坚固、美观、大方。
第八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
门楼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
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门楼顶部和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第九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有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
第十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卡,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设立宣传栏、读报栏,要张贴安全标语。
危险部位处必须悬挂醒目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应设红灯示警。
第三章施工场地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做到“三通一平”(道路畅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现场内路面要做硬化处理(夯实、不翻浆),要有道路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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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
督管理。
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
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踏勘表》)。
《踏勘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颁发机构各执一份。
第七条《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
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
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
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
第九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
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
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
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
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
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
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
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
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
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
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
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正常)
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补办)。